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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新版章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6843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2.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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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贵州省通城客运有限责任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贵州省通城客运有限责任企业一人出资设置贵州省通城客运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和法律、法规要求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企业名称:贵州省通城客运有限责任企业第四条 住所: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包含许可审批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为准)。第六条 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该修改企业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中属

2、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须经同意项目,应该依法经过同意。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企业设置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企业注册资本。第八条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提交依法设置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企业新增注册资本。企业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企业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相关证实

3、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第九条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它登记事项,应该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企业不得私自变更登记事项。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名称:贵州省通城客运有限责任企业住所:证件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股东王玉元,缴纳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其中以货币出资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于 月 日(企业设置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

4、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据企业法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审查同意实施董事汇报;(四)审查同意监事汇报;(五)审查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5、;(九)对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十一)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十二)其它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第十五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一名实施董事,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股东决定;(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六)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或解散方案;(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

6、)依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及相管管理人员人选及其酬劳事项,报股东审批;(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十)股东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七条 企业设总经理一名,经股东决定由刘以祥担任。第十八条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及相管管理人员人选及其酬劳事项,报股东审批;(七)股东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条 监事依据企业法要求,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股东授予其它职权。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并依法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代表企业签署

8、相关文件,任期三年。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 企业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该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发企业类型变更,根据拟变更企业类型设置条件,在要求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企业应该对应修改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第二十六条 企业营业期限三十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营业期限届满,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企业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

9、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给予解散;(六)其它解散事由。企业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企业清算组组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

10、,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企业法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报经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清算汇报,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企业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需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订,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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