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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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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商品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保理 金融服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尤其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保理行业进 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无论是业务水平还是业务总量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然 而近期我国受到经济下行等多种消极因素影响,保理业务不仅增长放缓,而且潜 在风险也逐渐显现,同时基于保理业务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发生的内外诈骗事件频 发,商业银行等诸多保理机构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如何从保理业务自身的风险控制出发设计出有效的预防与调控机制,也成为包括 诸多学者、政府以及国内外保理商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理业

2、务的风险分析、防范对策入手,全面深化剖析保理制度发 展所要面临的问题,并且针对我国保理制度现状提出建议,希望由此引起更多关 注保理业务发展的有心人的注意,当然由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文章中难免有很 多不足,还望提出宝贵的意见予以指正。本文首先从保理业务的发展轨迹入手,全面论述了保理业务的早期起源与发 展,并以此为基础深入剖析了保理制度的诸多现代进步与扩展。接下来采用了比 较分析与实证分析方法相结合的角度,论证分析保理制度的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的 保理业务所面临的风险。然后运用了归纳推理法提出相应了风险对策。在此基础 上对我国现行保理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指出其中的制度设计的不足,并提出相 应的完善建议

3、关键词:国际保理;债权转让;防范对策;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global commodity trade in services,factoring based on the transfer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s,obtained the rapid development.Especially in 2008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the f

4、actoring industry has entered a high-speed development period,whether the level of business or business volume has reached a new height.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But recently in our country is affected by the economic downturn,and other negative factors,factoring growth not only,but also to show the potential

5、risk,at the same time,based on the factoring credit risk faced by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fraud happened frequently,commercial Banks,and many other factoring institutions in expanding domestic factoring,suffered an unprecedented test,how from the risk control of factoring itself to design effectiv

6、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has become many scholars,including government and factor had to think about the problem of both at home and abroad.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factoring risk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of deepening comprehensive analysis the facing problems in the dev

7、elopment of factoring system,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the facto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present situation,hope that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f factoring development on it,of course because of my limited academic level,the article unavoidably has many shortcomings,still hope put

8、 forward valuable opinion to be corrected.This article first from the trajectory of factoring,comprehensively discusses the the origin and early development of factoring business,and on this basis,further analyzes the factoring system of many modern progress and expand.Next,adopted the method of com

9、parative analysi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the Angle of combining demonstration analysis of the types of factoring system as well as different types of factoring the risks.Then use the inductive reasoning method put forward the risk countermeasure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10、 current factoring system and points out the shortage of the system design,and puts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perfecting suggestion.Key words:International factoring;Transfer of creditors rights;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目录弓I 言.1第1部分:国际保理概述与概念分析.21.1 国际保理的发展轨迹.21.2 国际

11、保理的概念分析.31.2.1 目前关于国际保理概念的观点.31.2.2如何正确定定义国际保理.51.3国际保理的业务种类.61.3.1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61.3.2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71.3.3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7L 4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程序.8第2部分: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风险与原因分析.92.1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风险.92.1.1基础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92.1.2合同交易主体引发的法律风险.112.1.3出口商、进口商商业信用风险.132.L 4应收账款质量风险.132.1.5隐蔽型保理业务风险.142.1.6法律适用方面的潜在风险.152.2国际保理商风险的原因分析.15

12、2.2.1国际保理性质界定不清一一根本原因.162.2.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一一主要原因.192.2.3法律关系的多方复杂性一一主要原因.202.2.4法律适用冲突一一重要原因一.212.2.5债务人信用风险一一重要原因二.21第3部分:国际保理商风险的防范对策.223.1国际保理商风险的防范对策.223.1.1强化出口商的承诺与保证机制.233.1.2强化对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防范.243.1.3重点加强贸易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253.1.4强化对基础债权转让的通知.26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3.1.5构建有效的追索补偿机制.263.1.6规范和完善法律适用规则和纠纷解决机制.27第4部

