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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推进县县通高速公路项目标顺利实施,依据交通运输部《加强关键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适用于贵州省新建及改扩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咨询工作,和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审查咨询工作。
第三条 勘察设计审查咨询遵照科学、客观、公正标准,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行车安全、满足使用功效、降低工程造价、节省土地为宗旨,为勘察设计单位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提供有益提议,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勘察设计审查咨询视审查咨询内容选择下列文件相关部分作为审查依据:
(一)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规程;
(二)交通运输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工作制度;
(三)环评、水保、地质灾难、抗震、压覆矿藏、文物调查等评定汇报批复;
(四)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地质公园、地方计划区等穿越批复或同意文件;
(五)项目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及其批复文件;
(六)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七)和公路沿线发生交叉铁路、电力、通信、管线等相关部门批复或协议文件;
(八)所审查项目和其它公路搭接、交叉接线协议;
(九)上级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相关指示、会议纪要。
第五条 勘察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应按协议推行职责,在协议要求审查工作阶段中,应全方位、全过程地跟踪勘察设计工作,从外业勘察测量到内业设计全部应派教授参与,并按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要求参与项目各阶段审查工作,在要求时间内提交符合本制度要求咨询结果及阶段性中间咨询结果。
第六条 审查咨询关键。
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及长大隧道设计方案、互通立交、交通工程、服务设施、设计概算及包含其它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重大敏感问题。
施工图设计:法规符合性、结构设计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施工阶段:较大、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咨询单位对咨询过程中相关资料要给予保密,相关资料不得提供给和工作无关人员,更不得将咨询结果向其它单位提供。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协议要求实施。
第二章 咨询任务及结果
第九条 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咨询单位参与各阶段中间检验、外业验收、方案论证、阶段性审查等会议,并按业关键求提交书面汇报和意见,帮助厅相关部门完成批复文件确定工作。
第十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关键咨询任务及提交结果:
(一)审查业主编制技术指导书和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纲领是否完善合理。
(二)两阶段勘察设计外业中间检验,并按完成进度分阶段向业主提交中间检验意见。
(三)分阶段参与业主组织勘察设计外业验收工作,提交验收审查意见。
(四)参与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国高项目初步设计预审查及省高项目标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交国高项目初步设计预审查意见及省高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帮助厅相关部门完成批复文件确定工作。在初步设计(预)审查前提交初步设计咨询汇报。
(五)参与业主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咨询汇报,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基础建设管理处提交工作汇报,帮助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批复文件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咨询任务:
(一)参与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审查,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参与交通运输厅每六个月对设计变更台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供决议参考。
第三章 技术审查关键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关键点:
(一)总体评价
1.核查设计文件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应符合《编制措施》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格式和深度要求。
2.核查设计文件实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情况,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3.设计方案比较内容、深度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所采取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完整性、可靠性。
4.设计文件所表现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优异性及施工操作性。
5.土地指标是否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要求,造价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批复要求。是否含有降低造价可行性提议。
6.客观真实反应设计文件存在关键问题和缺点。
(二)总说明书
1.总说明书组成内容完整性,深度应符合《编制措施》要求。
2.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起终点、关键控制点及所经过关键河流、垭口、城镇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要求。
3.路线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汇报批复走向应基础一致,重大改变路段论证应充足、合理,不一样方案应同深度比较,推荐方案理由应充足、合理。
4.沿线地形、地物、地质、水文、文物、环境保护等自然条件对本项目建设影响评价合理性,不良工程地质地段、特殊路基地段划分及设计采取对策是否合理。
5.沿线大型桥梁、隧道方案是否合理,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位置、标准、规模、相互之间距离及其协调性是否满足工可批复要求,互通形式及收费站车道数是否满足交通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6.桥梁设置是否和沿线水系、水文、水利、地质条件协调,桥下净空是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道路要求,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桥梁桥位、桥型比选情况应充足说明。
7.隧道线型、净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逐处说明隧道处治方案和地质条件协调性,隧道通风、供电、照明、监控、通讯、消防、标志等设施规模、标准及方案应进行具体说明。
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几何设计、交通量、公路功效、服务水平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等适应性。
9.路线方案是否充足考虑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评价专题汇报指导意见。
10.建设工期安排、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合理性和可行性。
11.各设计方案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情况,提出科研项目标必需性和可行性。
(三)路线
1.审查路线方案比较客观性、科学性,推荐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各项技术指标应用是否适当。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同深度比选要求。
2.对路线方案起讫点和关键控制点和工可批复不相符,则应评价变更理由,对设计推荐方案进行确定或提出修改方案。
3.核查制约路线方案走向地形地质控制点、已经有建筑物、水利设施、风景名胜保护点等敏感点完整性、正确性。
