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管理要求
第一条 作息时间
一、企业实施八小时工作制,标准工作日为一周五天半,周一至周五,周六半天、周日为公休日。
二、工作时间为早晨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三、法定假日依国家要求,按企业具体措施实施。
第二条 考勤制度
企业实施上下班考勤制度。职员必需按时上下班。职员在早晨8:30以后抵达本企业为迟到,下午18:00之前私自离开本企业为早退。因公外出时,应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登记后方可离开。
行政人事部每个月1日至5日统计上月考勤情况,行政专员须在每个月5日前将部门考勤确定情况上报财务部,同时附上请假条。职员可在每个月3日前查阅本人考勤情况。
配置有考勤系统企业全部职员,天天上下班时全部必需亲自打卡并接收监督。考勤卡只能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代为打卡。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代打卡者及委托代打卡者将被扣除当月奖金或工资200元,委托代打卡者计旷工一天,并依据情节轻重给通报批评及至解聘处分。
每个月忘打卡3次(不含)以上,每次扣20元(不分职务);商务代表外出时须在企业内部进行登记。
职员早晨到岗忘记打卡,必需在行政专员处进行考勤登记,本人和行政专员签字确定。下班前需于18:00分之前到前台处进行考勤登记,本人和行政专员签字确定。
因公外出须在外出和归来时打卡,并由经理将外出原因注明在考勤单上,不做缺勤和扣薪处理。
第三条 迟到早退处罚
一、 按月统计,不管迟到/早退时间多少,每一次均记迟到/早退一次,累计三次以上(不含三次)者,开始累记处罚;
二、 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内,累计处罚每次扣50元;
三、 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累计处罚每次扣100元。
四、 迟到/早退超出30分钟但在4小时以内,每次另按一天事假计算。此项单独累计三次加计旷工一天,单独累计5次加计旷工二天,单独累计5次以上加计旷工三天和计过一次。
五、 迟到/早退超出4小时,每次另按旷工一天计算;此项单独累计2次以上按解聘处理。
六、 迟到/早退(不限时间)每个月累计处罚超出5次,另扣除岗位绩效工资50%。
第四条 旷工
以下行为为旷工行为:(1)、提供虚假病休证实骗取休假;(2)、未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私自脱岗、离岗;(3)、因本人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传讯不能实施正常工作;(4)、迟到或早退累计达成旷工标准;(5)委托代打卡(登记考勤);(6)、其它类似行为。
旷工处罚:(1)、旷工一天者,停发当月全部奖金,并天天扣发3天工资;(2)、30天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含2天)或十二个月之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停发当月全部奖金,并天天扣发3天工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而不支付经济赔偿。
第五条 病事假制度
(1)、病假
全部病假均须立即向经理请假。如因疾病临时休假,应立即通知行政主管人员,并立即补交《请假/休假申请单》。3天以内病假,需在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休假申请单》;长久病假,须由本人或亲属在条件许可时立即补交。
两天(含)以上病假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有效证实,无有效证实者按事假处理,情况不属实或提供虚假证实者,以旷工论处,并处以200元/天罚款,直至对其给予开除处理。
职员休婚假、丧假、 产假、事假及年假期间患病仍按原假考勤,不做病假处理。
职员享受年假,能够以年假优先冲抵病假。
(2)、事假
职员申请事假,需经行政主管同意后方可实施。请假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如确有特殊情况,口头申请事假限一天以内,经上级经理同意后方可请假。
事假以小时为计假单位,标准上职员月事假累计不得超出1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须请假3天以上,须提前一周报部门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同意交行政人事部立案后方可生效。各部门经理请假由其直属上级同意并报行政人事部立案后方可生效。事假期间职员不得享受企业提供相关福利。连续事假30天(含)以上,标准上按临时停薪留职处理,且企业保留中止其社保福利权利。
事假按天扣除对应全额工资(工资及补助金费用)。
(3)非销售岗位病事假其它要求
病/事假累计天数 固定工资 实施时间
5个工作日≤当月病/事假累计 企业保留下浮固定工资10%权利 整年病/事假累计计算按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期为统计周期,在劳动协议生效期间,请假天数累计达成相关要求天数,企业可随即按相关要求实施。
11个工作日<整年病/事假累计≤21个工作日 企业保留下浮固定工资15%-30%权利
21个工作日<整年病/事假累计≤32个工作日 企业保留下浮固定工资30%-50%权利
整年病/事假累计>32个工作日 企业保留下浮固定工资50%以上权利
福利制度
第一条 国家法定假日
法定节假日依据国家要求,按企业具体措施实施。
第二条 带薪年假
一、 职员在企业工作时间满十二个月者(自职员进入企业之日起,含试用期),能够享受2天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连续工作满两年可享受5天/年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受聘为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工作满十二个月便可享受5天/年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在企业工作满五年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人员可享受7天/年带薪年假(次一服务年度内使用)。
