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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核心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规划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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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计划管理要求    起源:请选择    -06-19 13:29:48 (9月13日公布  烟开[]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计划管理,确保总体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市计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计划管理区域系指依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在本区域内制订和实施城市计划及进行建设,必需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计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全部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和建设管理,包含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多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改、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计划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验、监督和协调城市计划实施: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计划、分区计划、具体计划;   (二)依据总体计划编制报批分区计划、具体计划、专业计划、主干道两侧街景计划;   (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   (四)依据实际情况,对已同意总体计划,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同意;   (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计划管理;   (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重视城市计划事业发展,激励城市计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优异技术,提升城市计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计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遵守城市计划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计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管委会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总体计划。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出计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负责协调和综合。城市分区计划、具体计划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  各项城市计划具体编制工作,由含有对应资质计划设计单位负担。   第九条  编制城市计划,必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计划必需采取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认可坐标、地形图资料。编制城市计划所必需基础资料,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需提供。   第十一条  城市计划实施分级审批。   (一)开发区总体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专业计划、分区计划和具体计划,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计划一经同意即含有法律效力,必需认真实施。不经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管委会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计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立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计划期限变更;   (二)城市性质发生改变;   (三)城市计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变更量超出百分之五十;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   (五)城市关键功效区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   (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出三分之一。   城市分区计划和具体计划经同意后,确需局部调整,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计划审批步骤:第一步审查总图和单体方案设计,同意后进行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计划设计;第二步审查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计划设计,同意后发放《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第三步审查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环境施工图设计、地下管网施工图设计,同意后发放《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计划标准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城市计划布局和功效分区,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效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现代化工业城市。   第十五条  新区开发必需坚持统一计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标准,充足考虑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洪、水土保护、防灾等建设条件。建成区改建必需遵照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标准,控制居住区建筑密度,严禁在空地上插建房屋,并注意城市风貌,提升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利用级差地租原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充足发挥土地效益。临时达不到城市计划要求,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建筑和环境同时设计,同时实施。   第十八条  坚持平战结合标准,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人防建设按人防建设工程标准实施。 第一节  居住小区计划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建设实施综合开发,控制自建住宅,严禁炒卖楼座。激励开发新住宅区,控制建设区住宅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计划多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应包含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早点小吃部、综合副食店、小饭铺、小百货店、剪发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还应包含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等社会管理机构用房。   上述建筑物建筑面积实施《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试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计划技术经济指标。开发区居住小区分为通常居住小区、高级居住小区和别墅区三类。各项计划技术经济指标标准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同意。通常居住小区是指以5—6层住宅楼为主,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一般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8—0.9,容积率不超出1,建筑密度小于20%,绿地率不低于30%,机动车停车位每3—4户1辆小汽车计;高级居住小区是指以3—4层住宅楼为主,环境优美,公共设施、娱乐设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实施智能化管理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6—0.8,容积率不超出0.9,建筑密度小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机动车停车位每2户1辆小汽车计;别墅区容积率不超出0.35,建筑密度低于20%。   居住小区应设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地。   居住小区中建设高层住宅或小高层住宅,计划技术经济指标,依据具体情况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出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居住小区绿地,包含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应达成人均1—2平方米,并做好公共绿地计划设计,配置雕塑、小品、水池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居住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小区路面宽5—8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少于2.5米。