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实际上这两种选择是与会计制度不同的造成的不同处理,即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而不能理解为既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一次进费用。国家税
2、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这条政策是由于很多大型基础设施建造企业,由于建设期很长,超过5年,这样如果从开始建设就开始计算亏损,当企业完工后,其中的第一年或第二年亏损就超过了5年亏损弥补期限,这样就没有享受到税法的抵免亏损政策,对企业这种长期投资是不利的,而这种长期投资一般来说是投资大,回收期长,收益低的基础设施较多。对此
3、总局出台上述政策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照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企业在筹建期间无销售(营业)收入,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关于这一理解,税法尚无具体规定,但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在相关文件中予以了明确,例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号)中就有明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两项费
4、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招待费用,按实际发生的60%计入开办费。而开办费处理则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要么选择一次性进费用,要么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一)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
5、具体范围如下:(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二)业务招待费用的税务管理策略2、应把年交际应酬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0.83%以内。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假设Y代表实际的交际应酬费,X代表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T代表允许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则T=60%Y (1)Y0.5%X(2)由于这些公司的实际交际应酬费都往往超
6、过营业收入的0.5%这个最高限制,要有效控制这比支出,其最好支出额也只能达到0.5%X。根据上述公式(1)和公式(2),得出下面的公式:T=60%Y =0.5%X(3)整理公式(3),得出:Y=0.83%X(4)从公式(4)我们可以看出,当把年交际应酬支出控制在企业年收入的0.83%以内时,企业可以不必每年进行交际应酬费的大幅度纳税调增。因此,企业可以在年初制定一个计划,并在每月结束时,对当月以及以前月度的交际应酬费与营业收入作对比,如果其比例超过0.83%,就要及时作出调整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