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垄断形成与规制.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2499762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4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垄断形成与规制.pdf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垄断形成与规制.pdf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垄断形成与规制.pdf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反垄断49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垄断形成与规制钟海燕李晴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关键词:平台经济 市场界定 垄断行为 反垄断规制一、平台经济与平台企业垄断行为产生的内生逻辑平台经济是在网络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形成的一种新型市场经济模式,主要通过平台协调经济社会资源配置,属典型的双边或多边市

2、场经济。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定义,平台即为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一起共同创造商业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1由此可见,网络平台市场经济相较于传统市场经济更具备了综合性的特点。(一)双(多)边市场平台市场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或多方市场(Multiple-sided Market)。网络平台公司一边面对用户,一边面对商家,而网络经营者则是利用市场网络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和合作伙伴交易形成市场,从而连接消费者与商家,使参与的各方获益达到市场价值最大化。平台运营中网络的

3、理论潜在价值随着用户规模的形成直线增长:Vp=k2*m*n(k2 是一个常数,m 是企业规模,n 是用户规模,Vp 代表双边市场交易的基础或社会价值)。2一些双边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平台间存在竞争关系时更加特殊。很多双边市场的一边或两边都存在一部分终端用户和多个平台同时建立联系的情况,用互联网术语说,这些用户是“多栖”(Multi-home/Multi-homing)的。3在此情形下,平台公司会试图用低价“拉拢”终端用户形成独占的消费关系,因为市场一方的价格多栖会增加与另一方的市场价格竞争,平台公司由此可利用其在双边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形成垄断价格、捆绑营销等做法。(二)规模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由

4、于不受区域、空间和区位等环境约束,具有强大的区域发展作用。平台公司利用自身产品和营销资源优势先取得这一产业相当的市场占有率后,由于平台作用导致该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并出现寡头垄断的态势。规模效应在经济学意义上是指边际成本递减,有外国学者清晰地勾勒出平台经济规模效应的作用机理,平台成本变化远低于平台用户数量增加的变化,当平台用户规模数量达到一定的边际临界值时,成本的增长可趋向于零。4同时,企业的经济规模并不局限于某一领域,而是利用其本身的占据“头部”优势渗透到其他领域。由于头部服务应用公司,尤其是 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通过采用并购、控股、参股等手段,使其业务范围向各个领域蔓延,因此,获得

5、了头部服务应用巨头支持的公司往往有着很大的优势。5(三)网络效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随着用户数量的扩大而愈来愈有价值,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就在于该产品的其他用户数量,在市场经济中被称为“网络效应”。数据越多,越有价值,而越有价值,用户也就越多,且不断积累了对数据的粘性,最后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所以梅特卡夫定理指出,通信互联网的价值增长率为 N2,而互联网的潜在价值则随着用户数而呈指数的增长:Vm=K1*N2(Vm 表示发生梅特卡夫作用的互联网价值,K1 表示常数,N 表示互联网数量,这个定理是大量观察中得出的统计学意义上的近似公式而并非物理意义上的精确定理)。6平台用户的增长速率使得平台经济的规模

6、基数极易迅速扩张。但在用户数量突破了某个临界点以后,平台经济市场结构形成了垄断甚至寡头垄断的态势,最后走向“赢者通吃”的局面。在该平台经济模式下,一些微小或者新型平台企业很难突破已有规模或者累积流量足够庞大的平台企业。从上述平台经济特征与平台垄断现象产生的关联性可看出,平台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更容易诱发反垄断50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垄断行为。但也有学者对该逻辑产生质疑,认为平台经济走向垄断实质上有许多限制因素,平台经济并不必然走向垄断。譬如有外国学者认为在竞争性环境下企业实际上是单边平台,因为他们并不能够对价格真正操控,一旦商品价格提高,消费者便会去其他平台消费。假设 w

