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给水排水综合项目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规范.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714444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57.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给水排水综合项目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给水排水综合项目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标准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规范 Structural design code for special structures of water supply and waste water engineering GB 5006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标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规范》公示 现批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规范》为国标,编号为GB 50069—,自3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3.0.1、3.0.2、3.0.5、3.0.6、3.0.7、3.0.9、4.3.3、5.2.1、5.2.3、5.3.1、5.3.2、5.3.3、5.3.4、6.1.3、6.3.1、6.3.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要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工程构造设计规范》GBJ 69—84中相应内容同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依照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规定,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构造设计规范》GBJ 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关于设计单位共同完毕。原规范颁布实行至今已,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重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因素: (一)构造设计理论模式和办法有重要改进 GBJ 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构造(混凝土、砌体等)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规定。国内于1984年发布《建筑构造设计统一原则》GBJ 68—84(修订版为《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 50068—)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 50153—92。在这两本原则中,规定了构造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本极限状态设计办法,代替原规范采用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办法,据此,关于构造设计各种原则、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砌体构造设计规范》等。因而,《给水排水工程构造设计规范》GBJ 69—84也必要进行修订,以与有关原则、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 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增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 69—84为了适应当时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各种构造,不但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涉及各种不同材料管道构造。这样解决虽然满足了当时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增进技术进步。国内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交流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了长足进步,这就需要对原原则、规范不断进行修订或增补。由于原规范内容过于综合,往往导致不能及时将行之有效先进技术反映进去,从而减少了它应有指引作用。在这次修订GBJ 69—84时,原则上是尽量减少综合性,以利于及时更新和完善。为此将原规范分割为如下两某些,共10本原则: 1.国标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规范》; (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构造设计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化协会原则 (1)《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构造设计规程》; (2)《给水排水工程水塔构造设计规程》; (3)《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沉井构造设计规程》; (4)《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钢管管道构造设计规程》; (5)《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铸铁管管道构造设计规程》; (6)《给水排水工程埋地预制混凝土圆形管管道构造设计规程》; (7)《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管芯缠丝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管道构造设计规程》; (8)《给水排水工程埋地矩形管管道构造设计规程》。 本规范重要是针对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中某些共性规定作出规定,涉及合用范畴、重要符号、材料性能规定、各种作用原则值、作用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以及构造规定等。