二、 凡要求休年假者,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休假申请单》,报上级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同意强行休假者,按企业考勤制度要求以旷工处理。在一个服务年度内已休产假和/或婚假职员,不再享受该年度所属带薪年假。跨服务年度休产假、婚假者,假期所属年度视为前一个年度。
三、 一次申请年假最低天数为半天,职员可自行选择用年假抵病、事假。
四、 年假要求职员在十二个月内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
五、 由企业或合作伙伴安排出国学习、旅游、考察出访等人员(需提前到行政人事部将情况立案),本年度不得再享受该年度带薪年假,当年已休天数按事假从工资奖金中扣回。
六、 休产假或婚假职员,当年度不得再享受该年度带薪年假,当年已休天数按事假从工资奖金中扣除。跨年度休产假或婚假职员,休产假或婚假视同为第十二个月度假期。
七、 解除协议人员,其未休年假不予兑现或赔偿。
第三条 婚假
1、 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符合法定结婚年纪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结婚职员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职员可享受10天婚假。
2、 婚假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上级经理同意,如因工作安排等影响无法一次性休完婚假,可视工作安排情况在6个月内分两次连续休完。其它特殊安排需部门责任人书面同意并交行政人事部立案。
3、 职员申请婚假者,须在休假前一周内将结婚证原件交行政人事部查验,并留存复印件。情况不属实者,按旷工论处;情况属实,但不能按要求提交结婚证原件查验者,按事假处理。
4、 职员婚假期间可享受全额基础工资,不享受和出勤情况和工作绩效相关绩效奖及部分福利。
第四条 丧假
本人配偶、父母及儿女、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者,可给丧假3天,要求出具死亡证实复印件。丧假期间发放全额工资。职员申请丧假须提前或在事发三日内行政主管同意。如确有特殊需要延假者,须由本人提前一个工作日行政主管提出申请,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准假。未经同意即自行延假者,所延假期按旷工处理。
丧假期间,除有尤其注明者,通常职员丧假期间全额基础工资不变。延假期间薪资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产假
企业激励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职员必需在企业转正后满1年以上并提供生育证者方可申请产假。有生育计划职员请提前2个月通知部门责任人,以利安排工作。符合以上条件女职员可享受企业给产期待遇:
1. 女职员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女职员产前检验可享受累计10天孕期体检假,依据实际发生天数从产假天数中核减。产假期间每个月发放职员对应等级基础工资;3-6个月内延休产假须经总经理同意。任何职员休产假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2.女职员初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依据医院证实给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引产,依据医院证实,给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依据医院证实,给假42天。
3.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要求情况,一律根据事假处理,全部费用自理。计划生育失败,持指定医院,可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4.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不得反复计算假期。产假不应和其它公休假、年假连休,如确有特殊需要,职员须向行政主管提出申请。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 哺乳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女职员,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和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天天哺乳时间不可合并使用。
2.哺乳期间超出以上哺乳假要求单位外往返时间不计入哺乳假,可根据本人出勤统计记入公休或 事假。
第七条 其它
1. 婚假、产假、丧假福利要求不适适用于试用期职员。
2. 除上述各类假期外,职员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休假,需经企业总经理同意,这类假期薪酬发放由总经理决定,书面通知行政主管。
第八条 以上全部假期除有尤其说明外,所指天数均为日历月,不得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全部职员均须按要求提前取得企业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不然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 全部职员有义务在企业统一调配下在合适时间安排休假,并在休假前就假期内工作做好交接及安排,如未能在估计时间完成工作目标,则假期应自觉顺延。
