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因利益冲突引致的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公司或员工可能滥用信息优势,为谋求自身或第三方利益而损害其他客户利益的情形。第三条 公司通过采取物理隔离、人员隔离、资金隔离、业务隔离等方面的措施,规范公司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隔断业务风险的传递,建立健全公司的隔离墙制度。第四条 公司合规部为独立的审核和监控部门,负责协助公司及公司各业务、职能部门及员工识别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风险,建立
2、隔离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信息的流动或相关账户的交易进行审核和独立监控。第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风险监控分析的相关部门,对工作中接触到的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敏感信息,应实施严格的岗位保密措施,控制授权访问、使用、复制及传播。第二章 物理隔离墙第六条 公司应对投资银行部、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和经纪业务总部等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部门进行物理隔离,设置在不同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楼层或区域中。第七条 公司员工无正当理由或未按照本规定履行适当程序,不得随意进入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等涉及敏感信息的办公区域。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要建立有限制接触文件、计算机数据、档案等的规定,清楚的标识敏感性文件,强
3、制使用密码或加密。第三章 人员隔离墙第九条 公司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的人员配置应符合相互独立的原则。相关部门的员工不能同时隶属于其他应隔离部门。员工的汇报路线应保持独立,不应与其他应隔离部门交叉。第十条 公司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可能会涉及到敏感议题的会议,应当限制与会人员数量,限制利益冲突部门的人员出席。第十二条 公司为防范由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其业务经营的关联部门中兼职而导致的内幕交易,应当避免经理以及其他人员同时在有利益冲突的两个或多个敏感部门中相互兼职。第四章 资金隔离墙第十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固定收益业务和经纪业务
4、等业务的交易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严格分离、分开管理、互相独立。第十四条 具体账户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上述业务的账户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第五章 限制清单与监视清单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等部门与目标公司开展合作或交易目标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时,应当视情况将目标公司列入限制清单或监视清单,禁止其他部门与列入两类清单中的目标公司开展合作。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参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项目,承销项目及财务顾问等项目,应及时填写项目合规备案表,并报合规部备案。合规部根据备案表编制限制清单与监视清单,作为审核研究报告及监控公司自营账户的依据之一,并监测敏感信息的流动是否有效受控。第
5、十七条 公司一旦获得某一目标公司的内幕信息,或者建立了与目标公司的某种业务关系,就要将目标公司的证券或与目标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列入限制清单。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客户推荐或自己交易列入限制清单的证券,也不得向内部任何未经许可的员工泄露与该证券有关的各种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由于可能拥有关于某种证券的高度敏感信息而不便于将该证券列入限制清单时,将其列入监视清单,只供极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被列入监视清单的证券不公布,不禁止交易,而只是由少数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秘密的控制。但是要对公司直接进行该证券交易或建议客户进行该证券交易等行为予以监控,并尽量使该证券的分析、研究和交易保持一种低的
6、姿态。第二十一条 一旦导致某种证券被列入监视清单的事件被公开,则该证券将被转入限制清单。第六章 业务隔离墙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隔离墙第二十二条 投资银行部在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主承销业务和财务顾问等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公司自营部门、研究部门等实行信息、人员、业务等方面的分离。第二十三条 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团在与发行公司考虑或谈判公开或私募发行证券时,所取得的尚未向投资大众公开的该公司重要信息,不得对外泄漏,除非披露对象是:公司高级主管人员或合规部相关人员;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与发行直接有关的各承销商人员;公司研究发展部内与发行有关,经由承销团征求观点的适当人员。第二十四条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应当
7、对正在进行的秘密项目和涉及的证券使用保密代码,防止信息外泄。第二十五条 一旦投资银行部与某公司建立了承销保荐的业务关系,就要将该公司列入限制清单。由合规部负责监控,公司不得向其他客户推荐或进行自营买卖。第二十六条 投资银行部从事发行和承销证券业务,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向发行人、询价对象以外的任何对象,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第二十七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相关项目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公司应进入静默期,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所有知悉项目发行情况的人员,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第二节 研究咨询业务隔离墙第二十八条 公司研究发展部自主决定其研究范围,研究成
8、果要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同步公开发布。禁止利用研究咨询人员的内幕信息获利。第二十九条 研究咨询人员不得向外发布对发展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等有利的研究报告,不得向客户推荐公司自营重仓持有的股票。第三十条 在公司承接目标公司IPO、再融资或其他形式投行项目,项目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即静默期内,研究咨询人员不得发表关于该证券发行人的投资研究报告,不得在公开场合露面时推荐该发行人的证券或提供关于该发行人证券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股票、债券、外汇等研究人员在完成研究报告之前,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客户透露其研究报告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研究咨询人员通过越墙审批后,并且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
9、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参与投资银行部的项目,例如撰写IPO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一旦研究员过墙并取得投资银行部的敏感信息,该研究员不得再发布及该项目或敏感信息的研究报告,直至前述敏感信息被发行人公布。第三十三条 禁止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经纪业务等部门参与或影响研究分析人员的业绩考核,不得将研究分析人员薪酬与其对各业务部门的贡献率挂钩。第三节 证券投资业务隔离墙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业务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资金出入等。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第三十
10、六条 证券投资部门仅允许买入证券池内的证券。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第七章 跨隔离墙程序第三十八条 公司限制业务部门人员跨部门借调,尤其是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发展等部门原则上不得跨部门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跨隔离墙开展业务时,需要协助的部门要履行必要的员工跨墙程序。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跨越隔离墙行为实行审批制,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进行跨隔离墙操作前须向合规部提出申请,合规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对跨墙的人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完整记录。第四十条 若一个部门需要其他部门员工就某项业务提供协助,需要协助
11、的部门首先应该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制跨隔离墙业务申请表,说明需要协助的工作内容以及提供协助的员工可能因此而知悉的需隔离的信息等,该书面申请需由部门经理签字。第四十一条 提供协助部门应向合规部提交跨隔离墙业务申请表及合规承诺书,经合规部审核无异议后,为跨隔离墙人员办理跨墙手续。第四十二条 提供协助的员工获得相关信息后即成为信息知悉人,在其知悉的信息公开之前,不得将该信息用于超出其协助工作范围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三条 员工完成协助工作后应提交跨隔离墙业务终止报备表,并遵守不少于三个月的静默期。期间不得参与和协助工作中所涉及的目标公司有关的工作。第四十四条 公司合规部负责对涉及隔离墙的相关业务部门间的信息流进行监控;定期对跨隔离墙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有关领导。第八章 违规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实时监控和合规检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合规部将对其进行合规提示,发出合规警示函。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规行为涉及的业务部门,合规部将发布合规风险提示函和合规整改函,要求该部门进行及时整改,并对责任人员追究合规责任。第四十七条 对于违规越墙违反合规管理相关条例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员工奖惩条例进行相应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