这些共性规定将在协会原则中得到遵循,贯彻实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对详细技术内容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寄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0045),以供此后修订时参照。 本规范编制单位和重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湖南大学、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重要起草人:沈世杰、刘雨生 (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文贤、王憬山、冯龙度、刘健行、苏发怀 陈世江、沈宜强、宋绍先、钟启承、郭天木、葛春辉、翟荣申、潘家多 1 总则 1.0.1 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城乡公用设施和工业公司中普通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不合用于工业公司中具备特殊规定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 1.0.3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地下构筑物,普通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当容量较小且安全级别低于二级时,可采用砖石构造。 在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地区,外露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构造。 1.0.4 本规范系依照国标《建筑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 50068—和《工程构造可靠度设计统一原则》GB 50153—92规定原则制定。 1.0.5 按本规范设计时,对于普通荷载拟定、构件截面计算和地基基本设计等,应按现行关于原则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构造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重要符号 2.0.1 作用和作用效应 2.0.2 材料性能 2.0.3 几何参数 2.0.4 计算系数及其她 Ka——积极土压力系数;  众智软件 3 材料 3.0.1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地下构筑物混凝土强度级别不应低于C25。 3.0.2 混凝土、钢筋设计指标应按《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采用;砖石砌体设计指标应按《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3规定采用;钢材、钢铸件设计指标应按《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采用。 3.0.3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抗渗,宜以混凝土自身密实性满足抗渗规定。构筑物混凝土抗渗级别规定应按表3.0.3采用。 混凝土抗渗级别,应依照实验拟定。相应混凝土骨料应选取良好级配;水灰比不应不不大于0.50。 表3.0.3 混凝土抗渗级别Si规定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壁、板厚度之比值iw 抗渗级别Si <10 S4 10~30 S6 >30 S8 注:抗渗级别Si定义系指龄期为28d混凝土试件,施加i×0.1MPa水压后满足不渗水指标。 3.0.4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地下构筑物混凝土,当满足抗渗规定期,普通可不作其她抗渗、防腐解决;对接触侵蚀性介质混凝土,应按现行关于规范或进行专门实验拟定防腐办法。 3.0.5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地下构筑物混凝土,其含碱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原则》CECS 53规定。 3.0.6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3℃地区,外露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混凝土应具备良好抗冻性能,并应按表3.0.6规定采用。混凝土抗冻级别应进行实验拟定。 3.0.7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地下构筑物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强掺合料。 3.0.8 在混凝土配制中采用外加剂时,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规定。并应依照实验鉴定,拟定其合用性及相应掺合量。 3.0.9 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考虑冻融作用时,不得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受侵蚀介质影响混凝土,应依照侵蚀性质选用。 3.0.10 混凝土热工系数,可按表3.0.10采用。 3.0.11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砖石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应采用普通粘土机制砖,其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U10; 2 石材强度级别不应低于MU30; 3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并不应低于M10。 众智软件 4 构造上作用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1.1 构造上作用可分为三类: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尔作用。 4.1.2 永久作用应涉及:构造和永久设备自重、土竖向压力和侧向压力、构筑物内部盛水压力、构造预加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 4.1.3 可变作用应涉及:楼面和屋面上活荷载、吊车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表或地下水压力(侧压力、浮托力)、流水压力、融冰压力、构造构件温、湿度变化作用。 4.1.4 偶尔作用,系指在有效期间不一定浮现,但发生时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较短,例如高压容器爆炸力等,应依照工程实际状况拟定需要计入偶尔发生作用。 4.1.5 构造设计时,对不同作用应采用不同代表值:对永久作用,应采用原则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依照设计规定采用原则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作用原则值,应为设计采用基本代表值。 