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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94500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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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措施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措施已经10月11日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 二OO二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足发挥城建档案在城镇计划、建设、管理中作用,促进本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依据中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措施。本措施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计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有保留价值多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一样载体形式历史统计,和相关资料。第

2、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根据集中统一管理要求,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正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和城镇建设事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收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其关键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相关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计划和工作计划;(三)制订、实施城建档案工作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该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取得上岗资格。第二章 城建档案移交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该接收城建档案范围包含:(一)建设工程档案,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

4、除外)等档案;(二)城镇计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三)相关城镇计划、建设、管理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结果;(四)其它含有保留价值城建档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具体内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九条 应该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城建档案,其形成单位根据下列时限移交:(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二)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三)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立即移交;(四)其它城建档案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时限移交。前款

5、所列第(一)、(三)、(四)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第(二)项城建档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移交。属于第八条要求范围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城建档案由其共同上一级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要求范围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根据要求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要求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所保留城建档案目录。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应该完整正确、图形清楚、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留。案卷质量应该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要求要求。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均应该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施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发包

6、、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署建设工程协议时,应该明确搜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责任、要求等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明确专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和协议约定,编制、移交建设工程完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验收汇报时,应该附有建设工程完工图及其它建设工程档案。监理单位应该立即搜集、整理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档案,并在完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该在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按要求要求立即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实。建设工

7、程档案接收证实应该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并载明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移交单位、案卷总数、接收验讫、档案存管机构等内容。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五条 已建成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正确,产权单位应该做好补测、补绘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结果移交城建档案馆(室)。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房屋建筑,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该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实,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城市管线档案管理。城市管线档案不完整、不正确,应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城市管线普查和测绘。普查和测绘所形成档案

8、应该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对城市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建设单位应该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绘制现实状况图,并在变更或改造结束后3个月内立即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对废弃、停用管线,建设单位应该立即报城建档案馆(室)立案,城建档案馆(室)应该立即做好对应档案信息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城建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该同时移交。建设工程停建、缓建,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其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要求办理移交,并向城建档案馆(室)立案。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该加强对城建档案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指导,确保城建

9、档案完整、正确。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和利用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或搜集档案应该立即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保管、判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档案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方法。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管线及其周围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到城建档案馆(室)和相关部门查清该地段地下管线分布情况。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及其它形成、保管城建档案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三条 严禁出卖属于国家全部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交换、转让和出卖,应该根据

10、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国家全部,对国家和社会有保留价值或应该保密城建档案,档案全部者应该妥善保管。档案全部者能够向城建档案馆(室)寄存、捐赠或出卖。第二十五条 保管城建档案应该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该保持合适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方法,并含有对应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灾难能力。库房面积应该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要求。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该实施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档案用具和装具,逐步配置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

11、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该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该定时向社会公布能够开放档案目录,并依据城镇计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需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城建档案搜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三)将关键或珍贵城建档案捐赠给国家;(四)在很条件下,为抢救、保护城

12、建档案表现突出;(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要求,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二)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要求,不按要求补测、补绘建设工程档案;(三)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造成损失。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根据本措施要求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处罚。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损毁、丢失、涂改或伪造城建档案,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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