4.对路线平、纵组合受限制路段,深入评价其选择指标安全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5.提出各路线方案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
(四)路基、路面及排水
1.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工可批复及标准、规范要求。
2.路基通常设计图是否依据项目实际,有针对性提供了不一样形式含有代表性设计方案,评价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不良地质和病害路段特殊路基设计推荐方案安全可靠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4.核查确定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评价土石方调配合理性。
5.高边坡所采取防护方案及高挡墙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核查地质复杂、工程量大防护方案是否存在防护过当情况,核查方案是否含有降低造价空间。
6.审查根本、桥梁、隧道、收费站、互通立交匝道及连接线路面结构方案及设计参数合理性。是否充足利用当地符合要求材料,采取目前成熟或优异技术,评价技术经济比较及推荐方案合理性。
7.审查排水系统设计完整性,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急流槽、集水井等设置是否和沿线地形相适应,并满足泄洪要求。
(五)桥梁、涵洞
1.沿线桥梁、涵洞布设是否合理,论证桥梁和路基方案进行比较可能性,尽可能缩短桥长。
2.审查桥位、桥型方案尤其是特殊结构桥梁比较深度及推荐方案是否合理,评价推荐桥位、桥型方案及结构尺寸安全性和经济合理性。
3.核查工程地质、洪水位、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冲刷线等基础资料完整性和可靠性。
4.审查和铁路、现有公路、管道、电力、通信等设施有干拢桥梁施工方案可行性,并充足考虑协调对工期影响。
5.涵洞、通道及天桥布设位置及跨径是否合理,是否提供了必需水文计算资料,能否满足泄洪、农灌及沿线群众基础需求,大跨涵洞跨径有没有优化空间。
(六)隧道
1.隧址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隧道线型、标高及洞口位置是否合理,和路线设计方案是否协调。
2.隧道内及洞口周围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对通风、排水造成不利影响。
3.核查浅埋隧道、连拱隧道和明挖方案比较是否充足,推荐方案是否合理;核查专长隧道通风防灾方案及联络通道部署合理性;评价设计、施工方案可行性和安全性。洞口位置及洞门形式是否安全稳定,并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4.核查不良地质地段对隧道施工影响分析及对策是否合理可行。
5.评价隧道通风、供电、照明、消防、救援、标志等设置标准、规模、标准是否合理。长、专长隧道管理机构设置规模、标准、人员配置及所需房屋建筑、设施总体布设是否合理。
6.核查隧道弃碴方案安全性及经济合理性,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水保、农林等部门相关要求。
(七)路线交叉
1.互通立交数量及其位置、连接线标准和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批复要求。
2.互通立交方案比较论证情况,各方案形式、匝道宽度及收费车道数是否合理。
3.分离立交及通道天桥位置、设置形式、结构类型是否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沿线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标志、标线、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满足现行规范和行车安全要求。
2.各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实现联网运行方案是否合理。
3.通信、监控、收费、隧道机电等各系统功效目标设定合理性,是否满足运行管理需求。
4.机电工程和房建、土建等工程是否协调统一。
5.服务区、停车区设置距离在满足基础功效前提下是否最优化最节省,平面部署方案及占地面积是否合理。
6.各类管理用房建筑方案、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是否合理。
(九)其它工程
1.环境保护方法是否满足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汇报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汇报书要求;绿化美化设计方案是否和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2.改移工程和原有道路、河流是否相适应。
3.筑路材料选择是否合理。
4.施工方案、临时工程、临时用地合理性、可行性,临时用地是否占用基础农田。
(十)设计概算
1.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是否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编制措施、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2.审查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是否合理,核查概算工程量和设计工程量一致性。
3.审查设计概算实施工可批复情况,概算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十一)基础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和深度满足设计需要,不良地责问题完整性及勘察方法正确性,地质勘察汇报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核查水文分析调查及计算资料完整性、正确性。
3.测量方法、手段及精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关键点:
1.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整性,文件组成和内容是否符合《编制措施》格式和深度要求,和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2.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情况。
3.沿路线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逐段核实,核查施工图设计方案是否实施初步设计要求,审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未强调路段设计方案是否按初步设计方案实施。
4.审查测设方法、地质勘察等基础性工作及基础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5.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长大隧道设计方案、互通立交、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等施工图设计安全性、方案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安排、土石方调配等是否合理。
7.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施工阶段审查关键点:
1.分析较大、重大设计变更原设计方案在该阶段不可行性及不合理性,评价变更设计理由是否充足。
2.审查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方案可行性、优越性及经济性,并按施工图设计深度审查设计变更施工方案。
第四章 咨询工作结果验收及质量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咨询工作结果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咨询质量评价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教授会审评定。咨询工作结果验收汇报和质量评价汇报作为支付剩下酬劳依据,并纳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统计,作为以后是否委托审查咨询依据。
第十六条 咨询工作结果验收关键评价咨询单位工作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设计工作把关是否到位。
第十七条 咨询质量评价工作关键是对咨询单位咨询行为、过程、投入人员力量、指令实施力、工作责任感、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评价,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咨询单位在本项目咨询过程中从业能力和效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咨询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将给通报或警告,并计入不良信用统计,情节严重,取消在本省从事审查咨询工作资格。
1.不能做到客观公正,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2.弄虚作假,偏护、纵容相关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
3.评审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评审深度要求;
4.利用评审工作,进行不妥竞争;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6.项目评审后,发生和评审相关质量责任事故;
7.违反廉政建设要求;
8.发生其它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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