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管理制度编制 审核 同意 新菏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第四项目部二八年十一月一劳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管理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进场劳务管理,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依据建筑法、协议法、招投标法、劳动协议法,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编制依据(一)铁道部相关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题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通知。(二)中铁十局集团济铁企业相关劳务管理要求。(三)8月5日建设部颁布建市131号文相关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队伍意见。(四)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五)铁道部相关主动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指导
2、意见(铁建设51号)。第三条 劳务人员是经理部将所承建工程项目中劳务作业承包给含有对应劳务资质劳务队伍(以下简称劳务队伍)和自行引进并编入架子队管理劳务人员。第二章 劳务管理目标第四条 规范劳务队伍管理及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切实保障劳务人员正当权益。第三章 组织机构、分工和岗位职责第五条 经理部组织机构为加强劳务工作管理,特成立劳务管理小组:组 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成 员:技术部、安全质量部、综合部责任人,办公室设在综合部。第六条 经理部劳务管理小组职责(一)负责本项目所用劳务队伍、架子队组建、使用和劳务管理。(二)负责
3、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三)负责和劳务队伍和各架子队签署劳务协议、机械租赁协议、内部经济考评责任书,督促劳务队伍要依法和农民工签署劳动协议。(四) 定时(每个月)公布劳务队伍履约情况。(五) 监督劳务人职员资支付情况。第七条 经理部各部门职责分工(一) 技术部门1、依据生产任务实际需要,负责提出劳务队伍、架子队设置计划及劳务人员使用计划。2、会同相关部门对劳务队伍设备、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3、为劳务队伍、架子队进行现场交底,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4、组织对劳务队伍、架子队验工结算、完工验收工作。5、负责对劳务队伍机械设备评价,参与机械租赁协议签署。(物资设备部门负责)6、
4、负责对劳务队伍工程机械、物资消耗监督管理,并参与验工结算、完工验收工作。(物资设备部门负责)7、监督检验劳务队伍所用危险、爆炸物品管理。(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二) 协议预算部门1、 负责劳务队伍资质审查,会同相关部门每三个月对其资质、信誉、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2、负责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制订。3、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负责对劳务队伍进行劳务协议、机械租赁协议拟订,制订架子队内部经济考评责任书经济考评制度。5、负责劳务人员身份查验工作,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后方可使用。6、负责和经理部直接雇佣劳务人员签署劳动协议,对劳务队伍管理劳务人员签署劳动协议情况进行检验。7
5、、负责统计上报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情况相关数据、报表。8、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验工结算、清算等工作。(三) 安全质量管理部门1、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2、督促劳务队伍、架子队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确保体系。3、负责对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在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指导、检验和监督,参与进场全部劳务人员岗前教育培训。4、督促劳务队伍、架子队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环境确保体系。5、负责和劳务队伍、架子队签署施工安全协议。6、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验和监督。7、负责调查、处理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发生因工伤、亡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6、8、参与对劳务队伍、架子队验工结算、完工验收工作。(四) 综合部门1、参与劳务协议、机械租赁协议制订和对劳务工资验工计价、劳务费结算工作。2、负责劳务队伍劳务管理组织协调工作。3、依据铁道部颁布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要求,根据“谁雇用,谁负责”标准,实施治安承包责任制,纳入施工现场治安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稳定。4、参与重大责任事故、治安灾难事故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5、督促、指导劳务队伍、架子队确定专员负责治保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和义务消防队,制订遵纪遵法条约和安全管理制度。6、负责对从事爆破等危险品作业劳务队伍、架子队监督、检验、预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件发生。7、配合相关部门对所
7、用劳务人员进行保密、保卫,增强民族团结,尊重宗教信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法制等宣传教育工作。8、对劳务人员定时进行清查,对可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预防流窜犯、在逃犯等犯罪嫌疑人混入劳务人员中,预防和降低犯罪。9、负责组织机组成立及相关人员聘用下令工作。(五) 财务部门1、负责检验、指导劳务队伍相关财务管理、会计核实工作。2、负责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劳务费结算工作。3、依据劳务队伍、架子队提供劳务人员上月工资发放表(劳务人员签字、手印或银行传票)和本月拟发放表名单拨付本月劳务费,以监控进场施工全部劳务人职员资立即、足额发放。4、依据劳务协议约定,控发或代发劳务人职员资。第四章 管理步骤第八条 使用标准
8、:使用劳务队伍必需择优选择;严禁使用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外部劳务队(包工队)。第九条 劳务队伍须持有以下资质,方可在本工程项目中负担和资质相符劳务作业任务。一、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二)资质证书原件(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三)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证书(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四)税务登记证;(五)企业组织代码证(只针对劳务队伍为施工企业)(六)其它证实材料。二、劳务队伍为单纯建筑劳务企业(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二)劳动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件;(三)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劳务作业资质等级证书;(四)税务登记证(五)其它证实材
