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临时用
2、电、土方、模板、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第五条指挥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第七条高监办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 (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对
4、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第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人员、起重设备维修工、起重信号工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 (七)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专人管理;
6、(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封闭
7、式管理,四周用硬质材料围档,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封闭要连续、完好、有效;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门卫室和灯箱式安全门,并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第十七条冬季施工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二)作业前应当将施工机械以及作业面上的冰雪及时清理;(三)宿舍、办公室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四)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五)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六)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
8、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七)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
9、理;(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蔬用于从业人员饮食;(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
10、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
11、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八)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九)是否按照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十一)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经处理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
12、案。第二十四条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其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13、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14、未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安全生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降低、吊销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不及时受理
15、或经调查核实不建立举报档案的;(二)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三)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假冒伪劣安全防护设备、机具和用具,不及时取缔的;(四)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发放其资质许可的;(五)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意其参加投标的;(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仍为其办理投招标手续的;(七)违法发放资格证书的;(八)未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
16、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遵纪守法、关爱生命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重点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参加黑龙江省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称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第五条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
17、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第六条 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对不执行的单位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头,做到安全职责明确。第八条 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第九条 参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增强法制观念。做好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监
18、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
19、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临边洞口、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参建单位建立保卫组织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维护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治安,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确保施工现
20、场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在保通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安全工作。第四章 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 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章 施工安全事故管理第二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
21、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字全处理措施和方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指挥部。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分开工、中期、终期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部署和安排。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定期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参建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道G111线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施工路面交通
22、安全管理办法为保障本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工程建设安全的规范化,营运收费公路的畅通化,切实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指挥部协调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 指挥部协调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
23、法、执罚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第四条 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第五条 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 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第七条 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设
24、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公里限速标志;40公里限速标志;20公里限速标志;交叉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八条 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协调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安全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 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
25、损失。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不得危及社会车辆正常行驶,确保安全畅通。如发生各类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路面施工人员,一律着施工标志服或标志帽,按要求作业,严禁各类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上路作业。第十二条 对桥涵施工的单位,不得在行车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机械、物品,妨碍行车安全。空中作业必须设置可夜视的限高标志、限宽标志。桥涵两侧各设红色有效的警示灯。第三章 处 罚第十三条 此办法下发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于1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如事故安全隐患轻微、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在工程管理检查评比时扣分。
26、如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根据地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将取消有关施工单位参加评比资格及年度安全生产奖。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国道G111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国道G111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 任:尚云龙 副主任:韩存玉 刘德海 侯云生 姜力东 杨大勇 委 员:程 宏 董宏斌 张少华 王 兴安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主 任:刘德海副主任:程 宏 董宏斌 张少华 王 兴成 员:各驻地监理办主任 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总 则 (一)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各级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
27、)贯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必须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范围内所承担的安全责任。(三)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实现全员安全。(四)本制度适用于国道G111线讷河至嫩江段工程建设的各级单位。二、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一)常务指挥职责 1、对本指挥部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2、抓好国家关于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在本指挥部的落实。(二)副指挥职责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提请总指挥和有关领导,在对生产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
28、、评比时,要同时参与安全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评比,并指出具体意见。定期向总指挥和领导班子汇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2、主持制定、修改和审批各项涉及指挥部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3、负责指挥部的安全组织建设、审批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指令。4、负责安排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三)主管安全工作副指挥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对指挥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直接领导安全部门的工作。2、每月要专门研究
29、指挥部的施工安全情况,要使安全与生产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同时进行。3、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亲自组织调查,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处理。5、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常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总工程师职责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技术上对本指挥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加强技术管理、积极采取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设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3、在组织新项目、新装置以及
30、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职工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验收。4、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5、对本系统因技术性问题发生的事故,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6、在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认真审查安全生产方案,使工程项目施工确保安全。(五)协调部部长(具体抓安全工作)职责1、在主管指挥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在安全管理上向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迈进。2、提出指挥部年、季、月的安全工作计划,
