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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2
一、总说明 3
二、招标文件 4
三、投标报价说明 5
四、投标文件编制 6
五、投标文件递交 8
六、开标 9
七、评标 10
八、授予协议 11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13
第一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3
第二部分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20
第三章 协议协议书格式及其附件 25
第四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8
一、投标函格式 29
二、报价格式 30
四、偏差表格式 43
第五章 评标标准及评标措施 44
一、工程介绍 49
二、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50
三、投标技术文件编制要求 51
四、附图 52
投标邀请书
致:
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企业左云地域整合煤矿10KV变电所建改工程设计 现进行邀请招标。
一、招标单位: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企业
二、招标内容:本工程分为两个标段:
一标: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企业10KV变电所改造工程设计;
二标: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企业10KV配电室建设工程设计、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企业10KV变电所建设工程设计
三、建设地点:左云县黄土坡煤矿、水窑乡大路坡村、马道头乡潘家窑村
四、资金起源:自筹
五、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及后续服务(包含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后续服务)
六、报名条件:独立法人资格,电力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无不良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含有对应推行协议能力
七、报名时所带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类工程业绩等资格证实材料,以上资料需带副本及复印件并整理成册
八、报名时间:8月24日早晨9:00至8月26日下午5:00止。
九、报名地点:大同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企业
贵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年8月25日17:00时前以传真或快递方法给予确定。
招 标 人: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企业
联 系 人:刘占锋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大同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企业
具体地址:大同市迎宾西路61号
邮政编码:037008
联 系 人:王丽静
电 话: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号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名称: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企业左云地域整合煤矿
10KV变电所建改工程设计
招 标 人: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企业
2
建设地点:左云县水窑乡大路坡村、左云县黄土坡煤矿、左云县马道头乡潘家窑村
工程内容:本工程分为两个标段:
一标:黄土坡煤业有限责任企业10KV变电所改造工程设计;
二标: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企业10KV配电室建设工程设计、潘家窑煤业有限责任企业10KV变电所建设工程设计
招标范围:供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包含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和施工现场配合后续服务)
设计期限:二十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设计规范
3
资金起源:企业自筹
4
投标使用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
5
投标确保金数额为:壹万元整/标段
投标确保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个形式:电汇;支票(请倒存);现金。不接收银行保函。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提交,投标人均应确保投标确保金于投标截止日期前交纳到招标代理企业帐户,不然其投标视为无效。
6
招标代理机构:大同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企业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西路61号
联络人:王丽静
电 话:
传 真:
E-mail:
7
招标方法:邀请招标
8
项 目
年
月
日
时
标书发售(标书费300元)
8
24
8:30
投标人现场踏勘
自行安排
投标质疑函截止日期
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9
14
8:00
投标截止日期立即间
9
14
8:30
开标时间
9
14
8:30
9
投标预备会:另行通知
10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装订,全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在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商务正本”、“投标文件商务副本”、“投标文件技术正本”和“投标文件技术副本”。包封应在封口处贴封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用于唱标开标一览表应单独封装递交。包装物正面应写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和地址、邮政编码。
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代理企业会议室。(如有变动,提前通知)
开标地点:代理企业会议室。(如有变动,提前通知)
12
此次招标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一、总说明
1.工程概况及定义
1.1项目名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建设地址: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工程规模: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资金起源:企业自筹。
1.6招标人:山西煤销国电能源有限责任企业。
1.7招标代理机构:大同市新电晨光招标代理有限责任企业。
1.8投标人:符合此次招标所要求对应资格条件被邀请投标人。
1.9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协议投标人。
1.10项目业主:和中标人签署设计协议项目建设单位。
1.11设计方:在招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确定其为中标人后签约阶段称为设计方。
2.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负担全部和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包含考察施工现场和样板工程)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含有送电或变电(电力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3.2 业绩要求:近三年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
3.3 信誉、能力要求:无不良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含有对应推行协议能力;
3.4安全质量要求:自投标截止日前180天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人身死亡事故,90天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人身死亡事故。自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通常质量事故,6个月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1年内未发生因设计原因造成特大质量事故。
4.联合体投标(不适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组成
5.1招标文件包含下列文件及补充资料(澄清和补遗等):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协议条件
第三章 协议协议书格式及其附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评标标准及评标措施
第六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5.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假如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风险。如投标人无特殊申明,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部了解并接收招标文件要求条款。依据20.3条要求,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拒绝。
5.3如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中内容有差异,工程数据、设计工期以技术部分为准,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以商务部分为准。
