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案例某校外培训机构名不符实宣传案分析口王瑾一、案情简介2022年6 月2 0 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信,称某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违法开办高价日语培训班,请求依法调查处理,并表示将对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东乡区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执法稽查局综合应急中队围绕举报人举报线索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江西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属于从事教育咨询的校外培训机构。该机构冒用江西某大学和江西某大学日语培训部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项:1.宣传单页印制有“江西某大学日语培训部”,并在左上角标注“江西某大学Logo”标识,宣传文字内
2、容含“日语代替英语高考,某大学名师教授,高考提分圆梦之路”、“江西合作试点多个学校,日语代替英语参加高考,平均提分40 十,助力学生专科变本科,二本变一本的奇迹突破。”2.当事人经营场所播放的日语奖学金名单PPT中使用“江西某大学Logo+大学名称”。3.当事人东乡校区负责人谭某某的微信名为“A谭老师(江西某大学日语培训部)”。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江西某大学的授权许可,也无法提供江西某大学日语培训部真实存在的依据和证明。至案发止,该公司在东乡校区共招生8 9 2 人次,应收培训费6 7 6.2 5 万元,实收6 18.9 1万元。二、定性争议本案在查办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在适用法
3、律法规时产生了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分别处罚。当事人宣传“助力学生专科变本科,二本变一本的奇迹突破”构成对升学、通过考试和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并不存在的某大学名师教授进行广告宣传以及利用江西某大学校徽进行宣传,属于“利用教育机构、专业人士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的中国价格监管与反断2 0 2 4年增刊违法行为。而当事人宣传的“江西合作试点多个学校,日语代替英语参加高考,平均提分40”,以及虚构教师履历,构
4、成了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违法行为。理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对虚假广告应按照广告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非广告形式的虚假宣传就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在同一自然行为中,同时出现了可区分的两种违法行为,即当事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案应按多个违法行为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虚假
5、广告是通过发布广告的形式完成的一种广告行为,当事人不论是印制宣传单页、播放日语奖学金名单PPT使用了他人名义宣传,还是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其都是针对已招收的学生或是有报名倾向的特定人群,并未广而告之。而虚假宣传是利用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其中涵盖了包括广告行为在内的所有宣传行为。相对来讲虚假宣传的范围大于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定性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
6、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下转第39 页)39上接第37 页案析例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前三项行为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均具有惩罚性质,而符合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 0
7、2 1年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从中可以看出,退款情况与违法所得的认定并无关联。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尚未出台。本案办理中,考虑到价格行政执法一直将因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价款作为违法所得,故按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2 0 0 1年)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二)法律适用当事人实际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的价格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
8、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三)办案体会与思考三、思考探索本案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处罚,原因是本案只有一自然行为,即虚假宣传行为,对一自然行为只能处罚一次。PPT和宣传页都是虚假宣传的不同形式,二者实施主体和指向的客体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正是由于微信、宣传彩页、PPT、口头推销等几种宣传方式的共同作用,才达到足以引人误解的程度。所以,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准确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针对对象等综合研判,当
9、事人对升学、通过考试和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且利用江西某大学、江西某大学日语培训部的名义对学生或家长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东乡区市场监管局最后依据中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断2 0 2 4年增刊1.强化数据处理,提高办案效率。本案涉及的汽车停放费记录共有近2 万条,面对海量的原始数据,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梳理,首先排除未收取费用的特殊放行记录及无出场时间的无效记录,得到全部有效记录19 5 0 1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函数公式,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数据进行集中处理,最终快
10、速高效地得到了该物业服务企业应收取停用费用明细、实际收取停车费用总数、多收价款等数据。当事人刚开始对执法人员在短时间内得出的结果存在疑问,但经当事人随机抽取数百条记录进行核对计算,发现计算结果完全正确,并最终认可了执法人员的计算结果,从而为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较好的基础。2.打磨“小细节”,撬动“大幸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拥有私家车辆,停车收费问题也日益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其中,发生在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问题,虽然是“微小事”,但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影响小区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将服务民生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打磨停车收费“小
11、细节”,撬动人民群众“大幸福”,进而彰显市场监管“大作为”。(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 0 万元”的行政处罚。四、意见建议“双减”政策落地以来,校外培训机构一度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对标梳理明晰市场监管部门在“双减”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各级市场监管系统持续聚焦证照登记、价格公示、广告监管、收费管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职能职责,加大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执法力度。市场监管系统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继续强化“案件查处与行业规范并重”的工作理念,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制定规范的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注重通过个案查处,着力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良好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