7、和 p 分别为市场工资和商品价格,当约束条件aSw 和 aBp=w 同时满足,并且利润非负条件 aS aB 0 满足时,企业无法操纵价格结构。7然而,互联网科技的不可控性强,网络技术连接到上下游生产厂家的产品供应链时,上游及下游在用户的服务方面会逐步拥有更多的产业链条。而电子商务模式利用“以销定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延伸的原材料供应链直接关系到原材料的价格。8在这些情形下,网络企业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无疑将得到逐步扩大,当企业的市场支配能力超过某个峰值用户没有选择余地的时候,已有的市场结构必须作出修改。二、规制困境: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现状分析(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传统的相关市场范围界

8、定方法主要包括: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与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 测试法)三种。传统的界定方法主要建立在单一产品市场的假定基础上,但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点与性质,如“双(多)边市场”“网络效应”,因此,不能简单的在传统的市场范围界定分析视角下进行认定。譬如就互联网平台服务零价的特点而言,单边市场逻辑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在双边市场条件下难以奏效,传统的基于价格变量的 SSNIP 测试方法无法适用于“免费定价”模式下的互联网平台。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出了 SSNDQ 的方法,即考察互联网平台在提供免费服务的情况下是否会降低服务的质量,从而规避了零价问题。但是 S

9、SNDQ 方法在对质量的评估、量化和基准的选取中尚无标准,质量下降幅度难以确定。9(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制度困境随着数据技术的融合创新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应用场景逐渐多元化与复杂化,出现大量基于数据与技术创新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实务中难以辨别该垄断行为是创新性还是以创新名义规避的垄断行为。典型的如平台“二选一”“价格操控”的违法识别性较为模糊,难以依据法律进行规制。1.“二选一”。近年来,阿里巴巴、美团、京东等平台企业有关“二选一”垄断竞争问题频发。“二选一”是指平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商家可以进驻该平台,而不准进入其他同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平台。“二选一”属于垄断行为或是正常的商

10、业行为,学者对此观点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的规定,对“二选一”行为约束的前提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换言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的“二选一”行为属垄断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此外,按照 2023 年 4 月 15 日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认定互联网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同时满足各行业的技术优势、市场运作方法、交易规模、用户数量、平台影响力、市场锁定效果、技术优势、服务能力、运营管控过程中的技术水平、掌握和管理有关资讯的能力水平,以及经营者在有关领域内的市场影响力等基本要求。10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于

11、如何对新规定的情形进行重新评估还需要在今后执法总结中进行确定。2.“价格操控”。有关平台公司的“价格操控”活动大致表现在以下三个领域:其一,垄断高价行为。指拥有价格支配优势的生产经营者运用其价格支配优势,使其产品的商品价格持续、稳步、大幅地超过或小于平均利率标准的行为。其二,平台的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主要是指一种定价策略,一些平台为了能够获取快速的扩张而进行的一些低利润“营销”。现实中,大多数互联网平台发展初期为了扩大规模吸引消费者而进行一些优惠活动,如“新人优惠券”“红包福利”“邀请福利”等。但在实践中对此种价格操纵行为很难认定为是不合理的定价行为。其三,算法价格歧视,也就是所谓的“大数据

12、杀熟”。“大数据杀熟”垄断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数据、算法以及其他技术优势,在大数据的算法分析下针对不同用户实施的差别待遇行为。11对于算法价格歧视存在正面和反面的评论,不能简单地对其作出否定的态度,需要有一个“度”来衡量是否超过法律的边界。三、对策建议:平台自律、创新监管、软硬执法三管齐下(一)平台内部: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治理平台公司在成长过程中,不断有平台垄断现象或者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的发生,有些头部公司以其支配影响力兼并了部分微小的初创企业,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公平竞争,而将公司内部规范管理作为公司对内管理的主要战略,可以更有效地从根源上抑制企业的垄断行为。在最新修订的反垄断

13、法反垄断51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第十四条关于对经营者的要求增加了“合规治理”。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治理模式与企业特色文化,难以进行统一的法律规制,因此企业的自我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平台企业的合规治理可以从以下两个路径加以完善: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的风险管控能力,增强合规意识。平台只有通过主动的合规建设才能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创新、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平台公司大多没有合规能力,对风险的防范也需要按照风险辨识、风险判断、风险管理的逻辑加以控制。12另一方面,建立反垄断合规的自我监督制度。首先,高层领导的重视,需要使得平台制定的合规制度不流于形式;其次,企业加强反垄断