13、分:我国的国际保理现状与完善.284.1我国国际保理发展中的诸多局限.284.1.1信用交易尚未完全建立制约国际保理业务扩展.294.1.2我国保理运行与国际通行做法脱轨.294.1.3我国的保理法律体系建设滞后.304.1.4缺乏与国际保理风险防范相配套的信用管理体系.314.1.5缺乏从事国际保理业务中素质人才队伍.324.1.6本章小结.334.2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体系建设分析.334.2.1完善国际保理信用体系建设.334.2.2加快国际保理业务专业人才培养.354.2.3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市场运作的法律环境.35结语.37参考文献:.38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引 言纵观全球经

14、济,国际贸易的竞争局面呈现日益激烈的局面,与此同时买方主 体的扩大促进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对买方群体不利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弊端层 出不穷,而另一方面,赊销交易在总量以及比重上逐年增加。造就如此局面,不 仅仅是因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着手续繁杂、成本费用高以及欺诈风险大的诸多 弊端,容易造成造成卖方主体流动资金挤压和应收款余额的比重提高,更是因为 当前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时效性要求,即更加快速的贸易往来以及与之相配套的 贸易结算制度催生了这一局面。而信用证因为手续复杂、开证成本高等原因结算 比例越来越低。1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相对优化的金融交易方式,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卖方在赊 销中所面临的资金占压问题以

15、及买方履约信用风险,同时其自身具有的融资担保 功能优势明显,使得该业务成为促进银行调整信贷资金结构、推动银行中间业务 收入提升所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保理商如何在做好风险防控、积极优化与发展 保理业务已经成为令人更加关注的话题。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有助于国内主体深化对国际保理制度的认识与了解。相对于欧美等国 发达的保理业务实践基础与理论制度,我国的保理制度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现 实发展层面,都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保理的相关理论,包括 发展类型、风险分析等,对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与分析,有助于促进对保理 制度的深化认识与研究。第二:有助于加快推进国内信用风险体系得

16、建设。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基础 的保理业务,通过对应收账款买断方式向出口商提供融资、信用担保的服务,可 以确切的说应收账款的质量好坏与否直接决定这保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由于目 前我国缺乏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的信用环境,无论是企业信用行为,还是政府法规1参见朱广海、冯宗宪保理在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创新中应用载企业经济2006年第4期第57 页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的信用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等,均无法对交易主体的信用关系形成有效的约束,导 致我国应收账款质量的认定上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标准,进而造成应收账款质量 不仅良莠不齐,而且给保理企业带来很高的拖欠风险。通过对保理制度的深入研 究分析,无疑有助于我国

17、信用风险体系制度建设,进而寻求合作与共赢的契合点。第三:有助于国际贸易业务的发展与创新。在保理业务的多种功能中,保理 融资功能的应用最为广泛。近年来,随着购货赊销付款逐渐成为主导结算方式,大量应收账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扩宽了融资渠道,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 占比例达到近80%,结合我国现实发展情况,保理业务的发展无疑就是国际贸易 的发展与创新。第1部分:国际保理概述与概念分析1.1 国际保理的发展轨迹早期的保理服务形式与渠道可追朔至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商业销售代理活动。当时其作业方法和手段也十分简单,并且限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运输条件的 限制,导致业务范围也仅仅局限于代理商的国内市场。在操作手

18、法上一般是通过 向卖主无追索权地预先支付一定金额,就此取代卖主从而拥有向买方收取相应货 款的权利,依此业务获取一定数额的经济利润。倘若于规定期限内,买主由于财 务能力、基础贸易合同中的标的瑕疵等可能影响自身履约能力的因素的发生而导 致不能如期付款,则保理公司即会丧失向卖主追回其已经预付的货款权利。可见,早期的保理业务业务范围相对简单狭窄,保理公司与卖主之间的关系也简单明 了。后期,两者之间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保理商通过采取贴现的手段,取得对 卖主对其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也即通过为卖主贴现的方式,使其所追收的账 款成为他自己所有的款项。在此基础之上,现代保理业务得以发展并成长壮大。当今意义上的