6.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6.1招标文件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均应按招标公告中所列联络方法以书面形式(包含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投标质疑函截止时间以前收到对招标文件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同时将书面回复送达给每个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回复中包含所问问题,但不指明问题起源)。
6.2招标文件修改
6.2.1在投标截止期前,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2招标文件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形式确定己收到该修改。
6.2.3投标人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对其含有约束力。
6.2.4投标人应充足了解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投标文件一经提交,则表明投标人已经了解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6.2.5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能够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形式确定。
三、投标报价说明
7.投标报价
7.1投标报价
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以本招标文件(包含本工程方案设计)所要求全部设计工程量和设计服务为依据,以现行有效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文件为计取报价依据(可依据国家发计委和建设部颁发《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计取设计费。
7.2除在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另有要求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最低报价不能确保中标。
四、投标文件编制
8.投口号言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和招标人就相关投标全部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汉字书写。
9.投标文件组成
9.1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确保金交款依据;
(3)报价表(包含开标一览表、折扣申明(假如有)、勘察设计报价及计算书);
(4)资格证实文件(证实投标人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推行协议所需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5)技术文件(包含图纸);
(6)偏差表;
(7)按本须知要求需要提供其它资料。
9.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0.投标使用期
10.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描述投标使用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使用期少于上述要求期限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给予拒绝。
10.2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于投标使用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使用期。要求和回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传真)往来。投标人能够拒绝上述要求而投标确保金不被没收。如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应书面同意延长投标确保金使用期,但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11.投标确保金
11.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金额提交投标确保金。此投标确保金是投标文件一个组成部分。
11.2投标确保金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确保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个形式:
电汇;支票(请倒存);现金。不接收银行保函。
1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1.4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立即返还(无息)。
11.5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且中标人按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并交纳招标服务费后,将退还其投标确保金(无息)。
11.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被没收投标确保金;
11.6.1在开标之以后到投标使用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2中标人拒绝按要求签署协议;
11.6.3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
11.6.4开标后主动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
11.6.5串通投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
12.投标预备会和现场踏勘
12.1投标预备会
另行通知。
12.2现场踏勘
请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进行踏勘,方便获取相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协议包含现场资料。投标人负担踏勘现场所发生本身费用。
经招标人许可,投标人可为踏勘目标进入现场,但投标人不得所以使招标人负担相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负担踏勘现场责任和风险。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周围环境情况,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对投标人所以做出任何推论、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3.投标文件式样和签署
13.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9条要求,提供2份正本、3份副本投标文件,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假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1.1商务投标文件包含: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无条件折扣申明(假如有)及勘察设计报价计算书;
(3)招标文件要求其它商务投标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第五章要求资格证实文件、关键工程量及经济技术指标、控制造价管理方法、商务偏差表)。
13.1.2技术投标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技术部分要求技术文件(包含图纸)、第四章要求“技术偏差表”。
13.1.3此次投标要求投标人提供同时包含商务和技术投标文件文档
13.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墨水打印或书写,投标函、报价书及反应企业情况内部统计资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在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13.3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依据招标人指示进行,或是投标人造成必需修改错误。但所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证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13.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全部条款、条件及要求任何技术或商务偏差或保留权,全部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如有偏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商务及技术投标偏差表格式(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对招标文件全部偏差,不应修改招标文件已明确列明要求而不提出偏差。如无偏差,投标人应在偏差表中填写“无偏差”。对于未在偏差表中列明偏差部分,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投标文件递交
14.投标文件密封和标志
14.1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14.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识*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日期前不得开封。
14.4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15.投标截止日期
15.1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要求地点并派专员送达。
15.2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要求截止日期后收到任何投标文件。
15.3招标人能够按投标须知第6条要求,经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投标截止日期。
16.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6.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需在要求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修改包含替换或撤回书面通知。
16.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4条要求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人不得私自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16.4从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投标使用期满之间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确保金将根据投标须知第11条要求没收。