14、的合规培训制度,以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企业还应该意识到自身也是反垄断制度的协同者,如2021年7月13日,阿里、腾讯、字节跳动、华为、百度、京东、科大、讯飞等 33 家互联网企业,在上海世界互联网论坛“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论坛”上,联合签署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反垄断自律公约,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二)行政治理:监管部门的数字化治理平台经济的复杂性主要依赖于算法与大数据等科技元素的存在,对传统的反垄断治理产生了巨大的挑战,亟需推出全新管理方式,引进数字科学技术管理思想和方法,“以网治网”,把科学思想、技术原理和科学技术全方位渗透到网络行业垄断现象产生的管理当中。实质上,数字化监管主要在于

15、连接监管部门与平台经营者,通过算法与大数据两者之间搭建实时、智能化、高效率的监管机制,更好地实现事前监管的效果。13 2022 年初,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首次明确要逐步完善国家线上交易市场管理体系。基于此平台,可建立“分类”“分级”的监管机制。“分类”即对不同类型的平台分别建立不同的数据库监管,同时在同类竞争平台中针对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进行分类,分配不同的职能部分实时监控。“分级”就是在建立各种违法性衡量标准和充分获取平台竞争信息的基础上,利用数据对其全面的性质进行研究,以准确了解平台与涉嫌垄断活动的可能关联性和集中度情况,并通过各种违法认定指标将同一竞争类别的平台分成三

16、种主要危险等级:严重违法风险、中等违法风险、轻度违法风险,并形成反竞争风险警示和监控的干预体系,一旦达到第一个等级或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后,执法机构即启动干预举措,如竞争立案调查、合规约谈、监管引导等。同时还可以架设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的协同,使得事前监管更高效。(三)行政执法:“硬法”与“软法”结合的外部规制“硬法”与“软法”作为现代法治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一种刚柔并济的治理模式,同样可以适用于国家对于平台企业的治理。我国最新修订的 反垄断法 还针对订立垄断协议、违反经营者利益集中、阻挠或者妨碍国家反垄断行政机构开展调查研究等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并针对平台公司在竞争领域的

17、特点,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其关键在于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从执法层面上增加对平台企业的威慑性。“软法”主要指激励政策,在治理过程中仅靠威慑力不够,当惩罚力度过大时,会产生心理学上的“超限效应”,即用力过猛,反而适得其反,同时也会对受罚平台企业甚至其他平台企业的后续创新发展产生一定的限制,这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持续健康发展的要义相悖。因此,需要在包容审慎原则下融入激励政策,引导平台企业从“被治理”到“主动治理”,从与执法机构对抗转化为与执法机构合作的这样一个趋势。参考文献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

18、21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2 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从“梅特卡夫定律”看互联网发展.3Rochet,J.C.,Tirole,J.(2003).Platform 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1(4),990-1029.4Katz,M.L.Platform Economics and Antitrust Enforcement:A Little Knowledge Is a Dangerous Thing.Journal of

19、 Economics&Management Strategy,2019,28(1):138-152.5 王先林.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反垄断问题的法律思考 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No.169(04):34-45.6 许小年.商业的本质和互联网 M.第二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23.02.13.7 法 让 夏尔 罗歇,法 让 梯若尔.双边市场:关于研究进展的报告.8 尹振涛,陈媛先,徐建军.平台经济的典型特征、垄断分析与反垄断监管 J.南开管理评论,2022,25(03):213-226.9 谭袁.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困境与出路J.法治研究,2021(04):110-123.10 王先林,方翔.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趋势、挑战与应对 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No.245(02):87-97.11 靳昊.反垄断法,离你的生活并不远.光明日报,2018-07-29,7.12 王磊.论平台垄断的合规治理 J/OL.行政法学研究,2023(04):129-1392023-06-03.13 陈兵,马贤茹.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垄断认定完善理路 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03):1-19.(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