19、保理发端于美国近代发展史上的商务代理活动。16世纪初,作为英国的殖民地的美国,由于工业革命的原因其商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欧洲 国家对美国消费品的出口呈现出总量上持续增长。但限于初期认识不足以及航运 2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运输等现实条件的局限性以及强大的利润诱惑,出口商被迫采取从当地雇佣代理 商的形式,以受托人的身份并且采用寄售的方式销售货物,而这些商务代理商即 为现代意义上的保理商的前身。而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以及业务需求的增加,保 理商开始转变向其委托人提供寄售商品的预付款融资业务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融 资佣金的方式开展业务。可见此时保理商提供的业务范围得以扩展,涉及商品 推销、收账、坏

20、账担保以及预付款融资等多项业务,而且业务运作方式也更加灵 活,与此同时保理商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在法律层面的得以规定与保护。目前,指导国际保理业务运作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已经成立,其成员也已经扩展至遍布欧洲、北美洲以及亚洲等140多个国 家和地区,并指定和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普遍接受的统一惯例规则:国际 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1988 年 5 月,国际 统一私法协会又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UnidroitConvention on Internat

21、ional Factoring),并通过该公约对保理业务的运作规范与标准做了诸 多详细的具体规定。1.2 国际保理的概念分析1.2.1 目前关于国际保理概念的观点保理一词,源于英文中factoring,牛津简明词典中对其作出如此定义:通过较低的价格从他人手中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将此债款予以收回从而 从其中盈利的商业行为2。显然,此定义含义过于浅显,且仅仅突出债权受让人 的作用,另外这个定义的不足还在于它商业倾向严重,将保理简单定性为一种商 事贸易行为,无法从其中剖析保理的法律特征。这也是当时的保理发展的现实所 造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由于文化与特定的历史发展差异,导致其商业习惯同异共 存,

22、金融传统也存在很大不同,而针对同一事物的认识更可谓是仁智互见,加之 所承袭的保理历史发展传统以及渊源的彼此不同,因此对于保理这一制度的含义 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与不同视角的解析,甚至不同的文化底蕴也在某种程度2源自牛津简明词典 3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上决定这这一制度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我国的英汉法律词典将之译为“财 务代管”,香港地区的“销售保管”之说,在新加坡却又被译成“客账融资”。可见,不同国家地区部不同时期的发展传统导致对保理这一事物的认识也存在不 同的侧重。对于国际保理而言,学术届至今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定义或者 概念定性。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8年5月通过的

23、国际保理公约,其对“保理合同”做了如下定义:“保理合同”系指供应商与即保理商之间订立 的合同。而在合同的内容上,该定义重点明确以应收账款范围、职能范围以及 转让通知三个方面论述。从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合同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其所规定的保理合同 主要涉及四个层面的内容: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可转让得债权;被让与债权所依据 的基础合同,也即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必须产生于商品贸易或服务贸易,并且排除了源于个人消费等直接目的产生的合同性债权;业务范围至少是上述种 类中的两项;针对债权让与事项,出口商必须以适当而及时的形式于规定期限内 送达债务人。同时,该公约第三款的规定了服务贸易的适用性。该定义在范围上

24、基本涵盖了保理可能涉及的业务范围。英国著名学者弗瑞迪萨林格在其所著保 理法律与实务中,其将保理定义为:“保理是指以保理商或者提供融资便利为 目标,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可能需要面对麻烦,或使卖方免除买方履约瑕疵引 发的坏帐风险,或者以以上上任何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出口商的应收帐款的 行为(但因为债务人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及付款期限太长或采 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收帐款不能包含在内)。3该定义在业务范围上有所扩展,也 存在其弹性优势。英国学者虽然大部分同意上述针对保理所做的定性分析,但仍 有少数人对此持以批判的态度,这部分人坚持认为,如若仅仅提供立即付款的融 资功能而不提供其他服务的安