六、开标
17.开标
17.1招标人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代表在场场所组织公开开标。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
17.2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自荐代表同时当众检验各个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定无误。
17.3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通知、投标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适宜其它内容,除了根据投标须知第15条要求原封退回迟到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文件。
17.4不管怎样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投标文件(包含根据投标须知第16条递交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原投标人。
17.5整个开标过程将由专员监督。
17.6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统计。
七、评标
18.评标过程保密性
18.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18.2公开开标后.直至和中标人签署协议止,凡和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相关资料和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和评标无关其它人泄漏。
18.3在评标过程中,假如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协议方面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19.投标文件澄清
为了有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相关澄清要求和回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得寻求、提供或许可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
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20.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没有计算上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0.2在具体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
实质上响应要求投标文件,应该和招标文件全部要求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差或保留。所谓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对工程设计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适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对协议中要求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投标人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20.3假如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给予拒绝,而且不许可经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偏差或保留,使之成为含有响应性投标。
20.4投标人将被许可修正投标文件中不组成重大偏差、微小、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响应名次排列。
21.投标文件评价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以本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及评标措施对投标人技术、商务、价格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八、授予协议
22.协议授予标准
详见第五章第6条定标标准。
23.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含有依法接收和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利。
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根据法律要求接收或拒绝任何投标,和宣告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全部投标权力,对受影响投标人不负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理由。
24.中标通知书
24.1在投标使用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24.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协议一个组成部分。
25.协议签署
25.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人应带好全部签署协议所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技术规范、技术图纸等),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和项目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中标人不得和项目业主方再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
25.2如中标人拒绝负担中标设计任务,或提出附加条件或变更协议实质性内容,致使协议无法签署,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确保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协议授予综合排序次之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假如中标人拒绝按要求签署协议,招标人将有权取消该中标人在以后一段时间内投标资格。
25.3假如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5.1条要求实施,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确保金。
25.4协议价确实定
依据中标人中标价,并经招标人核定后作为协议价。
26.履约确保金
26.1中标人应该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议条款要求提交协议价格5%履约确保金。履约确保金应为在中国注册信誉良好而且含有开具保函资格地市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银行保函,中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履约保函格式。
26.2假如中标人没有根据第26.1条要求实施,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确保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协议授予综合排序次之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27.腐败和欺诈行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投标各方,均应在招标、采购、协议实施等过程中保持廉洁道德水准。具体要求以下:
27.1“腐败行为”指在招标采购和协议实施等过程中,为影响公务人员行为而提供、给、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物行为。
27.2“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协议实施等过程而隐瞒事实、虚假投标,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行为,其中包含投标人之间串通行为,意在使投标价格成为人为、无竞争性价格,并使招标人无法从自由公开竞争中受益。
27.3假如被推荐中标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7.4假如投标人在任何时候,被认定为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被宣告在一个不定时时间内不得参与相关项目标投标或被授予协议。、
28.合格投标人
如有以下情况发生,则不能被选中:
28.1任何被招标人选中提供本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货物供给企业或和此企业有隶属或组织关系企业,将失去参与此次设计工作资格。反过来说,任何被招标人选中提供设计工作企业和此企业有隶属或组织关系企业,将失去以后参与提供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货物供给投标资格。
28.2投标人在任何时候全部以业主利益为至高无上,应该避免和同一项目下其它工作或投标人本身利益冲突。投标人不得负担可能和投标人先前或现在负担服务业主有利益冲突任务,或负担其它使投标人所以而不能为业主最大利益而工作任务。
29.招标服务费
此次招标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企业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和国家发改委()85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相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相关问题通知》向中标人收取。假如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招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从其投标确保金中扣减对应金额招标服务费。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第一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l.概述
1.1定义
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协议文本中以下用词及词语除依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含义。
