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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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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一、呆账准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为计提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其计算公式为: 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二、呆账损失认定的条件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

2、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偿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

3、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

4、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三、呆账的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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