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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中学章程(试用稿)
序 言
xx市xx中学前身是1968年成立的大连市第四十一中学,属于完全中学。1999年9月1日经教育局批准将原大连市第四十一中学初中部分独立建校,更名为大连市xx中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大连市市xx中学,英文名称为 x,学校地址为x3号。
第三条 学校隶属大连市xx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目标、育人目标、办学理念、核心理念
办学目标: 具有国际视野、底蕴深厚、在社会有广泛影响的市区一流学校。
育人目标:培养品德高尚、人格高贵、情趣高雅、学习高效、做事高质的现代人。
办学理念:成就教师,发展学生,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核心理念:博采众长,海纳百川
第五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
校训:厚积薄发
校风:文明,勤奋、求实、创新
教风:厚德、博学、笃实、高效
学风:勤学、善思、严谨、持恒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校长具有下列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设施、设备购置决定权和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坚持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执行课程改革。
(五) 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惩的权力。
(六)自主招生权。按找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学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
(二)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五)贯彻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严格执行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重视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七)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协调并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教育,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其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 建立健全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考核和监督体系,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 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副校长一名,由区教育局考察聘任。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团委、人事室、财务室等职能处室。教导处、总务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根据需要设定,由区教育局聘任,并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与工会。
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的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管理人选。(三)表决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课时工资方案以及学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教代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成员为学校党、政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工会负责人。行政会由校长主持,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及工作,行政会议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谋划、咨询、论证机构。由校长任主持,成员由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建立年级管理机构,各年级设年级主任1名负责对年级的全面管理。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按照各处室和年级组的安排开展工作。学校成立家长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二十条 学校每五年制订一次学校发展五年规划,认真落实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并形成和健全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和上级教育工会的要求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享受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保障教师享有政府拔给的工资、福利待遇,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每学年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管理及质量奖惩制度。教师在教育教学、校本教研、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给予表彰。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失误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纪律处分、经济处分或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教职工的合理诉求,由学校给予解决处理,超越学校权限的,由学校工会转述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xx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和有关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保护学校各种设施不受损坏,维护学校荣誉和集体荣誉。
(四)如实向老师和学校有关部门陈述事实,如实向家长反映自己在校情况、学校及教师情况。
(五)接受学校和教师教育。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一条 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均可取得学籍。学生的入学、考勤、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管理事宜,均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就学贫困救助政策给予帮扶资助,并积极争取各方救助渠道,保证适龄少年、儿童顺利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五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德育纲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三十六条 强化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和班主任培训;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校会、国旗下讲话、思品课、团队活动、班会、晨会等主渠道课程专时专用,禁止挪作他用,并且要有详细(晨会指记录)的教案。
(六)要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打造符合学校底蕴和特色的文化精神,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受到良好的熏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与学的方法,不断完善教育教学设施,适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强化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教学质量检查、课外活动等环节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各组设组长1名,学校分年级设立学科备课组,每组设备课组长1人。教研组接受教导处与教研室的双重领导,其具体任务职责按学校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工作。实行学校领导联系教研组制度,联系领导指导、协助本教研组工作
第四十条 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深入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推行务实有效的校本教研,开展国家、省、市级教育课题研究,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模式,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成长,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艺术教育的法规,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及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四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和专项考查。
第四十四条 改革学生评价方式,实行成绩等级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加强学生素质报告册的平时记载和期末填写工作。
第四十五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注重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要求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育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七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规定费用。
第四十九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校园环境及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积极创建文明校园。
第五十二条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五十三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行政值班和教师值周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 切实加强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纪教育、安全演练,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实行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学生矛盾纠纷、危险物品等进行不定期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加强食堂管理,严防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五十六条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联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局备案。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大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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