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 担保企业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同时实现本企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担保业务连续、健康、有序地开展,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依据《中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担保,关键是指借款担保等经济行为担保。另外,本企业还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提供其它类型业务担保。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企业全部担保业务。
第四条 本企业担保活动遵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正当
标准。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担保对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登记注册,独 立核实、自负盈亏,含有法人资格,并在相关国家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全民全部制、股份制、集体全部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工业、交通、流通等企业;
第六条 本企业认为符合条件其它类型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镇就业劳动密集型各类中小企业和经济实体。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含有一定规模经营资产;资信情况良好; 正当经营;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有预期偿还能力并能根据要求向本企业提供对应反担保方法。
第八条 本企业接收担保项目必需满足下列条件中四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国际、中国处于领先地位技术结果应用开发项目;节省能源、降低物耗、提升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替换进口节省外汇项目;
二、能快速推进高新技术结果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三、拟采取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经过正式判定,而且优异适用、经济合理项目;
四、产品适销对路,含有很好市场竞争能力,产品覆盖率较高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投资项目;
六、项目己列入其它贷款计划;
七、项目己列入国家级或地方级火炬计划;
八、其它经企业确定经济技术项目。
第九条 企业担保范围:
(一) 为高新技术结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投资提
供担保。
(二) 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学、研”项目投资提供担保;
(三) 为企业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形
成经营规模投资提供担保;
(四) 为企业利用中国外高新技术结果进行消化、吸收、创
新投资提供担保;
(五) 其它投资担保业务。
第三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十条 担保业务程序以下:
(一)担保申请
(二)受理立项
(三)调查评审
(四)核查审批
(五)签约担保
(六)风险控制
(七)担保终止
(八)担保追偿
(九)档案管理
第四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用户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材料:
一、 加盖企业公章后《担保项目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总体概况:包含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 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员人数、经营范围、关键股东、关键产品等;
三、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实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 相关企业同意成市文件、协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汇报等:
六、 企业章程(有限责任企业提供);
七、 相关此次信贷申请或担保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组员签字样本(有限责任企业提供)
八、 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财务情况变动表,利润表)及其由企业认可 单位提供资信证实
九、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年检证实)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提供落实反担保文件;
(一) 办理抵押反担保:应提供能够证实抵押财产名称、数量、范围、所在地、占有方法、产权归属等情况相关文件材料;验证产权证实,审查产权证实或相关文件;经含有资格资产评定部门对抵押财产做出评定汇报(汇报结果应被本企业认可)等资料。
(二) 办理信用反担保:应提供足以证实信用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足以证实信用反担保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文件资料
(三) 本企业认为必需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负责担保申请项目受理。用户到企业申请担保业务时,应依据用户提交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核实其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和之洽商,审核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业务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项目填写《担保业务受理审批表》并附用户提交申报材料,签署受理意见,经担保业务部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同意立项。
立项以后,企业指派项目经理全程负责办理。对正式受理项目,应按项目建立用户档案。
第十三条 对正式受理项目,项目经理须在要求时限内进行项目初审,对用户及项目进行全方面调查和评价。
项目初审完成后,项目经理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汇报》,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经初审同意立项以后,企业可视情况在3个工作日给担保申请人或银行发出《担保受理意向书》,通知申请人填写企业统一格式《担保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申请担保所需资料清单》所列资料由企业进行调查评审,同时由担保申请人到拟贷款银行联络办理贷款事宜。
企业经初审不一样意立项担保项目,受理项目经理要具体告之申请人。
第五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关键是经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融资担保项目、项目用户及反担保人真实、全方面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终综合性评定和结论——《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汇报》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受理用户业务资料后,先必需审核该资料真实性、正当性、时效性。