4.1.6 当构造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原则组合设计中,对可变作用应取其原则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原则值乘以作用组合系数。 4.1.7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原则值乘以作用准永久值系数。 4.1.8 使构造或构件产生不可忽视加速度作用,应按动态 作用考虑,普通可将动态作用简化为静态作用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态作用计算。 众智软件 4.2 永久作用原则值 4.2.1 构造自重原则值,可按构造构件设计尺寸与相应材料单位体积自重计算拟定。对惯用材料和构件,其自重可按现行《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 规定采用。 永久性设备自重原则值、可按该设备样本提供数据采用。 4.2.2 直接支承轴流泵电动机、机械表面曝气设备梁系,设备转动某些自重及由其传递轴向力应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原则值。动力系数可取2.0。 4.2.3 作用在地下构筑物上竖向土压力原则值,应按下式计算: 4.2.4 作用在开槽施工地下构筑物上侧向土压力原则值,应按下列规定拟定(图4.2.4): 1 应按积极土压力计算; 2 本地面平整、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某些积极土压力原则值可按下式计算(图4.2.4): 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如下某些侧壁上压力应为积极土压力与地下水静水压力之和,此时积极土压力原则值可按下式计算(图4.2.4): 4.2.6 构筑物内水压力应按设计水位静水压力计算,对给水解决构筑物,水重度原则值,可取10kN/m3采用;对污水解决构筑物,水重度原则值,可取10~10.8kN/m3采用。 注:机械表面曝气池内设计水位,应计入水面波动影响。 4.2.7 施加在构造构件上预加应力原则值,应按预应力钢筋张拉控制应力值扣除相应张拉工艺各项应力损失采用。张拉控制应力值应按现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规定拟定。 注:当对构件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预加应力为不利作用时,由钢筋松弛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引起应力损失不应扣除。 4.2.8 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永久作用原则值,其沉降量及沉降差应按现行《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关于规定计算拟定。 众智软件 4.3 可变作用原则值、准永久值系数 4.3.1 构筑物楼面和屋面活荷载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3.1采用。 4.3.2 吊车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原则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建筑构造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采用。 拟定水塔风荷载原则值时,整体计算风载体型系数μs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倒锥形水箱风载体型系数应为+0.7; 2 圆柱形水箱或支筒风载体型系数应为+0.7; 3 钢筋混凝土构架式支承构造梁、柱风载体型系数应为+1.3。 4.3.3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构筑物作用原则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构筑物侧壁上水压力,应按静水压力计算; 2 水压力原则值相应设计水位,应依照勘察部门和水文部门提供数据采用:也许浮现最高和最低水位,对地表水位宜按1%频率记录分析拟定;对地下水位应综合考虑近期内变化及构筑物设计基如期内也许发展趋势拟定。 3 水压力原则值相应设计水位,应依照对构造作用效应拟定取最低水位或最高水位。当取最低水位时,相应准永久值系数对地表水可取常年洪水位与最高水位比值,对地下水可取平均水位与最高水位比值。 4 地表水或地下水对构造作用浮托力,其原则值应按最高水位拟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注:1 当构筑物基底位于地表滞水层内,又无排除上层滞水办法时,基本底面上浮托力仍应按式4.3.3计算拟定。 2 当构筑物两侧水位不等时,基本底面上浮托力可按沿基底直线变化计算。 4.3.4 作用在取水构筑物头部上流水压力原则值,应依照设计水位按下式计算拟定(图4.3.4): 流水压力准永久值系数,应按4.3.3中3规定拟定。 4.3.5 河道内融流冰块作用在取水头部上压力,其原则值可按下列规定拟定: 1 作用在具备竖直边沿头部上融冰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表4.3.5 尖端形取水头部体形系数mh 尖端形取水头部迎水流向角度 45° 60° 75° 90° 120° mh 0.60 0.65 0.69 0.73 0.81 3 融冰压力准永久值系数ψq,对东北地区和新疆北部地区可取ψq=0.5;对其她地区可取ψq=0。 4.3.6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温度变化作用(涉及湿度变化当量温差)原则值,可按下列规定拟定: 1 暴露在大气中构筑物壁板壁面温差,应按下式计算: 2 暴露在大气中构筑物壁板壁面湿度当量温差△t,应按10℃采用。 3 温度、湿度变化作用准永久值系数ψq宜取1.0计算。 注:1 对地下构筑物或设有保温办法构筑物,普通可不计算温度、湿度变化作用; 2 暴露在大气中有圆形构筑物和符合本规范关于伸缩变形缝构造规定矩形构筑物壁板,普通可不计算温、湿度变化对壁板中面作用。 众智软件 5 基本设计规定 5.1 普通规定 5.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本极限状态设计办法,以可靠指标度量构造构件可靠度;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除对构造整体稳定验算外均采用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5.1.2 本规范采用极限状态设计办法,对构造设计应计算下列两类极限状态: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涉及对构造构件承载力(涉及压曲失稳)计算、构造整体失稳(滑移及倾覆、上浮)验算。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涉及对需要控制变形构造构件变形验算,使用上规定不浮现裂缝抗裂度验算,使用上需要限制裂缝宽度验算等。 5.1.3 构造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产生塑性内力重分布。 