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章程(独资企业;有限责任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 × × × × × × ×
第二条 企业住所:× × × × × × × × ×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 × × × × × × × (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依据《企业法》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以后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实施认缴制,股东应该在本章程要求时间内缴纳所认缴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以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及号码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法
百分比
×
×
×
2030年4月10日之前
货币
100%
累计
/
×
/
/
100%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1) 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2) 选举或聘用董事、经理和监事;
(3) 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和要求获取股权并转让;
(4) 企业终止后,依法取得企业剩下财产;
(5) 有权查阅企业财务汇报。
第八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 遵守企业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任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 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合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聘用或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3) 选举、聘用或更换有职员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酬劳事项;
(4)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企业章程;
(11) 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
(12) 对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13)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条 企业不设置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担任。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检验企业章程和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 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六)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 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 代表企业签署文件;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第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1名,由实施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担任。由企业股东聘用和解聘。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经理给予纠正;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十八条 企业期限为25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 企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经营时;
(5) 宣告破产。
第二十条 企业解散时,因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订清算汇报,报股东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设计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因有股东签字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因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签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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