(一)资料真实性是:所提供资料必需是依据真实、客观存在经济事件发生而记载客观事实。
(二)资料正当性是:资料取得及记载必需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路径得出结论。
(三)资料时效性是:所提供资料有时效必需在法律所要求使用期内。
第十七条 资料审核是对申请担保用户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真实性、正当性和时效性。信息不仅起源于用户,还应从和用户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金融、财税、供给商、用户等单位取得。对资料审核过程中需要深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和发觉漏洞、疑点,应作为实地调查工作关键。
第十八条 资料审核关键点:
(一)按本规程第九条要求提供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多种文件是否在使用期内,应年检是否已办理年检;
(二)各相关文件相关内容要查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经过对用户成立批文、协议、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汇报、立项批文等具体文件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含有资格,是否正当;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汇报,是否有保留心见汇报,初步分析财务情况,统计疑点,方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文件资料审核和以上三项基础相同,关键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方法是否符合《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押登记管理措施要求,抵押、质押物权属是否明晰。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最少要进行一次,企业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可视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 实地调查关键点:
(一)访问用户,会见相关当事人,了解用户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供给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和还款起源;考察用户管理团体整体素质(关键是文化程度、关键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议、市场开拓、遵纪遵法等方面),了解关键领导人信用情况和能力;
(二)对需要深入核实材料,要求用户提供原件查对;
(三)考察用户关键生产、经营场所,经过走、看、问,判定用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相关资料记载和相关当事人介绍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调查审核,应依据用户实际情况,关键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用户关键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用户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实施;
3、经过采取抽查大项方法,审核用户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心见审计汇报保留心见部分;
5、用户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6、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关键审核存货、长久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借款、应收账款、销售收入等关键会计科目。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以房地产抵押,要察看、了解抵押物面积、用途、结构、完工时间、原值和净值、周围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押物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识别真假,必需时请相关部门判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对所经办项目在核实资料、实地调查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并陈说出调查结论。
综合分析以下五个方面:
(一)借款人(融资担保申请人)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推行协议条款;
(二)经济环境对融资担保项目和项目负担用户影响,关键包含:项目产品在行业中地位,产品经济寿命周期,技术、工艺优异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和政府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还款能力。经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财务情况和偿债能力,估计借款人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关键内容:
1、偿债能力 (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估计近三年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估计在未来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反担保人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关键分析担保方法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正当合规,和抵押物、质物流动性相关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稳定性及可预见性;
(五)基础风险分析及风险化解方法。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初审结束,项目经理须向审保委员会提交《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汇报》,该汇报分为《用户评价汇报》、《担保业务评价汇报》和《反担保评价汇报》,其关键内容分别为:
一、《用户评价汇报》:
(一)基础情况:
1、概况;
2、股东组成;
3、关键责任人简历;
4、和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5、关联交易;
6、财务情况及偿债能力;
(二)信用分析:
1、市场竞争力分析;
2、流动性分析;
3、管理水平分析;
4、基础风险度分析;
(三)用户评价总结。
二、《担保业务评价汇报》:
(一)担保业务基础情况;
(二)和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起源;
(四)融资及担保额度合理性分析;
(五)融资项目标经济效益及还款起源;
(六)担保业务风险分析和防范方法;
(七)企业综合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反担保意见和提议;
(九)业务调查意见和提议。
三、《反担保评价汇报》:
(一)反担保物及反担保方法评价分析;
(二)信用担保评价分析;
(三)财务监管方法分析;
(四)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觉用户有不良信用统计、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议失误、所处行业和环境不佳、违法乱纪问题、评定等价值认定严重失实、用户关系人意见不统一、经济纠纷等,或用户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经理应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上签注初审终止意见,并附具体说明,经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同意终止项目。