25、排,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起草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其对保理作出应收账款的买断的定性,具体 内容上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担保等。该指南认为根据类型不同,保理除 了提供支付所买断的应收账款、根据是否有追索权承担责任外,还提供应收账款 的各种服务,包括认可和评估应收款债务人的信用、账户管理、追收到期未付的 应收款3弗瑞迪萨林格所著保理法律与实务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六工作小组(担保权益)第十二届会议(2007年2月12 H-16 H)担4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 7Freddy Salinger,Factoring:The Law and Practice of

26、 Invoice.Finance.London,Sweet Maxwell 1999,P.11351.2.2如何正确定定义国际保理从以上于保理的相关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保理自身的内涵呈现出动态发展变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不同的经济基础以及经济形态会造成人们对保理的内涵做出不同的认识。但即便如此,也不妨碍我们从保理的动态过程出发进而对国际保理做出相对全面的定义,其中最为稳妥的做法是从国际保理的服务内容角度入手,即以保理合同为基础对国际保理加以理解认识。可以确切的说,国际保理是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综合融资、财务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项目。而FCI制定

27、的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RulesforInternationalFactoring)也是通过规定保理合同来定义保理的。其第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指的是依据这样的一项合同,供应商(也即出口商)可以或者将要向保理商通过收取一定价款的形式转让其对于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而不论其目的是否是为了获取交易融资,但在职能范围上至少需要包含下列职能中的一项:a.应收账款分户管理;b.收取应收账款;c.提供坏账担保。5”该条定义,不仅重点突出应收账款指的转让在保理业务中的基础核心,而且其定义范围也基本涵盖了现今世界上保理可能涉及的业务内容。基于此,我们可以将国际保理定义为“在保理商、供应商以及债务人位于不同

28、国家、地区的情况下,供应商通过赊销的交易方式向买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保理商随后通过保理协议的约定从卖方处取得其与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之所有权,并为卖方提供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涵盖对应收账款收取、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的账务管理、以及信用交易风险承担中的两种以上或者全部的综合型金融服务针对上述定性分析,我比较赞成如下观点:国际保理即是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因转让国际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跨越国家或者地区的保理,即引发应收账款转让基础关系的供应商和债务人的营业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而产生的保理7。虽然对于国际保理的定义,国际上保交易立法指南A/CN/WGVI/

29、WP.31/ADD/第61-62段5国际保理通则第一条规定6王肃元主编国际商事贸易法北京大学.2012年9月第一版第271页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至今并没有形成能被世界各国学者所接受的统一认识,但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关 于国际保理的定义如何变化,融资功能和坏账担保功能是保理业务最基本的两项 功能,也是保理区别于信用证、银行托收等结算方式的价值所在。L3国际保理的业务种类在论述了较为重要的双保理制度后,我们还应注意,依据不同的标准或者依 据,可对特定的国际保理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可以说国际保理的具体分类并没 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基于体例限制,本文仅就现实运作中几组比较重要的具 有代表性的

30、业务种类加以说明。1.3.1 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根据出口商在保理商接受应收账款转让时是否将这一事项告知债务人这一 标准可以将保理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两种类型)公开型保理即明保 理,即进行转让通知的保理,是指出口商必须将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转让这一事实 通过一定的形式让债务人知晓,并指示进口商亦或者其代理人对保理商直接支付 相应价款的保理运作类型。由于公开型保理业务操作所具有的明晰、透明优势,各国保理商大多优先选择此种保理运作方式。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隐蔽型保理,相对于明保理而言,隐蔽型保理在债权转让之

31、时,一般并没有将此转让事项立即 告知债务人,保理商的参与过程也相对保密,所以又将其称之为暗保理。在隐蔽 性保理业务中,债务人针对转让事宜并不知情,其仍然将债款直接付给其交易相 对方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回该应收账款之后,再偿还保理商的预付融资款。由 于这种相对保密性的操作更倾向于一种内部操作,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完全有理由 对此提出抗辩。但于现实操作中不乏出口商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后或基于信用原 因、或基于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纠纷,亦或者破产风险等拒绝向保理商付款,这种业务操作使得保理商面临回款不能的风险,因此这种操作方式在国际保理中 8孙南申主编国际商法浙江大学.2011年第1版第425页6国际保理

