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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章新规制度的概念及种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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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队、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定具备法规性或指引性与约束力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总称。 规章制度使用范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详细化,是人们行动准则和根据,因而,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诲事业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㈡规章制度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它是人们行为准则,一经生效,关于单位或个人就必要严格遵守或遵循执行。如果违背关于条款,就要受到相应惩罚。 ⒉权威性。规章制度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权威性。规章制度作者是法定,即依法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依照自己职责和权限制定,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行为准则,就不适当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备相对稳定性。因而,不能将脱离实际条文,属于暂时性、个别性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在条件成熟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咱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种类 规章制度涉及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类别,反映不同需要,合用于不同范畴,起着不同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备法律性质文献,是对关于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阐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某些重大事项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机构设立、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规定。它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行贯彻关于法律、法令和条例,依照其规定和授权,对关于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详细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详细化形式,是解决问题法则。重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不合法价格行为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试行规定》。 ⒊办法 办法是对关于法令、条例、规章提出详细可行实行办法;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关于工作、关于事项详细办理、实行提出切实可行办法。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诲实行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行“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详细或补充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详细阐明和指引作用。它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例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行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㈡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或社会团队用以阐明该组织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立、职责范畴等大纲性文献,具备准则性与约束性作用。它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写作学会章程》。 ㈢制度类 ⒈制度 制度是关于单位和部门制定规定所属人员共同遵守准则,是机关单位对某项详细工作、详细事项制定必要遵守行为规范。它制发者是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安全生产制度》、《××地区环保局廉政制度》。 ⒉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规定人们遵守关于工作原则、办法和手续等条规。它制发者是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⒊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实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定某些详细规定。它制发者是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⒋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规定其成员遵守行为准则,它倡导关于人员遵守一定行为、品德规范。它制发者是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⒌须知 须知是关于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详细活动,完毕某项工作而制定具备指引性、规定性守则。它制发者是关于单位、部门。例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㈣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队经协商决策而制定出共同遵守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商定要做到事情或不应做事情,应当宣传事情或必要反对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事项。它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队。例如:《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三、规章制度写作 ㈠行政法规写作 ⒈标题 由制定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国务院关于社队公司贯彻国民经济调节方针若干规定》。 ⒉正文 开头某些写明根据、目、意义、指引思想、合用原则等阐明性文字。如:“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不合法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市场竞争和正常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她关于法律,制定本规定。” 主体某些写明法规详细条款,内容复杂可分章节,简朴可直接分条列项书写。 结尾某些阐明实行日期、执行权、解释权及其她未尽事宜解决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华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用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步废止。” 例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稳定金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货币,涉及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组织实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指定专门公司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制定人民币质量原则和印制筹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公司应当将合格人民币产品所有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有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公司和关于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查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原则样本,由印制人民币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重要特性等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示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她因素,需要变化人民币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人民币发行时间、面额、重要特性等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示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可以依照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备特定主题限量发行人民币,涉及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拟定;但是,纪念币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示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未进入流通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人民币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公示。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兑停止流通人民币,并将其交存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免费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将其交存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人民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合理需要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买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关于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行为: ㈠故意毁损人民币; ㈡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㈢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她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其她损害人民币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涉及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详细限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走私、运送、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应当及时上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发现她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人民币真伪有异义,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伪造、变造人民币解缴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她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人民币收缴及鉴定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伪造、变造人民币解缴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伪造、变造人民币解缴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采用有效办法,防止以伪造、变造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合免费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原则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会同关于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流通: ㈠不能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㈡停止流通人民币。