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规定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上述规定之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需要单独发文公
2、布实施。2013年3月20日,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土地使用税的免税又有了新规定。上述通知规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并非永久性免税,而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也有明确的界定。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而不是符合条件就自动的免税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