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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服
务
合
同
xx(天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xx
身份证号:
地址: x
电话: x
乙方:xx(天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办事处:x
联系电话:x
邮编:x
甲方因 合同纠纷 事宜,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与 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享有转委托的权利,可将此委托事项转委给合作的律师办理,甲方予以认可。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三)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的工作。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联系方式均真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否则,因以上联系方式的错误致使乙方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四条 法律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双方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1、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费、餐费、材料复印等费用 ¥10000 元(大写: 壹万元整 ),支付法律服务费 ¥30000 元。(大写: 叁万元整 )。
2、在甲方取得赔偿款之日,以判决文书、调解书或当事人和解协议等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的 百分之六 支付后期法律服务费;
3、代理费及相关费用的其他约定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委托费的。
第六条 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一)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又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的;
(二)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三) 案件在诉讼中、诉讼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四) 委托事务办理顺利,迅速完成委托事务的;
(五) 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委托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未通知乙方又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原告时,经立案后,开庭前甲方决定撤诉的;
4、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5、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委托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全部阅读并知悉合同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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