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公司和关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制定人民币质量原则和印制筹划印制人民币; ㈡未将合格人民币产品所有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 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将不合格人民币产品所有销毁; ㈣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她关于行政执行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如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她关于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如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她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条例关于规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关于规定予以惩罚;其中,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例文2. 国家公务员录取暂行规定 国家人事部 人录发 [1994] 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取工作,保障新录取国家公务员基本素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取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合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取担任主任科员如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取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取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 录取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取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取综合管理工作。涉及:拟定国家公务员录取法规;制定关于详细政策;指引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取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取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取管理工作。涉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录取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取关于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方针政策;指引和监督市(地)级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取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录取考试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关于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级如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取关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取关于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取考试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取考试详细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取筹划 第十条 录取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规定和录取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取筹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拟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取筹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拟定。市(地)级如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取筹划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取筹划内容涉及: ㈠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㈡拟录取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资格条件。 ㈢招考对象、范畴及采用考试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拟定录取筹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考试经费。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㈢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为人民服务精神; ㈣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限度。报考市(地)级如下政府工作部门文化限度由省级录取主管机关规定; ㈤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须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除外; ㈥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如下; ㈦具备录取主管机关批准其她条件。 本条第㈣、第㈥项所列条件,经录取主管机关批准,可恰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理解报考者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取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方式,测试应试者公共基本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她适应职位规定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依照拟任职位规定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拟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拟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内容和办法,由录取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行,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行,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行。 第二十条 下列状况之一者,可采用相应测评办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㈠因职位特殊不适当公开招考; ㈡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 ㈢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 ㈣录取主管机关规定其他状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特殊状况合用范畴和实行办法,由录取主管机关规定。 按前款规定组织考试,须经录取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重要考察被考核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录取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由用人部门组织实行。 第二十六条 体检项目,合格原则及关于办法由录取主管机关依照职位规定详细规定。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依照职位规定,以及应试者考试、考核与体检成果,拟定拟录取人员。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属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报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拟定录取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照顾办法,由录取主管机关规定。 对退役军人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不同状况,分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规定录取国家公务员,原所属单位按关于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条 新录取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取消其录取资格。 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录取人员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取资格审批权限由省级录取主管机关规定。 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取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培训。 第三十一条 新录取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取工作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亲属关系,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管理权限解决。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规定、规定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录取,由录取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解决决定。对负有重要或者直接责任国家公务员,依照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背录取考试纪律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惩罚。 对违背录取考试纪律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惩罚。 对违背录取考试纪律有关人员,按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国务院工作部门录取国家公务员实行细则。 国务院工作部门京外直属机关录取国家公务员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录取国家公务员实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 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发行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不得超过限额。详细限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送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背国家规定运送、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由国家关于部门依法解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步废止。 例文4.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行细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诲委员会第12号令发布《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如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必要具备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畴内合用。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诲委员会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如下简称审委会)统一印制。 第四条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具备下列第㈠和第㈡项,以及第㈢、㈣、㈤、㈥、㈦项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 ㈠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备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㈡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㈢在学校或者教学机构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实习工作,并具备320学时(合计)以上对外汉语教学经历者; ㈣在审委会指定学校接受过对外汉语教师资格专门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者; ㈤对外汉语教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㈥对外汉语教学第二学位毕业生; ㈦对外汉语教诲和当代汉语(对外汉语教学研究方向)专业研究生毕业生。 