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依据经营场所证实文件地址内容填写)。
第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按规范行业用语填写经营项目、经营方法,假如是需要取得前置许可证经营项目请根据许可证核准内容填写)。(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严禁经营项目除外)。
第八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及住所
第十条 股东名称及住所:
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号(或证实法人资格证件编号):************
第五章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法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百分比及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认缴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100%,全部为***(货币或实物)出资,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二条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
第十三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
(三)在企业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五条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应该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据《企业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聘用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聘用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四)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同意监事汇报;
(六)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企业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订或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实施董事由股东聘用。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订企业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可由实施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用。
监事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实施董事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它职权。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企业违反前款要求选举、委派实施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委派或聘用无效。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要求或其它严禁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股东应该免去其职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权以下:
(1)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 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182条要求给予解散。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企业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第十章 尤其要求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得分立。企业能够向其它企业投资,但企业不能投资设置新一人有限责任企业。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要求或其它相关严禁投资情形,应立即转让所持有企业股权或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要求其它事项,适用《企业法》相关要求。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制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份,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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