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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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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 退 和 辞 职 管 理 制 度 编制: 审核: 生效日期:11月1日 企业解聘和辞职管理要求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劳动纪律,提升职员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本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对违纪或不能胜任职员经劝说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解聘权力。 第三条 企业职员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权力。 二 解聘管理 第四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解聘: 1. 十二个月内记过3次且情节严重者(以功补过不算其记过次数); 2. 连续旷工3日或整年累计超出6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企业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企业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企业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 私自离职,为其它单位工作者; 11. 违反国家法令或企业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秘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非因在本企业发生工伤情况所致),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企业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15. 因职员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经再培训但仍不能胜任者(可劝退); 16.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7. 年底考评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8. 因企业业务紧缩须降低一部分职员时; 19. 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20. 职员在试用期内经发觉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1. 因为其它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需者; 第五条 本企业按第四条要求解聘职员时,必需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职员出具《解聘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要求: 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 提前7日告之; 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 提前15日告之; 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 提前20日告之; 第六条 解聘职员时,必需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职员《解聘通知》,并按要求填妥后,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 被解聘职员要立即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解聘职员对解聘处理不服,能够在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 被解聘职员假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本企业将提请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条 人事部门在解聘职员后应立即将相关资料归档。 三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企业职员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最终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职员辞职应提前七天申请,(特殊情况除外);干部辞职应提前30天申请(特殊情况除外);若已签署劳动协议,则依协议处理。 第十四条 职员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企业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职员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立即将相关资料归档。 四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职员解聘、辞职手续未按要求程序办理,企业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相关要求作合适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修改、解释权归企业人事处全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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