第六条 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应提供如下证明和材料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复印件); ㈡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㈢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㈢、㈣、㈤、㈥、㈦项中任何一类人员条件有效证明材料或证书; ㈣对外汉语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人提交证明和材料不全,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报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按照下列程序: ㈠本人在规定期间内向所在学校或者教学机构提出申请; ㈡申请人填写由审委会统一印制申请表; ㈢申请人所在学校或者教学机构审核后,连同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和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初审; 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者所有材料统一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如下简称审办)。 第八条 凡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并经初审合格者,必要参加由审委会统一命题考试。考试科目如下: ㈠汉语(涉及当代汉语、古代汉语); ㈡对外汉语教学理论和语言学;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学涉及当代文学和古代文学); ㈣普通话; ㈤外语(英语、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朝鲜语,任选一种)。 第九条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考试原则和考试大纲由审委会审定。 考试组织工作由审办负责。 考务工作由审委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承办。 第十条 参加本细则第八条所列5门科目考试,成绩所有合格者,经审委会审核批准,颁发由审委会主任订立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成绩未所有及格者,其及格成绩保存3年。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有舞弊行为,由省级教诲行政部门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可决定其一至三年内不准再参加考试。 弄虚作假,骗取对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品德不良,不适合继续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由审委会吊销其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㈡章程写作 ⒈标题 标题普通由制定单位、文种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章程》。 ⒉正文 开头某些,即总则,写明制定章程目、组织性质、宗旨等。 主体某些,即分则,是写章程详细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章程》分十个某些:第一章,党员(条件、义务、权利、申请程序等);第二章,党组织制度;第三章,党中央组织;第四章,党地方组织;第五章,党基层组织;第六章,党干部;第七章,党纪律;第八章,党纪律检查机关;第九章,党组;第十章,党和共青团关系。 结尾某些,即附则,写明需要阐明某些关于问题,如文献实行日期、合用范畴、制定权、解释权限等。 例文5. 农民股份合伙公司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办好农民股份合伙公司,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农民股份合伙公司。接受国家筹划指引,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以按劳分派为主,有一定比例股金分红,留有公共积累原则,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公司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股份可以等额或不等额,由本公司发给记名股份证书作为股东股权凭证。股东以其股份享有权益,分担风险。 第四条 本公司遵守党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关于主管部门指引、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公司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注册资金: 公司经营范畴: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投入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公司股东。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自己投入公司股份拥有所有权: 二、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经营范畴、发展方向、收益分派及关停并转等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被选为公司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或董事会董事; 四、在同等条件下,有被聘请为厂长(经理)优先权; 五、对董事会工作及公司生产经营有监督权; 六、有认购新股优先权; 七、有按股分红权利。 第九章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公司章程; 二、按股份分担公司经营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策; 四、关怀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状况,股东或董事也可以建议,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股东批准,也可暂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权利是: 一、制定修改本公司章程; 二、选举产生董事长会,改选、罢免董事; 三、审议董事会、厂长(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公司经营范畴、发展方向、收益分派及关停并转等问题。 不设董事会,直接选举、罢免或聘请、辞退厂长(经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如下权利: 一、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策; 二、推选董事长; 三、聘请、辞退公司厂长(经理)并规定厂长(经理)报酬和待遇; 四、代表公司所有者与厂长(经理)订立承包经理责任制合同; 五、审议批准本公司年度筹划、财务预算、决定公司利润分派; 六、监督公司经营者对的行使职权;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十二条 厂长(经理)是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生产、经理、管理指挥者; 公司厂长(经理)有如下权利: 一、设立公司管理机构; 二、聘请、辞退公司副厂长如下管理人员; 三、制定公司计酬方式和奖罚办法; 四、招聘或辞退公司职工。 第十三条 公司厂长(经理)必要履行如下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策;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报送记录报表及关于状况; 四、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检查监督; 五、加强民主管理,接受职工监督; 六、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章 职  工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招聘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有如下权利; 一、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职工有优先入股权利; 二、规模较大公司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厂长(经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四、享有劳动规定其她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必要履行如下义务; 一、服从厂长(经理)指挥; 二、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各项义务; 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第七章 对股份管理 第十七条 本公司股份普通不得退股,因特殊状况规定退股,在注册资本不减少前提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方可退股。 股份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关于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视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 第八章 收益分派 第十九条 本公司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乡村集体公司财会制度。对的解决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公司税后利润60%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其中50%作为公司不可分割公共积累),40%用于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不超过税后利润20%)、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详细比例依照县乡镇公司局规定另定。 第二十条 本公司公共积累不得分割。如遇公司分立、合并或终结时,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其剩余某些解决,可以用于发展新公司,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支农建农,也可以用于建立职工保险、福利基金等,但不分给职工个人,详细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规定相抵触时,必要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例文6. ××省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工作 质量研究会章程 (1986年1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是“××省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工作质量研究会”。简称:××省秘书工作质量研究会。 第二条 ××省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工作质量研究会是全省广大秘书工作者(重要是经济口)及秘书教学、秘书工作研究人员以及社会上关怀秘书工作人士自愿参加群众性学术团队。是××省质量管理协会属下一种专业性研究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宗旨是组织广大会员,团结全省广大秘书工作者和各方面热心于质量管理、秘书工作人士,通过研究,提高秘书工作质量,进一步把秘书工作做好,参加政务,管理事务,当好参谋,当好助手,协助领导搞好决策,使工作更有效率,更有秩序,更有水平;通过履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工程建设质量、商业贸易质量、旅游服务质量,为实现全社会更好经济效益,为增进“四化”建设而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研究会任务是: 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管理、秘书工作批示、规定、办法等; ⒉开展质量管理和秘书学讨论研究,履行科学质量管理办法,增进办公当代化; ⒊密切配合各级质协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等群众性活动,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 ⒋运用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质量管理教诲和秘书教学,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培养更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特色会管理、善参谋、懂写作、会服务新型管理秘书人才,使之为各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做好助手; ⒌与国内外质量管理和秘书工作专业团队组织挂钩,建立联系,进行学术交流,请各国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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