9、料。第十条含有劳务承包资质劳务队伍管理步骤:(一) 制订劳务引进计划,编制劳务作业招标书。(二) 公布资格审查通告,通知或邀请劳务队伍报名。(三) 审查劳务队伍资质、业绩等,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四) 组织招标,选择劳务队伍,经审批后签署劳务协议。(五) 编发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六) 推行劳务协议约定责任、义务,监督劳务管理情况。(七) 责任、义务推行完成,解除劳务协议。第十一条 无劳务资质企业管理劳务人员必需纳入架子队进行管理,架子队管理步骤见架子队管理制度。第五章 过程要求和控制第十二条 劳务使用实施分级管理负责制,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批”标准。象管理自己企业职员一样管理好劳务
10、队伍,对待劳务人员应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工作上严加管理,分配上按劳取酬。凡在本项目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活动劳务队伍,均要在经理部协议预算部门办理资格审查、登记立案手续。劳务队伍进场使用实施审批制度。经理部使用劳务时,呈报指挥部立案。第十三条 劳务管理实施经理部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负责对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实施从工程开工至完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技术部负责制订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第十五条 协议管理本项目对劳务队伍、劳务人员实施协议化管理。技术部必需按指挥部制订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协议管理,建好多种台账。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需签署劳务协议、机械租赁协议,杜绝先施工
11、后签协议,边干边签现象。技术部应根据施工指挥部制订劳务协议、机械租赁协议范本和劳务队伍签署协议,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基础标准前提下,修改相关条款。经理部直接雇佣劳务人员,必需签署劳动协议。劳务队伍在退场时,除结清劳务人职员费外,还要认真清查劳务队伍和当地政府、百姓之间债务,不得留有后遗症,并和各劳务使用单位签署清算协议,确保劳务使用方不受损害。第十六条 安质部对劳务人员必需进行岗前培训,学习现有铁路施工基础理论、关键性、施工工艺操作注意事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等,提升劳务队伍施工技能及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意识,从人员素质上确保客运专线工程质量。培训合格统计应作为劳动协议附
12、件。第十七条 劳务队伍在内部劳动组织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设“中间协议层”,确保劳务队伍法人代表和劳务人员直接经济关系。第十八条 经理部要为劳务队伍党、团员组织活动发明条件,提供场所,确保党、团员组织生活正常开展。第十九条 验工计价和财务结算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劳务费支付按月及末次分阶段计价,也可依据实际情况按季度进行结算。劳务队伍劳务费以现场完成工程量和国家现行及铁道部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合适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签署劳务协议进行确定,工日消耗量和工日单价水平不能超出铁道部现行预算定额水平;本项目外临时用工及各经理部使用签证工费用单价在协议中同时注明。依据劳务协议、机械租赁协议约定劳务费单价和
13、完成合格工程数量清单,编制结算单经现场质检工程师、技术责任人签字,相关部门审核、单位责任人同意后进行计量支付。劳务队伍编入架子队劳务人职员资,经理部替劳务队伍给劳务人员代发后,在给劳务队伍工费结算中直接扣除。架子队劳务费结算见架子队管理制度。劳务费用结算和拨付根据“严格验工、按期拨付、严禁超拨”标准办理,应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第六章 考评制度和评判第二十条 内部经济考评责任书考评:如劳务队伍和架子队完成当月计划100%,按计件指标给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如未完成计划或超计划完成,则按计划完成百分比对应减增劳务费和机械使用费。第二十一条 经理部每三个月对劳务队伍、架子队进行一次考评评价,报
14、指挥部立案。凡不合格者,当季进行清算,以后不得在本项目以多种形式负担劳务作业任务。第二十二条 经理部劳务管理小组对劳务管理工作进行每三个月定时检验、不定时抽查,对劳务管理不善或违规使用劳务部门,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规处罚。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经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附件:劳务用工管理标准劳务用工管理标准一、劳务队伍管理标准(一)含有劳务资质企业, 该企业使用劳务人员劳动协议应报使用单位立案。(二)无劳务资质企业管理劳务人员必需纳入架子队进行管理,架子队劳务管理见架子队管理制度。二、劳务用工管理标准1、施工现场实施全员劳动协议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2、各劳务用工单位应按
15、劳动协议法要求立即和现场劳务人员签署规范劳动协议,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3、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需签署劳务协议,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必需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必需在各经理部立案。4、签署劳动协议前应对劳务人员专业技能、作业证件、从业经历进行具体核查,查对身份证件、家庭住址。5、劳动协议应盖法人用工单位公章并由劳务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6、劳动协议签署后各用工单位须立即登记劳务人员从业信息。7、施工现场实施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人员包含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普工。8、上岗人员统一佩戴用工单位制发岗位胸卡。9、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10、持证人员应按要求要求接收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年检。未经年检岗位证书自动失效。三、工人权益保护:1、用工单位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劳动协议约定,切实维护劳务人员权益。2、用工单位应在确保劳务人员权益知情权。使之明白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3、用工单位必需立即足额发放工资,严禁拖延、克扣。4、工资应直接发放到工人本人手中,严禁发放给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个人。5、经理部责任人为工人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对工人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用工单位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费和工人工资。指挥部监督经理部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