1.1.1协议:指本协议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协议协议书和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协议协议书中这类深入文件;
1.1.2项目业主:协议条款约定、含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察设计价款能力当事人;
1.1.3设计方:含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项目业主接收当事人;
1.1.4中标通知书:指项目业主正式通知投标人授予其协议书面文件;
1.1.5工程:协议约定具体内容永久工程;
1.1.6协议价格:指在协议下可支付设计方全部正确推行协议义务价格;
1.1.7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1.8协议协议书条款:结合具体工程,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
1.2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1.2.1协议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双方协商同意补充及修改文件等);
1.2.2中标通知书;
1.2.3投标函;
1.2.4协议专用条件;
1.2.5协议通用条件;
1.2.6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纪要、协议;
1.2.7项目业主招标文件和设计方投标文件。
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按第10条约定措施处理。
1.3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
协议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件约定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适用于协议文件法律是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勘察设计中必需使用专用条件约定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项目业关键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无偿提供汉字译本或英文本。
2.双方责任
2.1项目业主责任
2.1.1项目业主应尊重设计方依据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权力,不应提出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相抵触要求;
2.1.2向设计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相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时间、进度和资料可靠性负责;
2.1.3项目业主应按协议要求向设计方支付勘察设计费;
2.1.4负责对外协议联络工作,并签署和工程建设及未来运行相关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计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相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协议:
2.1.5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和相关单位配合问题;
2.1.6项目业主需保护设计方设计版权,未经设计方同意,项目业主对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和勘察结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2.1.7项目业主聘用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给予设计监理方代行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台同中明确要求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去设计方在协议中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2设计方责任
2.2.1根据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2.2.2在勘察工作中,负责对外联络并取得勘察许可证,负责处理由国家要求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处理项目并支付费用(如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勘察场地“三通一平”、材料、运输、勘察人员调遣费、差旅费、生话设施等施工准备费);
2.2.3设计方按本协议专用条件第8条要求内容、时间及份数向项目业主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勘察设计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2.2.4设计方应根据协议要求和投标函中相关质量方面承诺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和具体实施,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2.2.5设计方应按行业要求和协议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2.2.6设计方应依据协议,接收项目业主聘用设计监理方监理。设计监理任何提议、检验、确定、同意、同意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去设计方责任。
2.2.7若设计方按投标函和协议专用条件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才许可分包。设计方和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协议后,要将副本送交项目业主。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协议分包量不得超出中标协议价30%。分包协议和本协议发生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分包协议不能解除设计方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方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方违约或疏忽;设计方未经项目业主同意私自对外分包,项目业主有权扣除分包部分协议价格或终止协议。项目业主选择终止协议,设计方应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20%违约金。
2.2.8设计方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项目业主提交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2.9设计方提供经过审定设计方案为本协议关键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发生路径改变,实际拆迁量超出设计量30%,由设计方负担设计质量责任。中标工程造价是设计质量考评基础,除拆迁量、地方关系问题造成路径改变影响外,工程初步设计造价、完工工程造价均不得超出中标工程造价。
2.2.10设计方应严格控制设计质量,按业关键求做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对于线路工程,设计变更不应超出基础预备费1/3。
2.2.11设计人员:
2.2.11.1投标设总和专业责任人为本工程配置专门技术人员,其中设总应负担不超出 个设计项目;各专业主设人员应不得超出负担 个项目;
2.2.11.2协议签署以后,未经项目业主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更换设总,如需更换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新设总人选,项目业主接到申请后 天内给回复;
2.2.11.3重大设计变更控制及奖罚方法实施山西省电力企业相关要求。
3.设计工期
按项目业主和设计方约定要求实施。详见协议专用条件第3条。
4.审查、确定
4.1审查
设计方应按国家及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呈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项目业主负责审查安排。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与相关上级审查及依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协议要求范围内必需修改补充。若审定设计标准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协议。
4.2确定
4.2.1项目业主可组织并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定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确定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方原因勘察设计返工,其返工费用由项目业主负责,如属设计方责任,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5.其它服务
设计方可根据项目业主要求或委托进行协议专用条件第5条明确电力行业所要求勘察设计范围和深度以外工作,并另行收费。
6.协议价格和协议支付
6.1协议价格及调整
协议价格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专用条件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应作调整:
6.1.1在协议实施期间,如有勘察设计收费政策调整,协议价格应按要求对应调整,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应以补充协议或协议方法给予确定;
6.1.2当工程建设工期和招标阶段估计工期不一致且差异较大时,应设计方要求,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应签署补充协议,勘察设计费随之调整。
6.2协议支付
项目业主应按本协议专用条件第6.2条要求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负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逾期违约金;逾期超出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推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
6.3其它服务支付
