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XX有限责任企业章程(实施董事)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 XX、XX共同出资设置上海XX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企业名称:上海XX有限责任企业第二条 企业住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XX。(以工商核准为准)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并应该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相关证实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第四章 股东名称、住所、出资方法、出资额 第
2、五条 股东姓名、住所、出资方法及出资出下:股东姓名 :XX 身份证号码:XX 住 所 :XX 出资方法 :XX 出 资 额:XX投资百分比:XX股东姓名 :XX 身份证号码:XX 住 所 :XX 出资方法 :XX 出 资 额:XX投资百分比:XX第六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4)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5)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
3、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7)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9)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10) 修改企业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署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或监事提议召
4、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股东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第十三条 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对企业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5、选连任。 第十四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
6、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股东书面请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能够对实施董事
7、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实施董事。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第十八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X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条件、企业解散是由和清算措施按企业法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X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上海 股东会决议依据中国企业法和本企业章程相关要求,经全体股东讨论,选举,作出以下决议:一、会议经过 章程。二、 为本企业首届实施董事,总经理。三、 为本企业首届监事。全体股东署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