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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或有事项的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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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或有事项的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或有事项差异主要体现在或有损失问题上。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而税法规定,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例如:2001年10月,甲公司涉及一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案,200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公司法律顾问判断甲公司可能败诉,如败诉赔偿金额为12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乙公司提供的零部件引起的,从乙公司得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假定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确认一笔资产,金额为20万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用 5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1200000 贷:预计负债 1250000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200000 按照制度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依据税法,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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