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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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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1月18日修改)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加紧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相关本市深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紧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域、跨部门、多种全部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实施国家及本市相关工程建设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和政府、社会联络,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镇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收上海市城镇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指导和管理,并接收市社团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标准 第六条 本会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和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理论和实践,参与相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和和行业利益相关政府决议论证,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提议,参与政府举行相关听证会,充足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本身建设,建立健全党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相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标准和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布行业信息、公信证实、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帮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理,开展相关行业检验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升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和会员,会员和行业内非会员,会员和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关系; (九)开展中国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负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要求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中国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标准: (一) 本会根据核准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老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和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照自主办会、民主办会标准,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单位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单位; (二)认可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相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经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组织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提议和监督;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实施协会决议; (二)主动完成协会委托工作,支持并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正当权益,遵守协会制订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主动反应情况和信息,提供相关资料、报表; (五)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假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汇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推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常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能够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五条 本会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产生和重大事项决议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通常和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镇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职权是: 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组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依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聘免; (五)决定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其它关键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最多不超出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能够连任。理事产生,经过和相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经过,增补理事,通常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久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纪不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组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用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教授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检验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置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任职条件参考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订必需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负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员作 人员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取得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理事会确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收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收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上海市城镇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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