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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企业设备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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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计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三章    设备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四章    设备改造和更新 第五章    设备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公布《全民全部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结合纺织工业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全民全部制纺织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全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理。 第三条   企业设备管理应落实实施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方针。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标准。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基础任务是:正确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经过技术和经济方法,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改善和提升企业技术装备素质,使设备常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充足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经济效益,适应纺织生产发展需要。 第五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推进检修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和维修配件商品化,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科学研究,推行优异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采取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设备维修方法,不停提升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标准,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验和协调服务,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业、当地域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章; (二)监督检验和组织协调行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行业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四)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工作评优竞赛活动; (五)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优异方法和维修新技术,为企业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对进口设备优异技术消化、吸收和备品配件国产化; (七)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业务技术培训和考评工作; (八)搞好闲置设备调剂; (九)负责统计上报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报表。 第七条   厂长(或经理,下同)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全方面负责。在制订企业方针、目标时,应对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议。在厂长任期责任目标中,必需列入设备完好率、设备新度系数等设备管理关键经济、技术考评指标。 第二章   设备计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八条   企业必需建立设备计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制度。     基建、扩建、成套配套及进口设备计划选型工作,企业应组织设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审批。     企业购置设备时,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应提出设备优异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 第九条   企业选购设备应备有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需维修配件。设备到厂后,应认真验收,立即安装、调试使用。对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立即提出发觉问题。 第十条   企业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投产后三个月内,使用部门和安装应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自制设备,应该组织设备管理、制造、维修、使用和安全技术等方面人员参与设计方案研究和审查,并严格根据设计方案做好设备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该有完整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和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对用户进行访问,立即处理回复用户意见和提议,供给必需图纸、技术资料和备品配件,做好售后服务。     企业应将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善提议立即反馈给设备制造部门。 第三章   设备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十三条   企业必需正确使用设备,必需保障生产设备正常维修。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排生产计划同时,安排设备修理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严格实施。严禁拼设备、超负荷。 第十四条   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需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才能独立操作。对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需按国家和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后凭证操作。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检验监测和预防试验,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企业应制订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保养工作周期、技术条件,并严格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润滑管理,制订润滑管理措施,做好润滑“五定”(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定人)。 第十六条   设备修理可依据生产不一样特点和设备实际技术情况,采取周期计划修理和状态修理两种不一样修理方法。各行业采取两种修理方法设备名称及修理周期,按本制度各行业《附件》要求实施。对《附件》中未作要求设备,企业也应自订修理方法。 第十七条   企业对采取周期计划修理设备,应按要求周期编制大、小修理周期表,制订年度修理计划和月度作业计划。对采取状态计划修理设备,应按年分季制订修理计划,并严格根据实施,以确保修理计划准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时,按各行业《附件》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制订质量检验、接交验收措施。维护、修理人员应按维修技术条件做好各项维护、修理工作。     企业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必需对维护、修理工作进行一定数量质量检验。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必需依据“保养技术条件”和各行业《附件》要求“大、小修理接交技术条件”办理接交验收,评定修理质量或等级。 第十九条   对进口设备维护、修理方法和技术条件,可参考国产设备由企业自订。 第二十条   企业应主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改善维修工作,以提升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降低维修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需遵守财经制度,按国家有进要求,“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接收审计监督。企业应制订太修理基金管理措施。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机构有计划模制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四章   设备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需做好设备改造更新工作,编制中、长久计划和相适应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关键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需事优异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根据相关要求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按国家要求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价值,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设备应该报废更新。 (一)经过估计,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确保产品质量;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 (五)其它应该淘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报废设备,必需遵守国家相关要求。企业应制订管理措施。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收益,必需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 第五章     设备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应包含设备说明书、图纸、图册和设备排列图、管理线路图、设备改造、更新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能反应设备数量、价值,技术特征、维修发行动态改变资料设备卡片和设备台帐,并定时查对,做到统计正确,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设备经济、技术指标管理和考评。企业设备管理关键经济技术指标以下:     设备完好率应每个月进行检验,检验数量每季累计通常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50%,多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25%。     大、小修理分两面个等级,全部达成“接交技术条件”许可程度者为一等,有一项不能达成者为二等。     全部达成“接交技术条件”工艺要求者为一级,有一项不能达成者为二级。 全部达成“接交技术条件”许可程度者为合格,有一项不能达成者为不合格。     设备故障率以企业生产能力设备发生故障计算,故障停台台班数指当班不能修复故障台数。     设备维修费用包含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要求表式按季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设备事故分通常、重大和特大三类。 通常设备事故:由企业自定。     重大设备事故:因为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纤设备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应按季如实统计上报主管部门。     特大设备事故:因为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应立即如实汇报企业主管部门,逐层上报。     企业应制订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严厉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于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改善预防方法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配件、器材购置、制造、验收、领用、保管等管理措施,制订合理消耗定额和贮备定额。做好设备旧件修复利用工作,在确保维修质量前提下,节省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工具、容器、衡器、仪器、仪表等应做好定时检验和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精密设备、仪器、仪表等应有专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机修、动力和空调部门要加强计划、调度和质量检验等管理工作,适应生产、维修和技术改造任务需要。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维修定额管理,制订优异、合理设备维修工时、资金、消耗定额。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纺织系统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设置设备管理工程专业,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专门人才。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会同教育部门举行技术学校或技术培训班培养维修技术工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责任人,通常应由含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含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成相同水平),有一定实践经验,经过业务技术培训、考评合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制订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教育培训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职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个形式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维修工人进行多个形式、不相同级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维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机、电、仪一体化”维修技能和“一专多能”方向发展。 第四十条   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定时技术考评制度,技术培训和技术考评成绩均应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奖励、提职、晋级关键依据。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工作需要开展设备管理优异单位评选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企业给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定时开展设备管理工作评选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职员和集体,应依据贡献大小,给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级奖励。 (一)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设备常常保持良好技术情况,促进生产发展及在行业设备检验评选中取得优胜; (二)发觉设备隐患,立即预防和避免重大设备事故; (三)推行设备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四)改善设备、仪器、装置有重大技术突破; (五)在维修技术方面有改革创新并有推广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六)在修旧利废、节省代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 (七)参与维修技术操作比赛,取得操作技术能手称号。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运行情况恶化而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理,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下列行为之一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进行生产,由此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 (四)对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五)未使用或停用设备因保管不良造成报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机关和集体全部制企业可参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是全国性基础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要求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纺织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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