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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康医学院新版章程上海教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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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序 言上海健康医学院是上海市属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由原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组建而成。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99年成立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卫生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1960年由卫生部创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0年成立上海职员医学院。学校以“健康”命名,立足人民日益增加健康需求和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围绕“应用型、特色性、国际化”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医药卫生一线医学及相关人才,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服务于人类健康高水平应用型医学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敦行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

2、中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措施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健康医学院,简称“上健医”;英文全称Shanghai University of MedicineHealth Sciences,英文缩写“SUMHS”。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号。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独立负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基础标准运行,负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职能。第六条 学校校训:厚德至善 健

3、行康民。第七条 学校以“健康促进”为使命,培养含有健康心理、独立人格、充满智慧,在知识结构、能力体系及职业态度上均烙有鲜明特色,含有行业引领潜质健康促进者。第八条 学校为应用型特色性医学院,以医学为主体,理、工、管协调发展,构建医工、医药、医理、医管等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学科体系和专业布局,突出医工结合(医疗和器械结合)、医保结合(医疗和保健结合)、医养结合(医疗和养老结合),关键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水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九条 学校实施高等医学职业教育,关键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硕士教育,建立“高等职业专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硕士”贯通式一体化应用型人才培

4、养体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要求、社会发展需求和本身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二章 举行者和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者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收举行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举行者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学校实际,支持和激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第十三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立案。第十四条 学校享受下列权利:(一)组织开展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二)依据社

5、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依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订招生方案,调整各专业招生百分比,确定选拔学生条件、标准、措施和程序;(四)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实施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五)依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置;(六)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评聘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八)依法同企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结果推广利用等方面进行多个形式合作;(九)

6、依法开展和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交流和合作;(十)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十五条 学校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党教育方针,实施国家教育政策,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要求标准;(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医学人才、研究结果和社会服务;(三)依法建立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职员正当权益,改善师生职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四)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收政府和社会监督;(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 学 生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受教育者。第十七条 学生享受下列权利:(一)公平接收学

7、校教育,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取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基础条件保障;(二)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各类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达成学校要求标按时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它证书;(四)按国家及学校要求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要求取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它包含个人切身利益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提议;(七)公平取得在中国外学习深造和参与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机会;(八)取得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计划指导和创业指

8、导;(九)对纪律处分和其它包含其权益相关决定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其它权利。第十八条 学生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老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因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而产生对应义务;(五)珍惜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其它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

9、程序,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定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和学生权利及义务相关重大改革、关键规章制度意见和提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范围内,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同意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收培训、在职学习和其它形式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对应规章制度约定。第四章 教职职员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职员由老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第二十四条 教职职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根据工

10、作职责和需要依规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公平取得本身发展所需工作机会和条件;(三)依法获取工资酬劳,享受国家和学校要求福利待遇;(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五)公平取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多种荣誉称号;(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和其它包含个人切身利益关键事项;(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和提议;(八)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九)公平取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机会;(十)法律、法规要求和聘用协议约定其它权利。第二十五条 教职职员应该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11、,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二)认真推行岗位职责;(三)尊重和珍惜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五)法律、法规要求和聘用协议约定其它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实施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管理制度和考评评价奖惩机制。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激励支持老师开展教学创新、科研创新和对外交流和合作。第二十八条 声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依据法规、政策、学校要求和协议约定,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职员权益救助机制,设置教职职员申诉委员会,按要求程序受理教职职员申诉。第五章 管理体制第三十条 学校

12、实施中国共产党上海健康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关键,实施集体领导、民主决议,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其关键职责是:(一)全方面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实施党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职员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和基础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标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评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责任人人选,依据相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

13、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标准,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员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友好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足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本身建设。(八)

14、领导学校党纪律检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职员切身利益关键事项。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学校党基层组织按摄影关要求设置,接收学校党委领导。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议、关键事项、关键干部任免和大额经费使用,党委组员根据分工推行职责。学校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时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健康医学院纪律检验委员会是学校党

15、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验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验党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议实施情况,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帮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在党委领导下全方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职能部门帮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校长关键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计划、基础管理制度、关键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法、关键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

16、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要求,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责任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计划、关键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老师队伍建设,依据相关要求聘用和解聘老师和内部其它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础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

17、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收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汇报重大决议实施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相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推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议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基础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时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它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关键事项。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

