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货价值转移的税法规定 存货的价值转移就是存货成本逐步结转。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取得存货的计价上是一致的,都要求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的内容是一致的,在存货盘盈的处理上是一致的,在“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这一点上,两者也是一致的,关于存货价值转移,税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计价方法 税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即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其他情况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税法对此增加了限制条件,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1目前世界范围
2、内出现了通货紧缩的趋势。 2后进先出法用于消除通货膨胀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随着企业连续经营,存货不断流转,昔日购进的存货的成本可能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结转销售,甚至更长时间,这些存货价值早已面目全非,这种情况不利于存货的管理。 3即使像香港这样自由的工区对后进先出法的运用也有所限制,发达国家在税收乃至会计上限制后进先出法的也很多。 (二)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方面的规定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对此规定: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3、:(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国税发200482号)。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样规定主要是
4、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化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之间调剂应纳税所得额的水平。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这一权限的滥用。只要纳税人从经营管理、财务核算方面能举出适当、合理的理由,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不应该限制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的改变。 (三)存货数量确定规定方面的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期末存货资产数量的确定可以采取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采用实地盘存制的企业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末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年终至少要对全部存货进行一次盘点。 (四)纳税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的计算 纳税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在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商业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才能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