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13.320
C 8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XXXX—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XX-XX公布
-XX-XX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目次
序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适用范围 3
5 系统设计 3
5.1 通常要求 3
5.2 监控设备配置 3
5.3 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3
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4
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4
5.6 系统配置 4
5.7 参数配置 5
5.8 在不一样接地保护方法中应用 5
6 安装调试 5
6.1 安装前准备 5
6.2 现场器件安装 5
6.3 监控设备安装 6
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 6
6.5 布线要求 6
6.6 产品调试 6
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6
6.8 建筑内系统调试 6
7 验收 7
8 维护 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不一样接地方法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装有剩下电流传感器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统计 13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 给出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关键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南宁富迪佳科技。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常万森、邓炳华、罗晖、尹维、张博、余龙山、张敏杰。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术语和定义、适用范围、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文件。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全部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线路中被探测参数超出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
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统计并保留报警信息装置。
3.4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下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改变探测器,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
火灾传感器(包含剩下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组成。
3.5
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当被保护线路剩下电流达成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经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6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成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并经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3.7
探测器
按工作方法分类:
a) 独立式探测器(含有监控报警功效探测器);
b) 非独立式探测器。
3.8
电气火灾监控器
能接收来自传感器剩下电流、温度信号,并含有现场报警功效监控装置。
3.9
剩下电流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剩下电流值改变传感器,通常由剩下电流互感器组成。
3.10
温度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线缆或铜排温度改变传感器。
3.11
系统总线
监控设备和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物理传输介质。
3.12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
用于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协议处理和转换模块。
3.13
有线网络
用于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TCP/IP有线传输网络。
4 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
a) 国家标准GB 50116中要求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场所;
b) 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1)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效厅、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2)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含有卡拉OK功效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 图书馆、加油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轨道交通等公共聚集场所;
4) 超出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旅馆建筑、疗养院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
6) 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
5 系统设计
5.1 通常要求
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由含有消防设计相关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为独立系统,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场所,应作为其子系统,负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本身可能引发怒灾监控报警任务。
5.1.3 监控设备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下电流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含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相关参数,应含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效。
5.1.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独立系统部件,不应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功效产品合二为一。
5.1.5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全部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剩下电流数值、温度数值)。
5.1.6 监控系统应含有预警功效,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成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5.1.7 监控节点少于10点系统可不配置监控设备,但应选择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1.8 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10点系统应配置监控设备,并宜经过TCP/IP网络接口将本建筑内全部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5.1.9 系统设计应以剩下电流和温度监控为主。
5.2 监控设备设置
5.2.1 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监控区域周围,设置在监控区域周围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场所,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些人值班场所。
5.2.2 监控设备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显示应和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显著区分。
5.2.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设置应参考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要求。
5.3 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5.3.1 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础标准,宜设置在配电
柜进线或出线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剩下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
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设置在其上一级供电处。
5.3.2 除消防动力负荷、TN-C系统、IT系统以外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见下表:
表1 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表
序号
设置场所
设置部位
1
特级保护对象
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二级配电箱进线处
2
一级保护对象
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
3
二级保护对象
配电室低压出线处
4
第4条要求全部场所
最末一级配电箱进线处
5
第4条第4款要求场所
总配电箱出线处
6
第4条第5款要求场所
电力和照明线路配电箱进线处
5.3.3 剩下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
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5.4.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烧为基础标准,应设置在电缆接头、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烧部位。设置变电所建筑中二级配电箱出线处和未设置变电所建筑中一级配电箱出线处必需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它配电箱可依据负载情况考虑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4.2 探测低压配电线路时,宜采取接触式部署。
5.4.3 探测配电柜内部温度改变时,宜靠近发烧部件设置。
5.4.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
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除应符合5.1、5.2、5.3、5.4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息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和其它报警信息显示有显著区分;
b) 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中,应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传入有些人值班场所;
c) 任意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均应能将报警、故障信号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
5.6 系统配置
5.6.1 应在以下场所进行监控点配置,所配置监控系统宜能远程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a) 配电室关键低压出线回路;
b) 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
c) 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
d) 建筑物(包含建成已投入使用)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效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含有卡拉OK功效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
e) 建筑物内地下商店(场)配电箱进线处;
f)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关键砖木或木架构古建筑,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分控配电箱进线处;