18、和监督机构,由学校举行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师生代表、企业行业代表和社会著名人士等组成。其中校外委员占半数以上,由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其关键职责是:(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计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应教职职员和学生意见和要求,提出意见和提议;(三)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自主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提议;(四)其它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事项。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一样学科、专业含有高级

19、职称人员组成,并有一定百分比青年老师。依据其章程运行。其关键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发展计划,包含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计划;(二)审议学校专业学科和关键学术机构设置和其它学术发展重大方法;(三)指导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聘用评议工作委员会工作,审议其提交重大问题;(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聘和考评中学术条件;(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议咨询和提议;(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提倡自由创新学术文化;(八)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

20、处理事项。各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收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审议机构,由学校教学单位责任人和含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老师代表组成,其关键职责是:(一)审议人才培养和提升教学质量重大政策和方法;(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审议各专业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四)领导教学质量确保体系建设和实施;(五)其它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事项。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议机构,由学校关键责任人及含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关键职责是:(一)依据法律

21、和相关要求制订学校学位授予措施,负责学位评定、授予。(二)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问题进行裁决。(三)审定学位授予方面重大事项。(四)负责硕士指导老师遴选工作。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聘用评议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聘用评议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决议机构,由学校关键责任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教授学者组成,其关键职责是:(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议工作条例;(二)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议工作方面重大事项及其它需要处理事项。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基础制度和基础形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要求等开展工作,其关键职责是:(一)听

22、取学校章程草案制订和修订情况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汇报,提出意见和提议;(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汇报和其它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提议;(四)审议经过学校提出和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对应教职职员聘用、考评和奖惩措施;(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六)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经过多个方法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等规章制度和决议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

23、事项。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关键职责是:(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汇报,选举产生学生会领导机构;(二)听取学校相关工作汇报,对学校建设提出意见和提议;(三)制订、修订学生会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四)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安排评议学校教职职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事项。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足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正当权益。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

24、、审计制度,设置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团体和个人干预。第六章 组织机构第四十四条 学校由学院(部)、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研究院(所)等机构组成。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是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和创新基础单位和专业学科建设责任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接收学校统一领导。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施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责权利相统一标准,规范有序地给予学院(部)教学、科研、经费、人事、分配等行政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四十七条 学院(部)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

25、其议事规则讨论学院(部)重大决议和关键事项安排。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关键作用,负责党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监督本单位落实落实党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院长(主任)全方面负责学院(部)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推行相关职责,关键负担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络、综合服务、监督检验、考评评价等职责。第四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公共试验实训中心、老师发展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为教职职员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第五十条 校级研究院(

26、所)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学科高地和科技高峰关键载体。第五十一条 学校隶属卫校、隶属医院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校要求实施相对独立地运行和管理。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起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并包含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它收入。学校主动拓展经费起源,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经过实施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方面提升办学绩效,充足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关键基础和支柱作用。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为国家全部,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理。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资产管理体制,推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资产保

27、值增值,切实维护学校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停完善校园基础建设条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区功效,科学配置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健康、智慧、创新校园。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停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职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 外部关系第五十七条 学校负担社会责任,接收社会监督和评定,实施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主动争取社会支持。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开展和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机关沟通和合作,发挥医学优势,支持科研结果转化,努力为地方和

28、区域发展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学校在保障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基础上,合适向社会开放校园。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和相关医院、企机关沟通和合作,构建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实践教学、科研基地;坚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标准,加强对实践教学、科研基地支持和指导,亲密关系,深化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开展国际化办学,依据需要依法提议、组织、参与或退出境内外相关教育或科学研究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主动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境外院校开展学分互认、老师交换、课程互通等形式合作办学;主动和境外医学院(部)校、研究机构建立长久稳定学术合作关系,主动参与国际科研合作和交流。第

29、六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含曾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各类学生、教职职员和医护职员,和被学校授予多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中外各界人士。学校主动联络和服务校友,激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定时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基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代表学校接收境内外企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其教育基金关键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第九章 学校标识第六十四条 学校网址是。第六十五条 学校标志为:宝蓝色圆形外框:清新、简练,象征着生命和期望;中

30、英文双语校名表现出学校国际化办学追求;校徽中间1950标志着学校历史和发展;白玉兰造型突出了学校地域属性和城市精神;展开书本表现学校教书育人内涵;蛇杖是国际公认医学标志,凸显学校“医学”鲜明特色;齿轮表现了学校医工结合、医养结合、医保结合办学方向。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健康之歌。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2日。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六十八条要求进行。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基础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相抵触,应依据章程相关内容给予修改或废止。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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