32、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运用不是很多,主要在德国以及日本的国际保理业务中被应用9。1.3.2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依据出口保理商是否具有在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相应账款时,其是否可向供 应商行使追索权追回其在出口保理协议时预先支付的金额款项,可将保理业务分 为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和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两种类型。保理业务的操作中,保理商都会面临着对债务人收款不 能或者不及时的风险。但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如若发生收款不能或者不及 时的事件,由于出口保理商没有针对债务人信用额度核定以及坏账担保义务,其 仍可对出口商追回其之前所

33、交付款项。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根据保理协议规 定,保理商根据保理协议规定对出口商所提供的客户名单通过资信调查确定客户 的信用额度。基于保理商的资信调查行为等,对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引发的应收 账款呆账、坏账损失最终需要由保理商承担1.3.3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是否提供融资保理业务,即保理商是否应收账款未到期时向出口商付 款,保理可以分为融资保理-也称预付保理(advance factoring)和非融资保理-也称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o融资保理中,保理商在收到供应商提 供的发票等单据后,一般会立即向其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融资,剩余款项在账款 到期收回后或者发生债务人

34、信用风险时由保理商负责支付,此种情况下保理商一 般会同时收取保理费和融资费。而在非融资保理中,保理商在收到相关单据后,并不立即向供应商支付融资,其只在款项到期日从债务人处收取账款后亦或者在 债务人由于信用风险不能支付的情况下,才向供应商付款。此为早期保理业务操 作常态。如上述对保理的分类所表明,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这一基9王燕: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10马福燕:防范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法律对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10月 7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础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综合性合同安排。不同服务、不同交易结构、不同权利义

35、务 是基于供应商的需求和保理商的商业判断进行的。具体到一国,保理业务的开展 又取决于各国的法律环境、历史形成的交易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来说,国 际保理实践中以公开保理为主、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在发展中国家则有追索权 保理占据更大的份额。L4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程序正如上文所述,诸多因素造就了保理的不同内涵与理解,加上保理业务的 动态发展形势,依据不同的标准又可进行不同的划分,而不同的业务模式,其业 务操作流程也有具体差异。由于双保理(two-factor system)最能体现现代国 际保理的运作规范而应用最为普遍,也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保理模式,其反应的 法律问题也最为全面。双保理业务是由两

36、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 务,买方保理商为买方即进口商保理业务,卖方保理商为卖方即出口商办理保理 业务。双保理商的保理运作模式中从下图可加以了解:签订保理协议信用审查申请出口商D/A 或 者 O/A进口商出口保理发货制单提 交 发 票 副 本信用审核催缴货款拨 交 货 款进口保理8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第2部分: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风险与原因分析2.1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风险国际保理业务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交易,其集贸易结算手段和金融服务内 容于一身,不仅会涉及到进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样也涉及进出口 保理商之间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所产生的业务合作关系,可见其主体的多元交错

37、 以及主体之间关系的复杂,而这些无不影响到国际保理的运作流程以及能否有效 运作等重要问题。而能否有效把控保理经营风险,将保理经营风险缩减至最少程 度,直接影响到保理业务各方主体权利的实现以及业务能否顺利开展。今年上半 年的上司公司统计数据显示,在应收账款统计方面,统计数额高达3.06万亿之 多,相比去年的统计数据增幅达16.15%。公开显示的2593家上司公司中,474 家公司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机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 国国内关于国际保理、业务以及操作规则的空白、不完善,这一方面容易引起国 内保理商在开展国内、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造成其权益的保障与维护的“无法可依

