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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或有事项的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51363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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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或有事项的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协调或有事项差异主要体现在或有损失问题上。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而税法规定,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例如:2001年10月,甲公司涉及一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案,2001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公司法律顾问判断甲公司可能败诉,如败诉赔偿金额为120万元。在应诉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诉讼所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乙公司提供的零部件引起的,从乙公司得

2、到补偿基本上可以确定,最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20万元。假定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确认一笔资产,金额为20万元,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诉讼费用 50000 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1200000 贷:预计负债 1250000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支出诉讼赔款 200000按照制度规定,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反映,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那么,这部分在利润表中反映的“或有损失”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依据税法,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

3、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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