31、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级安全部门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全指挥部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向主管指挥汇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有权督促整改。3、协助指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负责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5、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用品、饮料等发放标准。6、负责对所属各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提出评价依据,并负责监督各级安全管理干部按规定上岗。(六)项目经理职责1、代表单位对所领导的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2、认真贯彻和执行“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监督指导各施工路段(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2、3、要按规定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协调各路段(单位)安全防护措施。对分管路段内半幅施工和“保通”负责综合管理和检查,发现危险、隐患立即整改。4、经常组织各种安全教育,定期召开所管辖路段工地的安全工作会议,当生产进度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对不注意安全,不听指挥的路段(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应立即上报并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七)主管安全工作副经理职责1、对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抓好安全工作的组织建设、健全本单位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协调本单位重大安全设施,协调本单位生产与安全的关
33、系。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要专门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建设施工情况,对存在的危险、危害、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防万一。4、负责检查职能部门贯彻有关政策、法令和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及安全工作人员汇报,支持职能部门按上级要求所进行的各项安全工作的组织活动,积极从人员和财物上为职能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创造条件,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八)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抓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班组织的安全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负责检查本项目经理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
34、规程的执行情况。3、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要保护现场,保存记录和证据,协助本项目经理部拟定防范措施,具体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4、负责对外雇车辆三证进行审查,对车辆运行中存在的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有权制止有故障、违章车辆上路行驶;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负责并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6、负责对新入场职工和民工进行场前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进行身体检查,搞好用人控制,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不能熟记会用,不能上岗。7、要经常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各种检查,会议记录。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提出自己的
35、整改意见,组织实施。9、有权参加生产调度会,协助项目经理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九)项目经理部兼职安全员职责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对本班组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监督本班组内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3、在项目经理部安全员督导下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4、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评价标准,搞好岗位操作手的操作过程控制,操作手必须做到熟记会用,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十)项目经理部工长职责1
36、、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和指挥部下发的“安全工作检查标准”。认真辩识、评价不安全因素,并登记列出清单,采取措施加以控制。2、对所管辖工程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组织操作手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监督检查操作手熟记会用,严格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协助主管项目经理抓好安全工作,及时清理现场,做到材料、设备摆放整齐。4、所管区域内安全防护设施要符合规定要求,对整改通知书所要求的要组织改进,并将整改情况报项目经理部存记。5、做好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分析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生产进度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
37、,生产必须服从安全。6、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安装的电器、机械设备的各道工序设施用具,安全防护装置要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协助上级分析、调查事故。(十一)项目经理部生产班组长职责1、认真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详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负责。2、组织搞好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会,做好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3、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4、经常检查施工现场,检查各种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发
38、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5、严格检查监督操作手必须熟记、会用、认真执行操作规程。6、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及时搞好救护,并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十二)民工连队负责人职责1、对管辖民工的人身安全负责。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有关文件对所管辖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配合班组严格检查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民工不懂,不会操作规程者责令重新培训,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制止。4、配合施工单位负责对民工进行日常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民工自身防范意识和执行操作规程的能力,不懂操作规程不能上岗。5、协助项目经理部安全员,班组
39、安全员积极检查整改事故隐患,控制事故的发生。6、负责民工收工后,在生活区内的人身安全,要督导民工遵章守纪,不该做的事情坚决不做,防止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7、负责对民工进行森林防火教育,不准许进山采摘山货,绝对禁止带火种入山。(十三)土场(石场)负责人的职责1、制定年、季、月的安全工作计划。2、根据年、季、月计划组织有关人员抓好落实。全员全过程搞好安全管理工作。3、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在布置检查工作进度质量的同时,布置检查安全工作,做到及时消除工作中的各种缺陷问题及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4、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重大事故保护好现
40、场,按应急计划执行。三、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妥善保管好有关部门文件,资料记录。做好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要及时组织打印下发。2、组织落实好干部值班值宿工作。3、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和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5、负责食堂、仓库、宿舍等安全防火工作和饮食、卫生,搞好物品采购控制,防止食物中毒。6、负责本部门所属锅炉,液化气瓶(罐)开水加热器、电器设备及领导用车的安全管理。7、负责本部门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8、按照国家规
41、定组织好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9、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二)工程、计划部门职责1、编制或修订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工作要求。2、在制订规划、编制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措施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3、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指示,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布置施工生产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新秩序。5、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根据生产动
42、力设备情况,编制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计划。6、负责安全生产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三)招标办职责1、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所需设备、材料。2、对施工中所需的安全材料、工具、设备、采购负责质量控制,杜绝伪劣产品的购入。负责新的安全设备、工具、材料的引进和应用。3、对易燃、易爆、有毒、剧毒等各类物资分门别类保管,并严格控制使用。4、对本部门的不安全因素要提前做出治理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5、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和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6、负责各种机械、设备,如电器、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避免设备等环境的不安全状态。7
43、、负责组织施工生产中筑路机械和桥用设备,起重机械、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防毒、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器(气)联锁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校验。8、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四)财务部门职责1、在管理总体规划中要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2、督促和推进安全管理的现代化并为其提供费用。3、按规定及时交纳安全保证金,用于安全管理。4、按规定保证隐患整改费用,安全教育费用。5、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等开支费用。6、每年按计划拨给安全管理经费,并专款专用。(五)党支部安全职责1、对本单位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要求。2、协助
44、有关部门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实现。4、协助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一项内容。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工作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产的思想工作。(七)工会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文明生产、劳动保护和职工卫生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群众监
45、督的安全生产作用,监督其执行。2、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文明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进行舆论监督。3、组织职工开展履行职责、遵守规程、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全面支持安全工作。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规章制度的制定。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提供合理化建议活动。6、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7、加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8、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
46、部门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八)监理、协调部门职责1、对所管辖的各监理办的安全工作负责。2、负责检查监理单位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同时注意发现不安全因素,则令其整改。3、负责教育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感,要做到检查工程质量与检查安全工作同步进行。4、在帮助指导施工单位解决施工质量问题时,也是注重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5、在参与修正技术规范,审查重大技术方案时一并审查安全技术方案。6、负责公路建设占用电力、电讯、管道、水利等要害路段的拆迁工作时,在开工前必须同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密切联系、妥善处理,确保万无一失。7、负责协调指挥部与公路建设沿线政府及各村屯的关系,按政策做好当地群众的工作,防止发生越级上访和不必要的冲突,保护群众利益及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