若因用户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一些关键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项目经理可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责任人同意可给予暂缓处理。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觉有和人民银行信用汇报书不符合内容,如不良统计、遗漏统计、关联统计等,担保业务部将其录入“担保用户信息库”,并抄送风险部立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通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超出上述时间,项目经理应立即向部门责任人说明原因,部门责任人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
第六章 担保评审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担保项目标评审包含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责任人签字、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项目经理将该项目全部资料连同初审汇报交企业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包含法律意见书)。必需时(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担保项目,或虽不足1000万元但认为有必需)可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风险管理部审核关键是对业务部提供资料加以审核,关键内容包含:
(一)对申请担保用户报审资料关键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二)对担保项目标风险进行评价;
(三)对反担保方法提出意见;
(四)对项目资料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五)对申请担保用户及项目标还款计划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企业教授委员会聘用法律、会计、经济、金融和技术专业领域教授组成,负责为企业重大和疑难业务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将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在《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风险管理部意见栏内,连同项目标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企业担保业务部,提请召开审保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审保委员会由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保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财务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员和财务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企业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企业分管风险管理副总经理担任,秘书由审保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一条 审保委员会定时或不定时召开。项目经理应于会前两天将经风险管理部审核项目资料(含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发送给和会每位委员,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通知以下人员参与:
(一)审保委员会委员;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业务人员;
(三)审保委员会认为有必需和会其它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审保委员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参与会议人员必需按时参与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与会议委员未达应参与会议委员人数五分之四,则会议不能进行;
(二)由项目经理汇报项目内容、初步审核意见和部门意见,项目业务人员作补充说明;
(三)由风险管理部责任人陈说内审意见,进行教授委员会咨询项目由秘书代表教授委员会陈说教授咨询意见;
(四)委员会组员和参与会议人员质疑,项目经理和项目业务人员;
(五)和会委员从正当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六)主任委员综合和会大多数人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七)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造成委员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定时,委员会提出需补充和深入补充资料和落实情况,主任委员可决定暂缓审议,并由担保业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加以落实;
(八)会议评审采取实名票决制,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表决票,和会委员须在表决票上签署“同意”或“不一样意”或“续议”意见并署名,80%(含)以上到会委员同意视为项目经过评审;审保委员会同意票数不足到会有表决权票数80%(含)以上但同意和续议票数之和达成80%(含)以上视为续议项目,不一样意票数达成40%(含)以上视为否决项目。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但享受一票否决权。
会议结束后,由审保委员会秘书制作会议纪要(内容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与会议人员对项目标意见和主任委员最终综合意见)。
(九)担保业务部依据会议纪要意见填写《担保业务审查审批表》相关评审意见栏,并提请企业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同意。企业总经理有权否决审保委员会同意担保项目。
第三十三条 企业担保业务审批权限:
企业年度担保项目及额度计划,需经企业股东会审议同意。
企业已经过股东会审议同意计划内项目在实施前,担保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下,报企业董事会审批;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经董事会审议经过后,报担保委员会及股东会审批。
未经企业股东会审议同意计划外担保项目,报企业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审批权限内认为有必需报董事长、董事会同意,可签署意见后报批。对企业审保委员会审议否决项目,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全部有权提请复议,但不能直接做出“同意担保”决定。
第七章 反担保方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取得同意担保用户,必需先办理对应反担保方法再签署担保协议,包含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用户或个人确保反担保、确保金等;企业依据用户和项目标实际情况,采取一个或多个反担保方法。
第三十六条 用户提供抵押物、质押物范围,根据《中国担保法》要求实施,并按法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6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八条 采取确保反担保方法时,反担保用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需含有《担保法》要求担保资格;
