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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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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务企业管理制度   劳务企业工人管理制度   一、 工人管理   1、 总队工人等级划分为,队长,班长,工人三个等级,大队长由企业指派并有对工人确定等级权利及绩效工资、奖罚权利。   2、 工人队长应服从大队长工作安排并认真实施,对下属班长、工人有管理权,包含调动、奖罚、任免、审批报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班长服从上级领导并顺利完成所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班长对一般工人拥有管理权,包含日常工作安排,调动,奖罚,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4、 新老工人必需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指标。   二、 新职员入职管理   1、 新进职员必需要有“两表一件”即入职记录表,工资记录表,身份证复印件,不然视为无此人。   2、 新进职员试用期为15天,合格者录用并发放工作服,胸牌等。   3、 新进职员录用后必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4、 工作未满15天且无特殊情况提出辞职者一律不发放工资。   三、 现场施工管理   1、 每名工人必需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   2、 施工队长、组长依据工作情况制订(月、周、日)工作计划,并具体统计工作完成(工作日志)情况。   3、 现场施工中不可和业主方或第三方发生争吵,如出现问题由现场关键责任人和其沟通协商。   4、 施工过程中严格根据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 考勤管理   1、 全部职员天天按时出勤,工作时间为天天9小时。   2、 职员请假外出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事假3天(含)以上者须经大队长同意。   3、 每个项目考勤由专员负责(队组长兼任),接收上级随时检验。   4、 “五一”“十一”全部职员有一天休息,如特殊情况不能休息者,可事后进行倒休。   5、 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全部些人员必需服从。由带班领导填写加班派工单进行统计,工资另计3元/小时。如因为本身原因不能根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不记加班工资。   6、 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旷工三天者除名并解聘。   7、 病假需出示病假证实。   五、 列会管理   1、 施工现场天天由带班队、组长组织全体工人进行一次碰头会,并统计当日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方便检验。   2、 工地现场责任人依据各部门安排按时参与部门会议,并对会议内容进行具体统计。   3、 现场所存在各项问题应立即向上一级汇报,方便能够快速处理问题。   六、 仓库管理   1、 各项目单独设置库管或由现场责任人兼任。   2、 进场材料设置进场材料明细及材料使用情况统计。   3、 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需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账,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交由专员录入电子文档备查(出入库台账)。   4、 材料账册必需有日期、入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5、 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通道,便于搬运。   6、 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置足够消防器材,周围环境严禁烟火。   7、 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关键点清数量,怕雨怕潮做好遮盖工作,预防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8、 仓库存放材料必需做好防水、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9、 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推行借用手续,并立即催收入库。实施谁领用谁保管标准,如有损坏,立即通知材料员联络维修或更换。   10、 全部材料必需有出库手续,使用单位必需有施工队责任人签字确定手续,不然不予领料,出入库台账平衡,每个月必需盘库一次,对剩下物资进行具体登记,方便合理利用。   七、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 遵纪遵法,严格遵守工地各项制度。   2、 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尊重领导,不准冲撞领导,有意见可事后解释,对甲方要求绝对服从,时刻以企业利益为重。   3、 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未经处领导同意不得私自离岗。   4、 珍惜公物,认真负责,对分配给各人劳动工具,如有失落,照价赔偿;机械维修,加油按相关要求实施。   5、 相互团结,关心她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6、 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防火。   7、 施工中产生垃圾必需整理成堆,立即清运,做到工完料清,人走场地清。   8、 现场施工人员着装必需保持整齐,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膀子上班。   9、 宿舍、工棚、生活区必需保持整齐,轮番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活废物立即清运。   10、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安全帽,必需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具、工具等。   11、 现场施工人员必需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需检验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12、 现场施工人员必需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操作。   13、 施工现场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14、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私搭乱接,规范用电。   15、 各项目现场所制订各项条例制度应一样遵照。   八、 奖罚管理   (一)处罚条例   1. 职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企业给予开除处理(工资全扣):   1) 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者;   2) 参与非法组织、邪教等;   3) 打架、偷窃、赌博、拉帮结派者;   4) 严重渎职者;   5) 品行不端、严重损害企业信誉者;   6) 连续旷工3次或整年旷工累计达7次以上者;   7)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行为者;   8) 工人受严重警告处分2次或警告处分3次者;   2. 职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企业给予严重警告处理(扣发工资100--300元):   1)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者;   2) 不尊重领导、有欺侮威胁主管行为者;   3) 做有损企业形象事(破坏她人财产,不尊重她人等等);   4) 严重破坏劳动结果、生产机具、社会公物者;   5) 整年无故旷工累计达5次者;   6) 在工作时间干私活者;   7) 项目组长或小组长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而给隐瞒呵护或不举报者;   8) 工作不利、屡试不见成效者;   3. 职员发生以下行为者,企业给予警告处理(酌情给处罚):   1) 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工资10元;   2) 旷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3) 在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服装不整者,每次扣工资10元;   4) 在工作时间吸烟、吃零食、嬉戏打闹者,每次扣工资20元;   5) 在工作时间私自串工地者,每次扣工资50元;   6) 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工资50元;   7) 不按操作规程做事者(如在冬季浇冻水后不泄水,造成机具非正常耗损等等),每次扣工资50-500元,并赔偿损失。   8) 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扣工资20元;   9) 在工作时间偷闲、怠工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0) 在工作场所喧哗、发生口角或不服管教者,每次扣工资20元;   11) 有意浪费物料者,每次扣工资20-200元;   (二)奖励条例:   本奖惩条例要求工人自尊自律、在无人监督条件下,零缺点地完成工作为前提:   1) 在年底,对队、组长、技术骨干依据整年表现给对应奖励;   2) 在一个工程中,有突出表现者,工程结束后企业给对应奖励;   九、 全部职员,在企业项目较少时,企业有权降低工资。   