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统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消防、垃圾、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居住小区计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和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络,组成一个完善、相对独立有机整体。平面设计应灵活多变,道路自然弯曲,住宅楼随道路曲线部署,尽可能降低南北方向成列布局方法。每个居住小区应有各自特色。 第二节  工业仓储和公建区计划   第二十六条  工业建筑布局,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广、污染重工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合理布局大中小型工业项目。整块工业用地通常不安排小型工业项目。   第二十八条  和工业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保护、水保、防洪、市政、能源、交通、通讯、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和工业项目同时计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第二十九条  仓储区设置对应防火设施和足够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十条  工业区用地计划经济技术指标,应满足场地使用和绿化要求,各项计划技术经济指标标准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同意。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密度低于30%。   第三十一条  公建区用地计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满足绿化、停车场地等要求,各项计划技术经济指标标准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同意。办公类建筑容积率1.5—2,建筑密度20%—25%,绿地率不低于35%,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400平方米1辆计;商业类建筑容积率2—3,建筑密度25%—35%,绿地率不低于20%,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7.5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300平方米营业面积1辆计。 第三节  交通设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德龙烟铁路和开发区天山路、衡山路、五指山路等关键城市道路交叉口,按城市计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必需满足城市交通、消防、卫生、管线敷设要求。按道路功效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等。红线宽度,主干道50¬—70米,次干道25—50米,通常道路12—25米。   第三十四条  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少于30米,次干道不少于20米,通常道路不少于15米,其它道路最小不少于8米;关键道路交叉视距不少于80米,并依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关键道路上,依据交通量需要,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三十六条  出入口位置。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0米,距公共交通站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三十七条  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依据公安 部、建设部相关城市停车场建设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横向设置广告牌等设施,底边离地面净高不得少于4.5米。 第四节  建筑计划   第三十九条  主干道两侧和关键广场四面标准上不建住宅楼。确实需要时,立面必需按公建标准设计、装饰,沿街山墙要作美化处理。   第四十条  主干道两侧和关键广场四面建筑物外装修不得低于高级磁砖、铝合金板、玻璃幕及其它高级新型材料。   第四十一条  新建住宅,平面布局应点式和条式相结合,条式以两个单元为主,搭配三个单元和点式住宅。外墙采取高级贴面材料或高级涂料装饰,取消粘土瓦,采取英红瓦、采色水泥瓦等材料。住宅建筑取消铝合金窗,采取塑钢窗等新型材料。   第四十二条  低层和多层住宅楼高度自室外地坪到顶层楼面通常不得超出16米。带一层车库住宅楼,住宅部分不得超出五屋。   第四十三条  区内住宅楼阳台,需要包封或设置防盗网,由住宅区管理单位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后,统一设计,统一封包。不许可设置外设突出式防盗网。   第四十四条  激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主干道两侧小型公共建筑,标准上不予批建。批建公共建筑,通常应设计庭院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  配电室、变电室、泵房、储藏室等隶属设施,通常要部署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如确需独立设置,要依据建筑物性质和防火、噪音、间距等要求进行安排,建筑造型必需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全部建筑必需设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讯、供气、供热、排烟等入室管道、通道和人防设施。高层公共建筑应采取集中空调系统;住宅楼必需考虑安放窗式空调机位置。建筑物山墙和水塔、烟囱等要作美化设计,并和建筑物立面相协调。   第四十七条  工业区建筑外观应简练、美观、大方,表现现代化工业厂房特点,外装修材料选择高级涂料、高级磁砖、夹心板等新型材料。   第四十八条  道路两旁建筑应符合后退道路红线要求,实施《烟台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管理要求》:   (一)城市干道(道路宽度>50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5米,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30米。   (二)城市次干道(25米<道路宽度<50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0米,高层后退道路红线25米。   (三)城市支路(道路宽度<25米)低层和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0米,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15米。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绿线宽度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50米),道路绿线宽度分别90米至100米。   (二)城市次干道(25米<道路宽度<50米)道路绿线宽度为原道路宽度增加20米。   (三)城市支路(道路宽度<25米)道路绿线宽度为原道路宽度增加20米。   第五十条  建筑布局,随坡就势,错落有致,保持原有地貌,不准大挖大填,和城市道路标高相统一。区内建筑以白色为基调,清新、淡雅,住宅楼和工业厂房可采取多个颜色,表现各自个性和特色。   第五十一条  区内住宅朝向以东、东南、南为主。建筑高度以檐口高度计算。阳台长度不超出6米且阳台总长度不超出住宅楼总长度1/2,间距以主墙间距计算;阳台超出6米,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住宅楼总长度1/2,间距从阳台算起。   第五十二条  住宅间距要求以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确保1:1.5以上。   (二)住宅侧面间距。多层和多层住宅侧面间距大于9.0米;高层和多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大于16米。   (三)别墅区日照间距确保1:1.8以上,别墅和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侧面间距同本条第(二)项要求。   第五十三条  住宅和非住宅间距。住宅在北,非住宅在南,同第五十二条要求;住宅在南,非住宅在北和侧面,其间距按相关消防等要求实施,但最小间距大于8米。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地和其它住宅用地相邻,住宅楼应退用地边界线距离最少等于住宅楼和相邻用地住宅楼之间日照间距1/2。   第五十五条  各类多层建筑和北面中小学校及幼稚园教学楼、医院病房楼间距应大于南面楼高1.8倍。   第五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按抗震、消防、卫生等相关规范要求确定。   第五十七条  上述多种间距计算中,南面建筑面宽小于6米竖向突出部分和北面建筑物不作间距计算(住宅楼阳台计算方法见五十一条)。消防有特殊要求,按国家防火规范实施。   第五十八条  建筑物标准上不许可进行加层改造。特殊情况确需改造,须持由原设计单位或含有相同以上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物结构安全技术判定文件,向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申报。   第五十九条  开发区抗震设防为七度。   第六十条  临时建筑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使用材料要简易、结构要简单,通常应采取组装式构件。   第六十一条  城市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位置和体量应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二条  未经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不准在立交桥、桥梁引桥和保护建筑上和城市公共绿地、关键风景带内设置广告。   第六十三条  围墙应设花栏透空式围墙,不准建实体围墙,围墙高度在1.6米以下。沿广场建筑一律不准建围档设施。   第六十四条  区内建筑物单体设计应考虑人防、节水、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节  绿化和文物保护计划    第六十五条  城市绿化计划,是城市总体计划关键组成部分,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负责编制。绿化计划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计划和绿地性质。   