5.1.4 构造构件截面承载力计算,应按国内现行设计规范《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或《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3、《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执行。 5.1.5 构筑物地基计算(承载力、变形、稳定),应按国内现行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本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执行。 5.1.6 构造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强度计算时,构造上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设计值。 作用设计值,应为作用分项系数与作用代表值乘积。 5.1.7 构造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构造上各项作用均应采用作用代表值。 5.1.8 对构筑物进行构造设计时,依照《工程构造可靠度设计 统一原则》GB 50153规定,应按构造破坏也许产生后果严重性拟定安全级别,按二级执行。对重要工程核心构筑物,其安全级别可提高一级执行,但应报关于主管部门批准或业主承认。 众智软件 5.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5.2.1 对构造构件作强度计算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 γ0S≤R (5.2.1) 式中 γ0——构造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级别为一、二、三级构造构件,应分别取1.1、1.0、0.9; S——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 R——构造构件抗力设计值,应按《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砌体构造设计规范》GB 50003、《钢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拟定。 5.2.2 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拟定: 1 对于贮水池、水解决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等可不计算风荷载效应,其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2 对水塔等构筑物,应计入风荷载效应,当进行整体分析时,其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列计算: 5.2.3 构筑物在基本组合伙用下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应不大于表5.2.3规定。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入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侧壁上摩擦力不应计入;抵抗力和滑动、倾覆力应均采用原则值。 表5.2.3 构筑物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 失稳特性 设计稳定性抗力系数Ks 沿基底或沿齿墙底面连同齿墙间土体滑动 1.30 沿地基内深层滑动(圆弧面滑动) 1.20 倾覆 1.50 上浮 1.05 5.2.4 对挡土(水)墙、水塔等构筑物基底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计算。基底边沿最小压力,不适当浮现负值(拉力)。   众智软件 5.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5.3.1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构造构件应分别按作用短期效应原则组合或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并应保证满足变形、抗裂度、裂缝开展宽度、应力等计算值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5.3.2 对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解决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伙用下,构件截面处在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全面处在受拉)状态时,应按不浮现裂缝控制;并应取作用短期效应原则组合进行验算。 5.3.3 对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质净化解决等构筑物,当在组合伙用下,构件截面处在受弯或大偏心受压、受拉状态时,应按限制裂缝宽度控制;并应取作用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验算。 5.3.4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构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符合表5.3.4规定。 5.3.5 电机层楼面支承梁应按作用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变形计算,其容许挠度应符合下式规定: 5.3.6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效应原则组合设计值Ss和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值Sd,应分别按下列公式拟定: 5.3.7 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当其构件在原则组合伙用下处在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受力状态时,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抗裂度验算: 1 对轴心受拉构件应满足: 2 对偏心受拉构件应满足: 5.3.9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在准永久组合伙用下处在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大偏心受拉状态时,其也许浮现最大裂缝宽度可按附录A计算拟定,并应符合5.3.4规定。   众智软件 6 基本构造规定 6.1 普通规定 6.1.1 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普通宜按地下式建造;当按地面式建造时,寒冷地区宜设立保温设施。 6.1.2 钢筋混凝土贮水或水解决构筑物,除水槽和水塔等高架贮水池外,其壁、底板厚度均不适当不大于20cm。 6.1.3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从钢筋外缘处起),应符合表6.1.3规定。 