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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简称:南夏墅体总),英文名为 The Sports Federation of Nanxiashu Town,Wujin district,Changzhou City。 (缩写: NXSSF )。
第二条 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是武进区南夏墅群众性自愿结成体育团队,由兴趣体育人士构成,是常州市武进区体育总会团队会员。本会依法享有和履行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团结全镇体育工作者和一切热心支持、关怀体育事业各界人士,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努力发展南夏墅体育事业,普及体育知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增进体育社会化,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为不断提高运动水平,为加快建设体育强镇,增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实现祖国统一与增进各国人民情谊服务。
第四条 本会按照国内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状况,在武进区体育局和上级体育总会指引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全民健身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畴
第六条 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业务范畴是:南夏墅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广泛开展,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大力增进体育社会化,推动体育改革,为政府决策服务。
(二)承办或联合举办各项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指引和协商下属村、社区级各单项协会举办体育竞赛和其她体育活动,提高各项运动技术水平和裁判工作水平。
(三)对体育运动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指引各村、社区协会开展和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科学研究,提供各种体育征询服务,增进体育科学化、产业化。
(四)加强与全镇各体育组织联系、沟通状况、交流经验,指引全镇群众性体育组织、基层体育协会开展工作。
(五)通过体育活动,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遵守纪律等优良品德作风。
(六)争取社会各界对体育活动和体育队伍、体育设施建设支持与赞助。
(七)加强与各地体育组织联系,积极开展与港、澳、台体育组织、体育人士交流活动,并对全镇体育类社团进行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依照《体育法》关于规定,下列群众体育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队会员:
(1)全街道镇级单项体育协会。
(2)全街道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3)全街道范畴内公司、事业单位。
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由其原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
(二)个人会员:凡为我镇级各体育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已经加入本镇体育总会企事业单位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均为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可吸取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其她行业中关怀支持体育有特殊贡献人士参加,不实行替代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队会员,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队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队意愿;
(三)在本团队业务领域内具备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本团队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队组织关于活动。
(三)获得本团队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执行本会决策。
(二)维护本团队合法权益;
(三)完毕本会交办工作,积极开展群众体育、社会体育活动。
(四)普及体育知识,努力提高运动水平。
(五)承办上级及本会安排竞赛训练、体育比赛等任务。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团队反映状况,提供关于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武进区南夏墅街道体育总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结事宜;
(五) 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策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 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队开展寻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下设如下办事机构:财务部、组宣部、培训部、裁判部、竞赛部、后勤保障部、会员发展部,各部配合理事会开展寻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策;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办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取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聘请;
(八)领导本团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队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状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惩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队会长为本团队法定代表人。本团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她团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贯彻状况;
(三)代表本团队订立关于重要文献
第二十九条,本团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寻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
(五 )解决其她寻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队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她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队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队经费必要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三条 本团队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队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队资产管理必要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必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关于状况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队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队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队修改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结程序及终结后财产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团队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结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队终结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团队终结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关于机关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结。
第四十五条 本团队终结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队宗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7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队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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