第十条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企业将为符合条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纳百分比根据国家要求实施,个人部分由本人负担,由企业每个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凡符合参保条件职员全部可享受社会保险。因职员个人原因暂无法参与保险办理,需提出书面申请,总经理同意,报行政人事部立案,企业不负担对应责任。
职员参与社会保险条件:
1.企业正式职员;
2.不存在有其它单位同时为其办理上述社会统筹保险;
3.符合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条件和要求。
薪酬制度
第一条 由企业依据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方针,统一制订薪酬计划和调整工资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二条 职员薪酬组成份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几部分。企业将每个月实施绩效考评,依据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职员每个月薪资总额。依据企业业绩情况及考评结果,可酌情给职员发放奖金。
第三条 工资酬劳实施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非因推行工作职责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得悉企业薪酬结构;任何职员不许可以任何方法问询、议论她人薪资酬劳,并不得向她人泄露自己薪资酬劳。凡违反者企业将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处理。 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500~1000元,直至开除处理。
第四条 薪酬和效益挂钩标准:为适应猛烈市场竞争及经营管理需要,利润中心职员薪资、福利和所在利润中心总体效益相结合。其中:业务人员收入水平和其本人业务完成额直接挂钩;非业务人员收入水平和本人工作绩效及部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联。
第五条 发放和领取:职员办理入职手续,并在某岗位工作,行政主管根据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和职员薪酬标准为职员核实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15日发放(因离职手续未按企业要求办理、扣发当月工资)
考评要求
第一条 职员考评分为月度考评、季度考评、晋升考评等,关键针对职员品德、能力、考勤及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
第二条 职员考评是职员聘用、岗位确定、职级升降、薪酬增减等方面关键依据,企业将根据“公平、公正”标准对每位企业职员进行考评。
第三条 各部门、各职位具体考评标准按各职位工作内容及要求另行要求。企业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者,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企业将有权扣发全部绩效工资、奖金权力,而且保留调整其固定薪资额度权力。
聘用及岗位管理
第一节 新职员招聘管理
第一条 本企业所需职员,一律根据公开、公平、公正之标准公开面向社会招聘或内部晋升。
第二条 本企业聘用各级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适合于工作岗位需要为标准。
第三条 新进职员聘用,依据业务需要,由各部门填报《人才招聘申请表》报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招聘;行政人事部将在收到简历后进行简历筛选及初试,合格者行政人事部将安排相关部门经理进行复试,部门经理(主管)以上等级或有尤其需求者须经过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第三次复试后方可录用。
第四条 复试合格者行政人事部门将对其学历证实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其到会从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必检项目有:肝功效、B超、心电图等。经检验有乙肝等传染病、有重大病史企业将不给予录用。
第五条 新进职员经过审核及体检后,经企业领导签署同意聘用意见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试用手续。
第六条 新进职员入职前应接收入职培训,并办理入职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单位离职证实原件、填写个人《职员情况表》、交登记照片4张、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交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领取门禁卡等手续,未领得门禁卡者不得进入企业工作。《职员情况表》必需在到职当日填写,由部门经理写明薪资待遇和使用期限后在当日送交人事部门立案。。
第七条 部门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招聘,由企业总经理聘用。
第二节 岗位管理
第一条 行政人事部和新进职员签署《劳动协议》,首签期限及所含试用期期限百分比按《劳动法》相关要求办理: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除尤其在劳动协议中注明者外,通常职员试用期为1-3个月,职员在试用期内品行或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企业可随时停止试用。表现优异之职员可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在试用期申请提前转正。试用期内累计迟到、早退6次(含)以上、累计病、事假3天以上者,不得提前转正。