第六十六条  城市大环境绿化计划,需做到点、面、线、带、网、片相结合,依据城市性质和特点,形成自己绿化风格和特色,实现城市园林化。   第六十七条  城市绿化计划应依据国家及省政府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计划指标,安排绿化用地和育苗用地面积。   第六十八条  和工程建设项目相配套绿化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计划、设计、投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不能准期完成绿化工程,须在工程交付使用下十二个月度内完成。   第六十九条  调整城市总体计划或城市绿化计划,应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合理增加和各类绿地合理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和破坏绿化计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七十条  对环境有污染建设项目,必需按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和居住区、学校、医院等保持卫生和安全隔离、防护间距。有污水排放建设项目,应配套设置污水治理和排放设施。   第七十一条  古汉墓保护区域内,未经文物部门和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不得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文物古墓需要迁移、挖掘、拆除,按《中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办理。 第六节  市政设施计划   第七十二条  按城市计划所确定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道路系统,合理确定城市给水、排水、电力、电讯、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分区负荷,合理部署对应管线和水厂、加压泵站、提升泵站、变电站(所)、电讯交换和增音站、换热站和调压站等配套设施。   第七十三条  区内各类工程管线应在地下敷设。主、次干管(线)标准上应在道路红线内或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之间敷设,并按城市管网综合计划次序,平行道路中心线依次设置。高压线和电讯线平行敷设时,应按技术规范要求保持间距,避免干扰。   各类工程管线必需计划予埋、予留过路管道,确保使用方便,避免和降低建成道路再次开挖。   第七十四条  建筑红线和道路红线间空地是绿化和公共管线用地,一律不许用户占用。各用户管线许可经公共用地和公共管线垂直相接,但不许可和公共管线平行敷设,管线隶属物不准建在公共用地上。   第七十五条  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提供各用户管线和公共管线接口位置和标高,经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综合、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避免用户支管侵占公用管线位置。   第七十六条  加强管线综合计划,满足管线间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技术要求。安排管线计划位置时,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道。   第七十七条  按国家相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合理布局城市固体废弃物堆场和处理场、公厕及其管理用地。   第七十八条  按通讯技术要求,合理安排城市电讯微波信道和地下通讯管线,控制空中信道范围内建筑物高度。合理部署城区公用电话亭。   第七十九条  依据城区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计划,合理组织公共交通线路和站场布局。   第八十条  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制。污水处理实施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按计划设置公用和自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污水需经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八十一条  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供气。标准上不批建自用供热锅炉房。 第二章  城市计划实施   第八十二条  管委会对同意城市总体计划给予公布,并对区域内城市总体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时检验,向市政府汇报。   第八十三条  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在城市计划区内依据各级政府颁布城市计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整城市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确保城市计划实施。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计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需持有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八十五条  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在项目提议书阶段应征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选址意见。   第八十六条  凡在开发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者,需持立项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定书(表),所需水、暖、电力、通讯、气等相关资料和建设计划向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在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符合城市计划要求后,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管理权限,核发或报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八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施分级计划管理。   (一)国家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烟台市计划局审核后,转报省建委核发。   (二)烟台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烟台市计划局核发。   (三)管委会审批建设项目,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核发。   第八十八条  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四个月内不继续办理计划建设手续,其选址自行作废。 第二节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第八十九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进行建设,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文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出用地计划申请。   (二)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依据建设项目标性质、规模,根据城市计划要求,经实地勘察,确定项目标予拨地坐标,提出用地计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依据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供予拨地坐标和计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图、单体方案和管线方案设计,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继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同时按用地计划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计划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十条  计划设计方案阶段审查内容:   (一)总图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计划标准。   (二)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和沿街关键建筑物退建筑红线是否符合计划要求。   (三)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性质、规模、位置、层数、高度、标高、体量、建筑密度、容积率、朝向、日照间距、防火间距、防震、通风等是否符合计划设计要求。   (四)关键建筑物造型、色彩、群体组合,和周围环境、景观协调是否符合计划设计要求。   (五)道路走向、坐标、标高、宽度、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隶属设施是否符合计划设计要求。   (六)地下管线走向坐标、标高、架设方法、埋深、管线交叉、各管线主管单位提供接口位置及管线综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图拆分设计要求。   (七)围墙形式、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办理使用手续,《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自行作废;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未使用土地,《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九十二条  在开发区采取砂石、土等,开发使用浅海、滩涂,必需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办理相关开采、开发手续,并严格按同意范围开采、开发。   第九十三条  在开发区提取地下水等其它地下隐藏物,必需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四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制上流沙侵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法侵占开发区沿海防护林带及其它林带。