g) 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稚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
h) 除高层建筑外家俱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
5.6.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环境应采取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电气火灾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效,并将各回路监控信息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多回路监控节点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
5.6.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通常宜采取报警不跳闸设计标准。
5.7 参数配置
5.7.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下电流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依据电气火灾监控器显示实时剩下电流数值修正剩下电流设定值,剩下电流报警设定值不应小于20 mA ,不应大于1000 mA 。
5.7.2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L1、L2、L3、N四个线缆(或铜排)接头处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 ℃~140 ℃ 范围内。
5.8 在不一样接地保护方法中应用
5.8.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剩下电流动作保护应和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
5.8.2 剩下电流监控节点应按附录A所列不一样接地方法安装要求进行。
5.8.3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剩下电流监控节点,如需装设时必需将TN-C系统改造成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
5.8.4 TN-C-S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剩下电流动作保护应使用在PE线和N线分开以后部分。
6 安装调试
6.1 安装前准备
6.1.1 进行产品外观检验,产品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显著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6.1.2 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汇报、检验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汇报应齐全。
6.1.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6.1.4 按设计图纸查对产品规格无误。
6.2 现场器件安装
6.2.1 配电回路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下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接头处上,并确保接触良好。
6.2.2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剩下电流传感器。
6.2.3 配电箱中装有剩下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表示要求连接。
6.3 监控设备安装
6.3.1 柜式监控设备设备宜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监控设备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墙面。
6.3.2 监控设备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
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
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6.5 布线要求
6.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a) 监控系统图;
b)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6.5.2 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和图纸一致,字迹清楚不易褪色;
c)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大于200 mm 余量;
d) 导线应绑扎成束;
e)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f) 监控系统宜经过TCP/IP网络接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采取就近接入至公共Internet网络方法,经过公用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不需要单独布线。
6.6 产品调试
6.6.1 系统通电后运行状态测试。
6.6.2 系统中全部监控点参数设置。
6.6.3 监控设备界面上进行各监控点信息设定。
6.6.4 监控系统联网及功效调试。
6.6.5 建筑内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连接和功效调试。
6.6.6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器密码设定。
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按GB 14287(全部部分)相关要求进行下列功效检验:
a) 自检和试验功效;
b) 消音和复位功效;
c) 监控预警和报警功效(按监控节点数2%,但不少于2点);
d) 监控设备远程设定功效(选择任意2点检验);
e) 系统故障报警功效(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f) 监控设备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效。
6.8 建筑内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建筑内系统对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功效检验:
a) 被检测参数实时性;
b)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止通信测试;
c) 监控预警和报警功效(按监控节点数2%,但不少于2点);
d) 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短消息功效;
e) 系统故障报警功效(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f) 监控设备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效。
7 验收
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7.2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C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统计。
7.3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 产品验收申请汇报;
b)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c) 消防部门审核及立案相关文件;
d) 监控系统图;
e) 监控系统调试统计;
f) 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g) 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汇报或现场检验汇报;
h)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产品检验汇报复印件。
7.4 产品验收应按附录C所列项目逐项检验,当有不合格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7.5 复验时,对有抽样百分比要求,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7.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合格、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8 维护
8.1 使用单位应制订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员负责定时检验和维护。
8.2 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含有下列文件资料:
a) 本规程7.2条所要求全部技术文件和产品验收汇报;
b) 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
c) 监控系统维护检验统计表。
8.3 每个月最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内容以下:
a)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验,外观质量应符合6.1.1要求;
b) 检验电气火灾监控器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c) 对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逐一进行自检和剩下电流试验检验,应功效完好、动作正常;
d) 检验监控设备数据接收和事件统计是否完整正确。
8.4 每十二个月最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统计检验,并打印整理系统年度运行维护汇报。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不一样接地方法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A.1 TT接地系统
TT接地系统按图A.1要求进行。
图A.1 TT接地系统
A.2 TN-S接地系统
TN-S接地系统按图A.2要求进行。
图A.2 TN-S接地系统
A.3 TN-C-S接地系统
TN-C-S接地系统按图A.3要求进行。
图A.3 TN-C-S接地系统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装有剩下电流传感器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图B.1、B.2给出了传感器装于配电箱不一样位置一次线接法。
图B.1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一次线接法
图B.2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出线开关下方一次线接法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统计
表C.1给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统计表。
表C.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统计表
使用单位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统计
验收评定结果
安装布线
检验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标准6.2、6.3、6.4、6.5条要求。
监控设备
1.检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功效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验各指示灯、液晶显示器和含有CRT图形显示功效监控系统图显示和监控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打印功效是否良好、是否正常保护接地。
3.检验系统是否含有密码授权安全制度。
4.检验监控参数是否含有远程设定功效。
5. 按监控点数规模2%(但不少于2点)做剩下电流监控报警试验,结果应正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监控点通讯连接线检验系统故障报警功效是否正确立即。
7.是否正常接入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表C.1(续)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统计
验收评定结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2%(但不少于2点)做以下检验和试验:
1.检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对应产品型号是否正确。
2.检验电气火灾监控器多种参数现场设定功效是否满足应用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验声光信号
4.检验报警声有显著区分和故障声或其它声。
5.用2级剩下电流钳形表检验实时剩下电流显示误差应小于±5% 。
6.施加可调模拟剩下电流,检验剩下电流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
7.多路探测器应检验各监控点正常态显示和经过查询功效检验数据完整性。还要检验探测器是否均含有唯一地址,可将多种信息传送给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8. 无监控设备时,是否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
总体评价
1. 产品外观质量;
2. 系统性能和功效;
3. 安装调试质量。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验收
人员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础合格、不合格三项,下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