38、另一方面这一现状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经济建设的发展 也形成巨大障碍。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国内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引发 的负面效应愈加突出,因而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强化风险意识与控制措施,推动我国保理行业稳健发展,值得我们思考与提出解决方案。2.1.1 基础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作为保理业务核心基础的应收账款的转让,即基础债权的转让,是保理业务 风险的“频发地带”。围绕着应收账款的转让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保理参与主 体的多方关系,导致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多方主体的参与变得 复杂L无论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还是出口商债权的最终实现,在很大程度 上都取决于进出口商之间基于

39、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质量。而应收账款债权 的是否合法有效等质量因素,从根本上决定着保理业务的能否顺利开展。针对应 11周珊珊: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法律风险探究法制与社会2001年4月(下)9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一般会面临三个 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基础的进出口商之间交易行为的合法 性;对于一项合同交易行为,其自身只有是合法有效的,包括主体的合法有效、交易方式与交易内容的合法有效等诸多方面,其才可能得到法律的充分认可与保 护。第二是合同主体对该合法有效的债权的转让事宜是否有其他限制性的约定亦 或者该债权是否是

40、否可以转让以及是否适宜转让。倘若该债权债务的交易主体,对于该债权的转让事宜做出其他限制转让的约定,例如禁止债权转让以及时限限 制,亦或者该债权自身性质决定其不宜或不能转让,而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过 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以致对其开展保理业务,则必然引起诸多法律纠纷。比如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到服务贸易,则可能存在相关服务以为特定人服务为前提,这 种服务产生的债权就属于依合同性质被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第三是债权债务主 体各自国内法、选择适用的国际法律规范、国际交易规则针对特定的债权转让是 否有明确的要求。当前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在禁止转让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基本都从当事人意思 自治角度出发,对当事人之间禁止转

41、让条款的效力做出积极肯定,但与此同时,将此禁止转让的债权事项排除可让与债权范围,如德国、瑞士、中国等国家,但现实业务中无法排除基础贸易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禁止应收账款转让,如若法 律适用没有适用到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根据上述国家法律规定,该禁止 转让的条款就是有效的,因此导致保理商要面临因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无效而带来 的法律风险。在分析应收账款的可转让与否之后,我们还应注意应收账款范围的界定这一 问题一一即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对于当事人之间可否就未来 应收账款进行转让,现存两种不同观点:一些国家允许转让,一些国家不允许转 让,而在允许转让的国家中又区分为自由转让的和对转让进行

42、限制的,如俄罗斯。在保理的操作形态中,存在一种一揽子转让形态,此形态中,出口保理商与供应 商通过协议约定对未来某一或某一些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并且 不再对此债权签署任何证明文件,这种保理运作形态,不仅仅可以简化操作程 12王燕: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6月 13朱孔苗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 法制与社会:经济与法2008年7月(上)10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序,更重要的使将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得以提前规定。当前,各国通行做法 是允许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让与,例如美国统一商法 典。但就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

43、规定而言,在其是否涵盖未来的应收账款,似乎难以根据法条理解做出统一的界定,同时由于第80条的关于通知债务人的 规定已经从实际上限制了针对部分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对此问题,在此章 节暂不做结论定性,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各国针对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与不可让 与如果做了不同的规定或做出一定限制,而这一保理业务的出口国与进口国又分 别位于这两种制度的国家之中,如何具体处理这一问题,则十分重要,否则必然 引起诸多的法律现实问题以及理论纠纷。2.1.2合同交易主体引发的法律风险在上文分析了国际保理商由于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可能引起的 法律风险后,我们还应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合同主体的审查以及明确性

44、要求。这里的合同从范围上应包括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买卖合同约定、出口保理 协议、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协议。众所周知,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关于主体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应全面、合理、及时 有效地履行协议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否则必然影响合同目的有效实现以 及导致相关主体的以及自身的权益受损,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各种救 济措施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从源头上明确合同的交易主体资 格,进而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纠纷的解救以及责任的追究等。如若在合同的交 易主体方面没能尽到必要审查进而导致其不足够明确,便很容易引起相应