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临时用地,须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领取《建设用地计划临时许可证》。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超出两年。使用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不得继续使用。使用期内因计划调整,必需服从计划,清场退出。 第三节  建设工程计划管理   第九十六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办理建设计划许可手续。   第九十七条  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报送设计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进行政策性审查。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同意后,签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第九十八条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不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第九十九条  临时建筑建设不得有碍市容和影响交通,不准侵占公用绿地、停车场和人行道。临时建筑不得出卖和转让。   第一百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为二年,期满时必需自行拆除,需超出使用期限继续使用者,须在使用期满前到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申请续用,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依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用。使用期满仍不拆除,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无偿拆除。对使用期未满而城市计划建设需要拆除临时建筑,使用者应在限期内拆除。   第一百零一条  拆除管委投资原有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需持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计划手续,到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工程必需严格实施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保护等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负责各类工程放线和验线,验线时必需有计划管理人员在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放线和验线。   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通知计划管理人员进行计划验收,以检验建筑工程平面、空间布局、建筑造型和室外设施是否符合计划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发放《山东省建设工程完工计划验收合格证》。   第一百零五条  已经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同意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同意,不得开堵门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计划手续时,应按要求缴纳计划管理费。 第四节  城市计划设计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开发区多种计划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实施全方面放开政策,可向社会公开招标。标准上要求推选前三个方案上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也可邀请三家设计院各报一个方案供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选择。重大方案须经《开发区教授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推荐,报管委会同意。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开发区从事计划、勘察和设计单位,须到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计划设计单位依据国家要求收费标准进行设计收费,不许可竞相压价,扰乱设计市场。计划设计协议应报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审查立案。不许可私人设计。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审批城市计划设计结果,(包含图纸、电子文文件、计算机料、方案模型和雕塑模型)应无偿提供给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立案,设计计算机资料入区城市计划数据库。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审批城市计划设计结果应依据需要在地形图上完成。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提供计划设计要求,所完成城市计划设计结果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城市计划未按要求程序报审批机关同意,城市计划结果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或私自变更《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内容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实,土地权属证实无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要求,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限期更正,并处罚款。   (一)未经同意压占计划道路红线;   (二)占用道路或消防管道;   (三)压占地下管线、测量和水文标志及消防设施;   (四)占用河道、滩涂、堤岸、防洪沟渠及其保护地带;   (五)影响电力、电讯信道;   (六)占用城市绿地;   (七)占用古汉墓群保护范围用地;   (八)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违反当地相关建筑间距要求;   (九)影响交通安全及市容环境;   (十)违反第六十条要求搭建临时建筑;   (十一)违反第六十一条要求建设城市雕塑或其它建筑小品;   (十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要求设置广告牌;   (十三)违反第一百零四条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四)违反第五十八条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加层和改造建筑物;   (十五)其它不符合城市计划要求,影响实施城市计划。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要求,下列建筑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给予没收,并处罚款。   (一)私自缩小建筑间距或加层增加建筑面积;   (二)虽对环境影响较小,但属私自增建;   (三)私自改变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计划;   (四)其它违反《中国城市计划法》进行建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负责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要求,凡违反《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概算造价3—10%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补办建设手续,并按《山东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要求处以土建工程概算造价3—10%罚款。   (一)违反第一百零四条要求,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二)虽符合计划要求但未按计划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   第一百二十条  拒不实施处理决定和不服从计划管理,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可暂停办理建设单位其它建设工程计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负担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对应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阻挠计划工作人员依法实施公务,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计划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或管委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是依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管委会和福山区政府联合通知精神,原有村镇和企机关地面建筑均按一九八四年底山东省测绘局绘制1:1000地形图为准,以后未经同意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一级公路和柳子河之间用地内建筑,以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现实状况建筑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海滨旅游度假区具体计划依据本要求由旅游局负责编制,编制完成后报送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审查,审查经过后报管委会同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计划区内旧村改造计划管理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要求由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18日公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计划管理实施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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