劳务企业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依法管理规范性和派遣职员遵纪遵法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职员和企业三方利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协议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和企业签署了劳动协议派遣职员。   第三条 企业、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职员应遵守企业及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推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职员,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主动疏导”标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法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职员后,向企业提交派遣职员名单,由企业办理派遣职员劳动协议签署、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企业进行招聘,标准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与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职员名单,企业办理派遣职员劳动协议签署、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企业进行派遣职员招聘,将参考第六条措施实施,并另外支付对应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协议   第八条 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应经用工单位确定,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通知派遣职员和企业建立劳动协议关系,签署劳动协议,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署或续订劳动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署/续订劳动协议通知函》给派遣职员,派遣职员持《签署/续订劳动协议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前台办理签署手续。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对劳动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协议通知函》给派遣职员,派遣职员持《变更劳动协议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企业办理劳动协议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解除条件、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终止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派遣职员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企业《通知书》,并忠实推行自己义务。   第十五条 派遣职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需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要求及用工单位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职员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训,经用工单位考评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 派遣职员参与用工单位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职员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实施国家和省相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职员通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具,保护派遣职员在生产、工作中安全和健康,并定时为派遣职员进行健康检验。   第十九 派遣职员享受用工单位按国家要求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候遇和民主政治评先评优等权利,但不享受企业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派遣职员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全部责任由派遣职员自行负担,企业不负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评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依据各岗位需要,需对派遣职员进行有针对性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依据被派遣职员在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考评标准及考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为派遣职员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和派遣职员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可和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派遣职员签署保密协议,相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实施。   (六)劳动酬劳   第二十五条 派遣职员劳务费(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要求当地最低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职员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职员工资由本企业根据用工单位提供业绩考评情况记录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职员支付,也可签署《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派遣职员工资支付措施:依据《劳务派遣协议》要求,用工方按月考评派遣职员工作,确定派遣职员应发放工资总额,我企业扣除代缴派遣职员本人应交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立即发给派遣职员本人。   派遣职员假如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企业或企业办事处查询,企业必需立即回复。如有错误,经和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派遣职员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立即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派遣职员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职员上岗时间,其它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时间,依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次月缴交。派遣职员和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后,企业按国家要求,立即办理相关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三十条 派遣职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职业病防治要求和法律文书所载明由单位负担部分由用工单位负担,用工单位负担费用立即转帐到我企业指定账户后,由我企业负责发放给派遣职员。   第三十一条 派遣职员不享受我企业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相关要求实施。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 派遣职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实施用工单位依法制订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派遣职员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工时工作制度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用工单位安排派遣职员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协议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派遣职员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相关要求实施。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将另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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