第二条 新进职员试用期结束前两周内,由部门经理完成试用期考评,交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决定是否留用及留用方法。确定留用人员由行政专员发出(试用通知单)。
第三条 解除劳动协议
本企业经过以下路径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1)立即解除劳动协议;(2)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协议;(3)职员辞职。
( 1 )、立即解除劳动协议:
在下列情况下,本企业有权立即解除和职员劳动协议而无任何经济赔偿,并有权视情况要求赔偿或给对应经济处罚:
A、 疏忽职守或违章操作或擅离职守造成企业或她人生命财产蒙受损害者;
B、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企业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或未推行岗位职责及工作步骤要求,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C、涂改关键文件或损坏关键公物者;
D、贻误工作或私自变更工作方法,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E、在和用户共事中,服务态度恶劣,被用户以此为由终止和企业合作,或有损害用户利益行为;
F、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或殴打同事、打架斗殴者;
G、经营其它非本企业业务、受聘其它企业谋取私利、有损企业经营效益行为、直接或间接在外从事和本企业业务相近/相同或竞争业务者;
H、连续旷工或整年累计旷工触犯要求者;
I、偷窃、侵犯她人或企业财物,经查属实者;
J、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者;
K、有贪污受贿、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贩毒和其它违法行为者;
L、有意煽动职员罢工或罢工者;
M、吸食毒品或其它代用具者;
N、携带枪支、炸药或其它危险违禁品进入企业者;
O、泄露企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P、伪造或滥用企业印鉴,在外行骗者;或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企业声誉或经济蒙受损失者;
Q、参与非法组织者;
R、因偷窃、赌博、打架、流氓等行为而违反社会治安、受到公安机关拘留者;受到刑事控诉而被法院判定有罪者;违反政府相关法令者;
S、违反企业纪律被记过两次者;
T、其它相同错误者。
( 2 )、职员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属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企业能够依据《劳动法》和《聘用协议》要求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协议关系,而且不支付解聘赔偿金。
A.违反《聘用协议》所列劳动纪律,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
B.蓄意或轻率造成企业设备或物品材料较大损失者;
C.不服从领导合理安排,屡劝不听者;
D.对企业/部门组织培训,无经理以上部门责任人同意或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与培训;
E.未推行企业要求请假手续不到岗或超出请假期5天不到岗也未有任何书面说明;
F.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符合解聘条件职员,根据企业及各部门具体规章制度要求实施。
( 3 )、职员辞职
A正式职员辞职须提前30天向本部门经理提交辞职汇报并填写《职员离职申请表》,报给行政人事部立案,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生效。
B 试用期职员辞职须提前两周向本部门经理提交辞职汇报,并报行政专员立案。
C职员在离职通知期内和各相关部门办理清楚全部离职手续,如职员有欠企业财物款,须在离开企业前还清所欠全部财物,如职员在辞职前给企业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坏或经济损失,须在离开企业之前依摄影关要求给企业对应赔偿,企业并保留向其继续追讨权利;由职员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协议,本企业不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D未按以上相关要求办理辞职,企业有权扣除该职员30天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第六条 解聘程序。
1. 解聘试用人员
A) 依据《聘用协议》相关条款要求,企业对试用期职员能够随时解聘;
B) 主管经理直接向该试用人员发出解聘通知书,部门安排工作交接后,填写《工作交接清单》,报行政人事部立案;
C) 离职当月工资于下月发放工资之日统一发放。
2. 解聘正式职员
A) 依据《聘用协议》或企业要求对不符合继续在岗工作条件职员,由直接责任人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行政专员,必需时应提供该职员以往《职员违规行为处理意见表》。行政专员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要求和双方《聘用协议》对部门解聘申请确定后,由行政专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该职员发出正式《解聘通知书》,通知书中将写明解聘理由和处理方法及依据;
B) 被解聘职员持《解聘通知书》,依据企业离职人员管理措施要求开始工作交接和离职。
第七条 离职职员须在要求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离职。行政人事部门须在职员离职当日将离职手续立案,并在1日内修改人力资源管理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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