(二)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二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二倍;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出60%;
(四)连续两年盈利;
(五)用户在承保期必需参与财产保险。
第八章 担保协议签署
第三十九条 项目正式同意后,项目经理应确定贷款银行承贷情况,并通知担保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签发同意为担保申请人担保通知书;
(二)缴纳担保费用金额、付款期限和方法;
(三)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它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企业对外签署协议关键有:
一、 《委托担保协议书》
此协议是本企业同意接收债务人委托,为其借款行为 向债权人提供确保,并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协议。
二、 《担保协议》
此协议是本企业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按约定或法律 要求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负担确保责任而和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
三、 《信用反担保协议》
此协议是反担保人就本企业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向本企业提供信用反担保所达成相关各方权利及义务书面协议
四、 《抵押反担保协议》
此协议是债务人就本企业为其借款负担确保责任而以其全部财产向本企业提供财产抵押反担保所达成书面协议。
上述四种协议和主协议同时生效。其中《抵押反担保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其它协议签署如当事人一方认为需要协议公证,可在国家同意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本企业承保使用期间担保项目,由企业担保部 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一) 按约定收取担保费,定时对已担保项目进行跟踪检 查。检验过程中如发觉担保项目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企业领导汇报;尤其例外情况,要以书面形式讲明问题及其症结,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企业领导。
(二) 担保项目到期前30天,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债 务人按期归还贷款。
(三) 担保项目终止时,由担保部办理项目完结手续,并会 同办公室将项目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因还旧借新或展期贷款需要延期担保项目,债务人 应在该项目到期前二十天向我企业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在申请获准后,按新担保项目标受理程序重新办理相关部门担保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逾期担保项目,由担保部和放款单位、被担保 企业协商后立即做出处理意见报企业领导。
第九章 风险控制方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
一、 控制担保额度和收取一定确保金:
企业对任何一个企业或集团提供担保责任额标准上不得超出企业实收资本10%;也不得超出企业资产净值15%(政府指定项目除外)。担保责任余额总计通常不超出企业本身实收资本5倍,最多不会超出10倍;任何一个企业申请担保额度不得超出该企业净资产三到五倍;股东单位申请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其在企业原始股本3-5倍;累计担保额度控制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企业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期限,标准上不超出壹年。
二、 严格实施担保评审制度:
企业对每一个担保项目全部必需按程序进行严格评审,和此同时,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评审,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定含有资质评定机构对被担保人拟抵押资产进行评定,并要求出具评定汇报;针对特殊专业担保项目,企业另组织教授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四十五条 和协作银行共同控制:
企业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标准和放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和银行亲密合作,立即交换和通报被担保企业相关信息,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监督,对贷款实施百分比担保,共同控制风险,维护双方利益。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担保人风险控制:
A、事前控制
对申请担保人所提供材料(尤是反担保抵押物)按担保业务受理程序(见附件)进行全方面审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有效反担保方法。
企业所采取反担保方法关键有:确保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企业将依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一个或多个反担保方法,签署反担保协议,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反担保协议要求担保期间长于确保协议担保期间。
对被担保人能够采取确保金反担保方法。确保金由企业统一负责管理,关键用于被担保人不能根据协议或约定推行义务时支付。确保金交纳额度、百分比、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被确保人另行约定。
B、事中控制:
经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等日常监督和强制再担保方法来实现事中控制。在担保期间,企业担保部监督被担保人推行担保协议,随时对其抵押物情况进行检验,汇同协作银行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进行检验。
C、事后控制:
完善担保后期工作,担保到期前10天,本企业会同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企业下发担保到期通知单,由该企业签回执存档,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回收担保金;被担保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准期还款,经协作银行审批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企业依据情况确定是否续保;担保期限己到,经协作银行和企业共同催收,被担保人仍未能偿还贷款,由我企业负担代偿责任,企业在代偿债务,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须立即有效地派专员追偿企业所垫付款项和其它损失。
第四十七条 反担保抵押物:
一、债务人以其正当财产向本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
(一) 抵押物范围和条件
能够作为抵押物财产关键为依法许可转让并立即可变现财产和其它能够依法流通或转让权利。财产抵押物条件:
1、债务人拥有全部权或国家授权其管理;
2、未向其它法人抵押、出租、转移;
3、非法律严禁流通或转让;
4、非存在争议(包含诉讼、仲裁等);
5、非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保全方法;
