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
企业章程
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1
第三章 经营范围.......................................1
第四章 注册资本.......................................1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法和持股百分比...........1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生产措施、职权和议事规则.........1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4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工会.............................5
第十章 企业终止事由和清算措施.......................5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5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企业股东依据《中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订。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企业法人,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第三条 本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负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企业名称: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
企业住所:依兰县愚公乡所在地。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是:经销多种板材、木制品、木炭等批发、零售。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法和持股百分比
第七条 本企业股东为自然人。
第八条 企业股东姓名刘福清(身分证字号: ),以货币方法出资人民币 10万元,持股百分比为百分之百(100%)。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企业下设股东、实施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及支付方法;
3、任免由非职员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及支付方法;
4、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同意监事汇报;
6、决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法;
7、决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决定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9、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一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企业章程修改;
2、企业年度及长久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企业对其它经济组织投资计划;
4、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和设置隶属机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8、由企业提供任何担保或贷款
9、任免总经理人选,决定其酬劳事项;
10、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内部管理机构和高层管理人员职位设置;
11、高层管理人员聘用、解聘、酬劳;
12、核决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聘用;
13、企业固定资产抵押和出售;
14、各项基金提取;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其它需要由董事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四条 企业下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向实施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十六条 企业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实施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总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汇报应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根据国家法律要求提取各项公基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企业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提取各项职员福利奖励基金, 每十二个月提取百分比由总经理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并依据相关法规制订,提请由实施董事核决后发放。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对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职员,给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可给予开除。
第二十四条 职员工资待遇、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事宜,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要求办理,分别在企业内部章程中加以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员有权依据《中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参与调解职员和企业之间所发生争吵。
第十章 企业终止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终止:
1、章程要求或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不再经营;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终止应该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组员由股东聘用相关专业人员担任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清算。企业若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债权人能够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进行尤其清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企业制订内部组织架构和管理规章,内容包含:
1、经营管理制度;
2、职员守则;
3、薪资制度;
4、财务制度;
5、其它必需制度;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壹式参份,企业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二0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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