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公告信息规范及管理办法
为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提升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水平,规范营业部公告栏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订营业部公告信息规范及管理办法。
一、营业部须在营业场所悬挂营业部的《经营证券业务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营业部须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和投资者园地。公告栏和投资者园地作为公司形象的窗口和投资者教育的阵地,营业部应该精心布置设计,专人维护,做到外观整齐、内容规范、更新及时。
三、公告栏主要用于公布营业部的公示信息、相关证券信息,及营业部通知公告。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但不限于)信息:
1、营业部及公司总部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当地证监局的投诉监督电话、营业部服务标准、员工守则、道德纲要其它相关信息。
2、向客户收取的各项证券交易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3、营业部席位号,营业部B股保证金银行账户号。
4、营业部客户服务人员的照片、姓名、岗位。
5、证券信息提示、咨询材料。
6、营业部相关通知公告。
四、投资者园地作为营业部向客户进行风险教育、普及证券知识、宣传介绍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历史沿革简介、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公司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营业网点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摘要以及获取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销售产品的核准文件、客户投诉电话等内容。
2、证券市场法律、反洗钱知识和其他法规知识介绍或问答。同时须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供投资者随时查询。
3、证券投资风险提示。必须公示一切投资都有风险,一切投资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风险自担原则,同时要公示营业部及员工禁止行为。
4、业务咨询。至少应当包括各类证券业务及证券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交易流程等。
五、公告栏、投资者园地公布的有关证券咨询的内部信息资料必须是由公司内部审核通过的,严禁刊载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的报刊、证券分析软件、股评传真件等。不得变相传播谣言,不得在调研报告中传播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业绩、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方案等内幕信息。所有公告的咨询资料必须注明免责声明,提示客户投资风险自担。
六、公布的有关证券咨询的外来信息、资料必须是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所提供的、可以公开传播的信息。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须注明提供报告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的名称。
七、公司将对营业部公告栏、投资者园地建设、公告信息规范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营业部绩效考核中规范管理重要项目。对于违反本规定,在投资者园地、公告栏建设、布置、维护中工作不力,必备内容缺失,或存在张贴传播虚假信息、内幕信息的营业部,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解释。
(六十四)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xx年12月17日,经纪字[xx]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金融产品业务,进一步加强销售适用性管理工作,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保障公司及各营业部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有序、规范、健康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产品销售适用性(以下简称销售适用性)是指营业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应了解和评估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客户参与相应类型的认购与转让金融产品,切实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
开放式基金与本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适用性管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三条 营业部在实施金融产品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当营业部或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及营业部应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金融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金融产品发起人、金融产品和客户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及营业部对金融产品委托人、金融产品和金融产品客户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合适金融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 审慎调查金融产品委托人
第四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在接受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审慎调查。通过对金融产品委托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其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委托人的金融产品或是否向客户优先推介该委托人的重要依据。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五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尽职调查人员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第六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应当建立金融产品委托人资格审查制度,定期发布委托人审慎调查评价报告,对建立公司金融产品库提供研究支持。
第三章 了解和评价金融产品风险
第七条 公司在金融产品销售前,应当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性和风险,评估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
公司销售的金融产品,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载明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因素。公司根据信息披露文件对销售的金融产品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金融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的合规风险,如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二)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是否存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交易是否存在限制等;
(三)产品的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风险等;
(四)产品的方案,如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
(五)产品基础资产的状况;
(六)有关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状况;
(七)向客户解释或说明产品的难易程度;
(八)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的成本、费用或可能的损失;
(九)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九条 公司销售复杂金融产品时,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结构;
(二)产品的信用风险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实体的信用状况、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
(四)其他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如本金损失、可能的最大损失(特别是客户的损失可能会超过其购买支出的情形)、杠杆率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复杂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普通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者仅存在有限的公开交易市场的金融产品,包括金融衍生产品、结构化产品、信贷挂钩票据、股票挂钩票据、合成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债务抵押证券等。
第十一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评估标准按照产品的本金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金融产品风险-收益类别分三个等级,分别是保本稳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根据代销金融产品的流动性(持有期)、产品风险-收益类别的一般原则,公司将代销金融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级别。具体如下:
流动性评价
风险-收益类别
流动性(持有期)评价
即时兑付
1年期,收益定期支付
2年期,收益定期支付
2年以上期限
收益定期支付
流动性高
流动性较高
流动性一般
流动性较低
保本稳定收益
低风险
低风险
低风险
中低风险
保本浮动收益
中低风险
中低风险
中风险
中风险
非保本浮动收益
中高风险
中高风险
高风险
高风险
第十二条 金融产品五个风险等级的风险特征为:
(一)低风险等级: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流动性高或一般。
(二)中低风险等级:提供本金保护,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流动性较高。
(三)中风险等级:不承诺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有担保或抵押),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流动性一般。
(四)中高风险等级: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流动性较差。
(五)高风险等级: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流动性差。
第四章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和调查
第十三条 营业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前,除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二)投资知识;
(三)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和品种;
(五)风险偏好;(六)投资目标;(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核实投资人的身份,确认投资人身份合法与合规后,再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投资人首次开立证券账户时或首次购买金融产品前应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采取书面、网上填写问卷等多种形式,营业部客户开发人员或开户柜台柜员负责进行调查工作。此调查利用问卷调查表(详见附件)进行,由总部统一制定。
根据问卷调查表的结果,营业部的柜台人员可以为客户进行打分。并根据得分不同,将投资人分为四种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一)激进型:代表客户具备高风险承受能力;
(二)积极型:代表客户具备较高风险承受能力;
(三)稳健性:代表客户具备较低风险承受能力;
(四)保守型:代表客户具备低风险承受能力。
在产品推介与销售的过程中,推介人应当依据投资人的类型向投资人推介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价将按照投资者初次问卷的评级、账户投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投资人的持续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其中账户投资情况分析将由信息系统实现。
公司经持续评估后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与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五章 客户销售适用性管理
第十七条 客户销售适用性管理是指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结果与产品分类的基础上,建立标准的对应匹配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向客户提供与其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保障相关产品的适用性在业务各个环节的实施。
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和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引导其作出审慎的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分为4个等级,对应不同的风险级别,对应不同的金融产品,对应情况见下表。
等级分类
等级名称
金融产品范围
1级
激进型
所有金融产品
2级
积极型
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金融产品
3级
稳健型
中低风险、低风险金融产品
4级
保守型
低风险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 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遵循以下程序:
(一)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对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二)向客户介绍所提供金融产品的详细内容,揭示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各种风险,向客户说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应的风险等级,告知客户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三)金融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或无法判断的,不能向客户推荐和销售。客户主动要求购买高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的,公司应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经告知后客户仍坚持购买的,应当要求客户签署确认文件并承诺对其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签署文本《金融产品不适用提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公司应当保存相关提示记录和普通投资者确认文件,以留痕备查。
第六章 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二十条 公司加强对履行适当性义务职责相关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
(一)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从事推荐、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工作能力,使其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二)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
(三)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问责范围。
公司避免采取可能鼓励员工向客户提供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妥善保存与履行适当性义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客户信息和资料;
(二)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和资料;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五)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六)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相关文件;
(七)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范该等信息和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及其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问题,识别和防范风险,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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