6、非正在使用中福利、生活设施;
7、非列入破产程序;
8、非无法实施强制实施;
9、财产抵押物价值(不包含增值部分)或其价值和其它反 担保方法金额之和应大于本企业担保金额;
(二) 财产抵押价值由本企业依据其变现能力或由含有资格 资产评定机构合理作价。
(三) 《抵押反担保协议》签署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 上述财产抵押物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相关要求。
二、 由企业认可其它法人为债务人向本企业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人条件:
(一) 经依法注册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 资信良好,并含有推行反担保承诺经济实力;
(三) 如信用人以资产抵押(或质押)方法进行反担保,其抵押(或质押)资产(不包含增值部分)价值或其价值和其它反担保方法金额之和应大于本企业担保金额。
(四) 本企业要求其它条件。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过论证确有发展前途,但无可提供反担保资产企业,本企业能够采取未来期权抵押,派员参与企业管理等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章 担保费收取
第四十九条 依据《担保法》要求,为降低中小企业财务费用负担,本企业对被担保企业担保费收取标准可依据担保项目标风险程度实施浮动费率,通常控制在同期银行利率5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一)担保费即担保费率和担保金额乘积,由被确保人一次
性预交。
(二)本企业依据担保项目标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来确定担保费率。每十二个月根据担保余额2%-7%收取担保费用。
(三)担保费采取预收措施,担保期限超出六个月不足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收,六个月或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计收。
(四)担保费费率、预收数额和收取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债务人协商后在《委托担保协议书》中具体要求。
第五十条 已签署《委托担保协议书》,因债务人原因未能再继续签署《担保协议》,本企业依据情况收取一定承诺费。
第五十一条 因债务人原因需要变更《担保协议》,经协议双 方同意,本企业除按调整后担保额度收取担保费外,还向债务人另收一定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逾期担保费关键用于逾期担保费及罚款支付。 此项罚金交纳度、百分比、时间等具体事宜由本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债务人约定。
逾期担保费及罚款直接从担保费备付金中抵扣,备付金支付后仍有余额,由本企业退还给债务人。
第十一章 本企业担保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依据《担保法》要求,本企业作为担保人,在保 证期间对所担保债务负担通常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确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范围内继续负担确保责任。
确保协议另有约定,根据约定;确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取得确保人书面同意,确保人对未经同意转让债务,不再负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四条 除本企业外,假如还有其它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本企业仅就所担保金额按所占份额负担担保责任。
第五十五条 如被担保经济技术投资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 位联合投资,则只对本企业所担保投资人借款债务负担担保责仔。
第五十六条 企业对经济技术投资项目实施限额担保或全额担 保。担保金额包含借款本金加利息(不含违约金、赔偿金、罚息、滞纳金等其它费用)。
第五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时,本企业担保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 同时对应扣减担保金额:
一、 债务人推行主协议义务己偿还借款本息;
二、 本企业负担担保责任己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三、 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主协议而提前收回贷款;
四、 因债权人或债务人违约而终止协议;主协议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确保人提供担保;主协议债权人采取欺诈和胁迫等手段,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担保等等;
五、 其它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本企业在负担了担保责任,代为推行债务后,在法 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自行取得代位求偿权,依法行使追偿权,即本企业立即替换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追偿本企业所垫付款项和其它损失。其中追偿方法包含:帮助债务人制订还款计划,立即收回债务;直接追偿;要求反担保人推行代偿义务;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企业行使代位求偿权丰要方法:
一、通知债务人根据协议约定偿还,或根据约定在债务人确保金中扣付,或根据约定委托债务人开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债务人存款账户中进行结算清偿;
二、处理反担保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三、要求信用反担保人按协议约定偿付,或根据约定委托其开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其存款账户中进行结算偿还。
第六十条 本企业在主协议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实施仍不能推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负担担保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 债权,确保人能够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二条 在《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协议》、《信用反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协议》正式生效后,本企业有权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二章 债务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根据本措施第九章要求和协议约定,债务人须向本企业提供反担保方法。
第六十四条 根据本措施第十章要求和协议约定,按期足 额缴纳担保费。
第六十五条 根据协议约定,确保本企业求偿权行使,并在 收到本企业通知二十天内,偿还本企业垫付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利息和其它费用及损失。当本企业根据约定责任代债务人推行债务时,主协议要求还款期末以后逾期利息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措施第十一章要求和协议约定,接收本公 司监督和检验:
一、将主协议项下贷款用于本企业所担保经济技术投资项目,不得挪作她用;
二、严格实施项目进度用款计划;
三、将抵押财产向保险企业足额投保;
四、未经本企业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形式处分已向本企业首次抵押资产;如抵押物己向保险企业投保,本企业为保险受益人;