项目业主应根据本协议专用条件第5条要求和委托支付。
7.违约
7.1项目业主或设计方违反协议要求造成损失应负担违约责任。
7.2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发返工造成损失,由设计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按损失大小减收勘察设计费;
因为设计方因违反第2条相关要求造成工程投资(包含基础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劳保和税金等)增加,按中标工程造价计算,如超出基础预备费三分之一,设计不能评优,并以该项工程损失额扣减设计费,以该项工作设计费总额为限。
7.3如因为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方法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设计费,并依据损失程度向项目业主偿付赔偿金。
7.4因为设计方本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协议专用条件第8条要求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千分之二。
7.5项目业主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项目业主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赔偿。
7.6按2.1.2条项目业主提交资料及文件超出要求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要求期限超出15天以上时,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可重新约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7.7在协议推行期间,非设计方原因项目业关键求终止或解除协议,设计方未开展设计工作,不退还项目业主已付预付款;己开始工作,项目业主应依据设计方已进行实际工作量,支付阶段设计费。
7.8协议生效后,非项目业主原因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8.设计文件交付
设计方依据相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要求和双方约定文件交付时间向项目业主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9.现场服务
9.1设计单位对所负担勘察设计任务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处理施工过程中相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依据项目业关键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试车考评及工程完工验收等工作;
9.2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应对变电站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9.3 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应对输电线路基础、组塔、架线施工和调试阶段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 数协商确定;
9.4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项目业主负责提供必需工作、交通、通信和生活条件。
10.争议和索赔
10.1争议
项目业主和设计方因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要求协调处理、仲裁或诉讼,可按协议专用条件约定,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如选择仲裁方法处理则不得再选择诉讼方法,反之亦然:
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协调处理;
向大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项目业主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要求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仲裁和诉讼期间,除和仲裁和诉讼相关部分外,双方应继续推行协议要求各自义务。
10.2索赔
10.2.1设计方可按以下要求向项目业主索赔:
10.2.1.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相关证据;
10.2.1.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项目业主发出要求索赔通知;
10.2.1.3项目业主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响应。或要求设计方深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
10.2.2项目业主可按以下要求向设计方索赔;
10.2.2.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相关证据;
10.2.2.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设计方发出要求索赔通知;
10.2.2.3设计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响应,或要求项目业主进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设计方在10天内未予回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同意。
11.其它
11.1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中国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各个阶段,依据需要吸收设计方人员参与,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
11.2保险(如有时):设计方办理设计责任险及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相关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1.3因为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时,双方应立即协商处理;
11.4设计方为本协议项目所采取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方自费向相关出版部门购置;
11.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和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1.6协议使用期: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结清设计费后自行失效;
11.7协议份数:协议正本4份,含有相同效力,由项目业主及设计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留;副本份数按协议专用条件要求,协议副本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
第二部分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协议专用条件中相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条款;即协议通用条件中要求所包含需在协议专用条件中说明替换处理措施条款。假如在协议专用条件中未给出替换处理措施.则应按协议通用条件中要求实施。
l.概述
1.1.2项目业主:是指 ,由 代表;
1.1.3设计方:是指经过设计招标中标人 设计院;
1.3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
勘察设计中应使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标准规范为
2双方责任
2.1项目业主责任
2.1.2项目业主向设计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相关基础资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可研阶段设计文件、补充文件及批复;
(3)土地部门、城市计划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相关协议及文件;
(4)站外电源相关资料;
(5)按相关要求,应由项目业主提供资料。
2.1.5应由项目业主负责签署对外协议和协议为: ;
2.1.6在勘察工作中,项目业主负责取得下列证件: ;负责处理在国家要求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处理并支付费用项目为 。
2.2设计方责任
增加:
(1)设计方应负责初设阶段工程量调查,并计入概算。设计方应对调查正确性负责,必需时项目业主配合。
(2)负责施工招标工程量编制:
施工招标通常在初设审批文件下达后,施工图未开始时进行。施工投标人通常工程量清单方法报价。具体标准编制前提供,设计方应按项目业关键求进度提出此文件。
施工招标工程量不许可超出初设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工程量。
施工招标工程量由项目业主组织审查,设计方如无异议,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施工招标工程量质量责任划分为:按审查意见作出修改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力负关键责任;审查意见没有提出修改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设计方负关键责任。
(3)负责编制施工招标标底:
编制施工招标标底,是在上述施工招标工程量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标底,在形式上是初设概算中和施工承包相关部分。具体标准编制前提供。
设计方应无条件地按项目业主要求,派遣专业人员,携带相关概算电子版,按时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标底编制。设计方人员交通、食宿自理。编制标底结束后,通常设计方人员不能立即返回,直至施工招标开标结束。
(4)配合施工评标:
如需要,本工程设计方专业人员应根据项目业关键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评标,这期间设计方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5)在招标工作中,当投标人提出技术疑问时,设计方有义务按项目业关键求,以书面形式回复相关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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