6.1.4 钢筋混凝土墙(壁)拐角及与顶、底板交接处,宜设立腋角。腋角边宽不应不大于150mm,并应配备构造钢筋,普通可按墙或顶、底板截面内受力钢筋50%采用。 众智软件 6.2 变形缝和施工缝 6.2.1 大型矩形构筑物长度、宽度较大时,应设立适应温度变化作用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可按表6.2.1规定采用。 6.2.2 当构筑物地基土有明显变化或承受荷载差别较大时,应设立沉降缝加以分割。 6.2.3 构筑物伸缩缝或沉降缝应做成贯通式,在同一剖面上连同基本或底板断开。伸缩缝缝宽不适当不大于20mm;沉降缝缝宽不应不大于30mm。 6.2.4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伸缩缝和沉降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缝处防水构造应由止水板材、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构成; 2 止水板材宜采用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止水带与构件混凝土表面距离不适当不大于止水带埋入混凝土内长度,当构件厚度较小时,宜在缝端部局部加厚,并宜在加厚截面突缘外侧设立可压缩性板材; 3 填缝材料应采用品有适应变形功能板材; 4 嵌缝材料应采用品有适应变形功能、与混凝土表面粘结牢固柔性材料,并具备在环境介质中不老化、不变质性能。 6.2.5 位于岩石地基上构筑物,其底板与地基间应设立可滑动层构造。 6.2.6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施工缝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缝宜设立在构件受力较小截面处; 2 施工缝处应有可靠办法保证先后浇筑混凝土间良好固结,必要时宜加设止水构造。 众智软件 6.3 钢筋和埋件 6.3.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规定; 2 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钢筋配备;每米宽度墙、板内,受力钢筋不适当少于4根,且不超过10根。 6.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构筑物各构件水平向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件截面厚度不大于、等于50cm时,其里、外侧构造钢筋配筋百分率均不应不大于0.15%。 2 当构件截面厚度不不大于50cm时,其里、外侧均可按截面厚度50cm配备0.15%构造钢筋。 6.3.3 钢筋混凝土墙(壁)拐角处钢筋,应有足够长度锚入相邻墙(壁)内;锚固长度应自墙(壁)内侧表面起算。 6.3.4 钢筋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具备抗裂性规定构件(处在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状态),其受力钢筋不应采用非焊接搭接接头; 2 受力钢筋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非焊接塔接接头应设立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3 受力钢筋接头位置,应按现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互相错开;如必要时,同一截面处绑扎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可加大到50%,相应搭接长度应增长30%。 6.3.5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上预埋件,其锚筋面积及构造规定,除应按现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规定拟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埋件锚板厚度应附加腐蚀裕度; 2 预埋件外露某些,必要作可靠防腐保护。 众智软件 6.3 钢筋和埋件 6.3.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规定; 2 受力钢筋宜采用直径较小钢筋配备;每米宽度墙、板内,受力钢筋不适当少于4根,且不超过10根。 6.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矩形构筑物各构件水平向构造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构件截面厚度不大于、等于50cm时,其里、外侧构造钢筋配筋百分率均不应不大于0.15%。 2 当构件截面厚度不不大于50cm时,其里、外侧均可按截面厚度50cm配备0.15%构造钢筋。 6.3.3 钢筋混凝土墙(壁)拐角处钢筋,应有足够长度锚入相邻墙(壁)内;锚固长度应自墙(壁)内侧表面起算。 6.3.4 钢筋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具备抗裂性规定构件(处在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状态),其受力钢筋不应采用非焊接搭接接头; 2 受力钢筋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非焊接塔接接头应设立在构件受力较小处; 3 受力钢筋接头位置,应按现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互相错开;如必要时,同一截面处绑扎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可加大到50%,相应搭接长度应增长30%。 6.3.5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各部位构件上预埋件,其锚筋面积及构造规定,除应按现行《混凝土构造设计规范》GB 50010关于规定拟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埋件锚板厚度应附加腐蚀裕度; 2 预埋件外露某些,必要作可靠防腐保护。 众智软件 6.4 开孔处加固 6.4.1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开孔处,应按下列规定采用加强办法: 1 当开孔直径或宽度不不大于300mm但不超过1000mm时,孔口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备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积不应不大于开孔切断受力钢筋截面积75%;对矩形孔口四周尚应加设斜筋;对圆形孔口尚应加设环筋。 2 当开孔直径或宽度不不大于1000mm时,宜对孔口四周加设肋梁;当开孔直径或宽度不不大于构筑物壁、板计算跨度1/4时,宜对孔口设立边梁,梁内配筋应按计算拟定。 6.4.2 砖砌体开孔处,应按下列规定采用加强办法: 1 砖砌体开孔处宜采用砌筑砖券加强。砖券厚度,对直径不大于1000mm孔口,不应不大于120mm;对直径不不大于1000mm 孔口,不应不大于240mm。 2 石砌体开孔处,宜采用局部浇筑混凝土加强。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