45、的法律 风险。合同交易主体的法律风险,一般包括虚构交易主体引起的法律风险、合同主 体变更不当引起的法律风险以及有限责任的恶意利用所引起的法律风险三个主 要方面。虚构交易主体引起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包括利用注册要求差异虚拟合 同主体与利用挂靠方式虚拟合同主体两种情况。合同主体,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 最终承受者,事关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倘若在国际保理业务操作中,保理商未 尽必要的审查与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与法律上并不存在的交易方(此处是指出 11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合同,保理商则从根本上无法确定该合同到底由谁来承担,进而也就无法保理业务过程中将要面临的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的

46、回收以及信用担 保等具体事项,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在虚构交易主体中,挂靠即是一种常用手 段。挂靠之中,实际履行主体往往缺乏相应的经营资质或者经济实力虚弱,从而 导致合同履行风险的进一步加大。虽然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均已规 定此种情形下可以追究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但相较于合格主体而言,此过程已 经己经引发严重的交易风险,另外,还存在一种只有营业证明而无其他经营证 明的“皮包商”,与此种交易主体进行国际贸易往来,其风险之高可想而知。第二种情况下的合同交易主体所引起的法律风险的情况,即合同主体变更不 当引起的法律风险,在现实的经历往来中也经常出现。经济往来中,商业交易活 动瞬息万变,合同交

47、易主体变更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转移更是常有发生。倘若交 易对方有意通过主体的变更手段来规避义务的履行与责任的追究,则必然会给国 际保理商带来一定交易风险。例如,在国际保理的应收账款的回收过程中,倘若 进口商当事人一方在账款到期日提出自己无法履约而向进口保理商建议由第三 方代替自己履行义务,此时,进口保理商或许有权对此事项直接作出决定,亦或 者及时告知出口保理商由其作出处理,但无论哪种方案,都必然引起其他法律纠 纷与风险。第三种合同交易主体所引起的法律风险,交易主体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引 发的交易风险。现代公司责任制度中,一般情形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所 负债务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公司不再其

48、他承担任何财产性质的责任与义务 此即有限责任的精髓所在。但就公司而言却并非如此,公司以其所有资产对其自 身债务承担债务,破产制度可以说是公司责任制度的一种后续发展。有限责任制 度使得投资人能够以自己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利润丰厚的产业之中,对中世纪的商 品经济发展推动明显。但现代生活中,很多投资者恶意以很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 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却又进行远远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与业务范围的经济 业务。在保理商承办国际保理业务中,如果其遇到这种贸易欺诈风险,则必然会14蒋琪编著国际货物贸易法律风险与防范判例精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年7月第1版15页15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研究西北大学博士论文20

49、05年6月12国际保理中保理商风险与防范对策对自己的业务操办以及经营带来巨大的交易风险。2.1.3出口商、进口商商业信用风险国际保理信用的实质是保理商通过授信于进口商,使得进口商可以在赊销贸 易中达到延迟付款的效果,同时保理商通过为出口商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方式,让出口商可以提前收回与进口商的赊销贸易中的原先针对于进口商的应收账款。此种运作方式使得原先属于出口商的交易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从上面的论述我 们可以看出,保理商在经营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面临出口商提前收 回赊销贸易应收账款后对自身所引起的贸易融资担保风险,另一方面需要面临的 就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即进口商是否会到期偿还原有

50、的应收账款以及能否 有效地进行追偿。良好的商业信用固然有利于商业贸易的发展以及减少国际保理 业务的法律风险,但交易主体的变动以及责任承担的转移,无疑增加了保理商开 展国际保理业务动荡因素。以进口商商业信用中的履约能力为视角,我们可以发现,合同利益的实现不 仅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稳定、有效这一重要方面,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 事人履约能力的好坏。而对于履约能力所涉及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 情况的好坏,无不影响到国际保理商是否承办具体额保理业务以及保理业务能否 顺利实行。在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对于出口方的出口商及出口保 理商,还是作为重要一环的进口保理商而言,信用风险,着实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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