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设立XXXX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畴:xxxx(以上范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应及时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缴纳出资期限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普通自章程订立)
货币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货币
合 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她股东导致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策;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请或辞退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 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 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请或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 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贯彻状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订立关于文献;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某些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 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福利:再来一套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畴: (以上经营范畴以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允许审批经营范畴及期限以允许审批机关核定为准)。
(注:公司经营范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依照公司从事经营项目实际状况,进行详细填写。)
第六条 公司变化经营范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畴中属于需经行政允许项目,应依法向允许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允许批准后方可开展有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她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条 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出资方式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内缴足。
股东3:XXX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拟定,并作相应修改)
(十二)其她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拟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批准,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拟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期间准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拟定召开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拟定期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注:股东会其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拟定),并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她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拟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拟定)聘请或者辞退。(注:股东可以自行拟定,执行董事与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此外聘请。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拟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她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拟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拟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档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其她人员。)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她职权。(注:由股东自行拟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拟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订立关于文献,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 (选举、委派或其她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策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某些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拟定股权转让其她办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她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拟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构成。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示公司终结。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依照《公司法》关于规定,将以为需要记载其她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其她公司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策。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要由股东会作出决策。
前款规定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她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其她事项,合用《公司法》关于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照文本合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有限公司,不合用设董事会、监事会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应当进行填写;规定作选取性填写,应按规定作选取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她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经营范畴中属于需经行政允许项目,应依法向允许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允许批准后方可开展有关活动。
4、规定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盖章。
6、本章程参照文本仅供参照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事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