五、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工商登记变更等情况,应立即通知本企业,取得本企业同意,依据改变情况落实债务人,不得影响本企业利益:
六、未经本企业同意,小得和债权人修改、转让主协议和和担保相关协议;
七、定时或随时向本企业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八、协议中约定其它义务。
第六十七条 若债务人不推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应根据协议 约定和法律要求,负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企业所以而造成损失,同时,本企业部分或全部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三章 反担保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信用反担保人和抵押反担保人关键负担下列反 担保责任:
一、企业代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反担保人接到本企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向本企业交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一)垫付借款本息;
(二)付款之日起利息;
(三)其它费用及损失。
二、债务人未按期向本企业交纳担保费时,反担保人应向本企业缴纳或以抵押物抵偿下列款项:
(一)应付担保费本息;
(二)逾期罚款;
(三)本企业其它损失。
三、在债务人未严格推行本措施第六十四条要求和协议约 定其它义务时,接到本企业书面通知三十日内,赔偿或以抵押物抵偿本企业所以造成损失。
第六十九条 抵押反担保人未经本企业同意不得将其已抵押给本 企业资产私自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如反担保抵押物已向保险企业投保,本企业为保险受益人;负担协议中约定其它义务。
第七十条 信用反担保人应根据本措施要求和协议约定, 定时或随时向本企业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信用反担保人应立即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有重大变更等情况通知本企业并按协议约定推行其反担保义务。
第七十一条 反担保人不推行本章所列责任和义务,应按协议 约定和法律要求,负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本企业损失,同时,本企业有权申请强制实施。
第十四章 争议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措施所列各类协议如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据协议中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未订仲裁 条款且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该推行。若当事人一方在要求期限内不推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第七十三条 涉外协议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尽可能经过协商或经过第三者调解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能够依据协议中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签订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又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成整个过程相关文件、资料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五条 担保业务步骤中全部相关文书和资料全部在归档范围。归档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记录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和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统计,填写《档案移交记录表》。
第七十六条 担保项目终止后,办公室将档案保留至要求年限后按要求销毁。
第十六章 投资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为加强对项目投资决议管理,实现投资决议和内部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明确投资部工作职责和步骤,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任务:
l. 经过寻求、判别和筛选,对目标项目进行全方面、深入尽职调查,确定符合条件和企业要求投资项目并提出提议;
2. 对己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并提供对应增值服务,为投入资金增值退出发明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实施登记贮备制度(以收到书面材料为准)。
三、对项目标决议性意见均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对项目实施项目责任人和项日专责小组制度,具体负责该项
目标尽职调查和资金投入后管理工作。
五、每七天定时召开业务例会,对工作进行汇报、总结和计划:
l、对本周受理登记项目进行讨论、筛选;
2、对经过筛选项目制订尽职调查计划;
3、对正在调查项目进行汇报、讨论;
4、对己投资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汇报、讨论:
5、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计划、安排。
六、对项目进行筛选、评定标准:
1. 拥有在3~5年内经过增值可变现潜能;
2. 拥有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并含有快速增加市场潜力及可连续竞争优势;
3. 拥有具很大市场前景专有技术,且该技术进入壁垒较高,难以模拟;
4. 拥有一支含有远见卓识、富于创新、精干务实及现代市场经营理念和创建杰出企业信心领导团体。
七、对经过筛选、进入尽职调有阶段项目:
1. 依据项目标具体情况确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关键;
2. 实施调查计划,立即做出书面调查备忘、反馈调查信息;
3. 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总结,做出评定,并对符合条件
和企业要求项目做出投资提议汇报。
八、对经过调查、提议投资项目:
l. 依据项目标具体情况,成市教授咨询委员会和投资决议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全方面审查和评定
2. 依据投资决议委员会决议,会同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起草投资协议。
九、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1.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档案;
2. 定时取得项目标相关财务资料
3. 定时对项目标管理和经营情况进行书面汇报;
4. 会同企业其它相关部门对项目标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峪控,对其资产活动等经济情况进行动态观察
5. 为项目提供对应增值服务,为投入资金增值退出发明有利条件;
6.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觉重大问题,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十、项目管理操作步骤
受理登记
初审筛选
尽职调查
综合评审
投资决议
签署协议
资金调配
监管服务
变现退出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措施如和国家公布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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