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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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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控制物权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及以监管人提供监管的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库存、在途商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基于银行委托监管人对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大宗存货或在途的原材料、产成品进行监管,以上述存货、在途商品物权作为质押担保,为其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2、以上述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也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大宗商品是指用于工x生产和消费的大批量交易的初级产品。大宗商品应具有性质稳定、产品同质、可分割、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等特点,主要可分为能源、矿产、农产品、金属等类别。监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仓储企业。质押商品是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客户用作或将用作融资质押的存货或在途原材料、产成品等。静态质押是指质物在质押期间不得存取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经银行书面许可后方可办理置换手续。滚动质押是指银行与出质人约定质物种类、数量、

3、价值的最低要求,出质人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低要求,而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存取。债项是指债务人因从事商品交易形成的标的明确、金额确定的具有偿债义务的金融工具。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一节客户、质押商品、经营行条件第四条客户条件。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级以上(含)。已通过套期保值锁定了质押商品价值的客户,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级以上(含)。(二)客

4、户是质押商品的合法所有者,且以之作为主要原材料或主营货物,持续从事质押商品生产经营的经验在年以上(含),或虽为新设法人但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质押商品生产经营的经验在年以上。(三)近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四)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产品购销渠道通畅。近年内与上下游企业贸易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经济纠纷。(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质押商品条件。可用于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的商品是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存货或在途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存在权属争议。客户能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收)款证明等足以证明权属的单据,进口货物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5、、商检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完税证明等资料,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二)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三)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明确且相对稳定或进行了套期保值交易,有良好的流通变现能力。(四)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环保要求;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内。(五)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明确,便于计量。(六)设定质押的在途商品须特定化,且须转移给我行或监管人占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范围实行商品目录管理,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确定商品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六条经营行条件。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经营行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信贷管理综合评

6、价为前两类,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基础良好。(二)组建大宗商品融资团队,且团队成员经过专门业务培训。(三)当地有较好的大宗商品融资客户。第二节监管人条件第七条监管人基本准入标准如下:(一)依法成立,以货物监管、物流、仓储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质押货物监管业务的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已经我行认可为监管方。(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万元,具备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的能力。(三)监管经验超过年以上,具备与其监管物相匹配的鉴别和监管能力。(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监管人员,业务流

7、程合理,内控制度完善。(五)具备实施监管的软、硬件设施及与监管业务相配套的质量检测技术设备。(六)监管人非借款人关联企业。(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对于出现如下任一情形的监管人,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资格准入:(一)与他行合作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记录,整改后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二)缺乏合作意愿,甚至存在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三)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四)涉及重大诉讼的。(五)其他我行认定的禁止准入情形。第九条对监管人的准入以及监管合作协议的审查只能由一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进行。具体由国际业务部门或客户管理部门直接或牵头贷款行发起监管人资格准入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会

8、签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后报主管行长审批,审批同意后与监管人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同级行法律部门负责监管合作协议的审查。对于已经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签署合作协议的监管人,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可由经营行签署具体业务的质押监管相关合同。第十条本办法中的监管模式分为普通监管和输出监管两种。其中输出监管又可分为第三方仓库输出监管和出质人自有仓库输出监管。(一)普通监管模式是指监管人在自身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仓储场所,或上级单位划拨使用的经营场所,或已签订长期(至少三年)租赁合同并已实际经营一定时期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管的模式。普通监管模式下对借款人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用信期限不得晚于监管人对仓储场所的所有权或经

9、营权到期日。(二)输出监管模式是指监管人通过与拥有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第三方或借款人出质人等签订租赁协议,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模式。输出监管的场所主要包括: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仓储机构享有所有权的场所。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的经营场所,包括以借用、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经营使用权的。第十一条输出监管的仓储场所至少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具有相对封闭的货物仓储场地,如为堆场等室外场所,须以栅栏、警戒线、铭牌等方式将监管场地与其他场地区分。(二)具备能够保证现场监管人员或非现场监管可以小时对质物进行监管的各种必要设施。(三)具备必要的仓储货物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具备能够及时妥

10、善处理质押货物出现不良情况(如自燃、腐烂等)的条件和能力。(四)有必要的质物数量、质量检测、化验相关设备。(五)有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与作业设备,以免质物遭到损毁。(六)监管人事前对仓储场所进行过必要的考察评估,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评估报告。(七)我行业务经办人员已进行过实地考察,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核实。(八)其他必要条件。第十二条输出监管模式下对借款人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用信期限不得晚于监管人与第三方或借款人出质人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到期日。第十三条在进行监管人准入时,应要求监管人提供以下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原件或复印件:(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法

11、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监管业务相关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样本。(三)最近一期财务年报与财务报表。(四)监管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货物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等)。(五)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仓储场所仓位图(如有)。(六)监管人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贷款行对监管人的管理要建立正常的预警机制。除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风险监控外,对于监管人常见的风险预警信号还包括:(一)监管人重大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情况持续恶化。(二)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包括仓储条件不符合要求

12、、操作不规范、出入库管理有漏洞,记账不规范,账账、账实不符。(三)监管人不配合我行工作,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责,无法确保不间断连续监管。(四)出现超范围开展仓储监管业务,或监管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工商、环保、卫生、消防等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情形。(五)其他可能引发质物风险的监管行为。第十五条在具体项目监管过程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行要责令监管人限期整改,暂停新业务开展。监管人整改后符合我行要求的,可恢复其资质评价等级并重新开展业务合作。对于长期未能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管人,我行可启动退出机制。第十六条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监管人,须纳入退出范围:(一)内部管理混乱,经营出现重大问题。(二)无充分理由连续

13、个月未开展监管业务的。(三)监管行为不规范,造成质物可能或已经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我行债权利益的。(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遭遇重大损失事件,拒不履行约定赔付责任的。(五)不按照我行与其约定的质物监管协议监管质物,经交涉后仍不配合我行监管操作的。(六)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不按照我行与其约定手续、单据办理入库、日常监管、出库的。(七)涉及逃废债情况的。(八)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货物监管义务的。(九)我行认为有必要退出的其他情形。第三章信贷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纳入我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各单项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14、。第十八条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前,一般应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客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占用相应用信品种授信额度。第十九条在第十八条的授信额度核定方式下,不能满足客户业务用信需求的,、类一级分行可根据最近三年内客户年均进出口额的一定比例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为客户核定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专项授信额度。其中级以上(含)比例不得超过,级(含)至级(含)不得超过,级(含)至第二十条在按照上述两种授信方式核定的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客户用信需求时,可按照单笔业务的债项金额核定专项授信额度。待业务结束、融资收回后相应等额核减该额度。其中,债项金额不得高于交易

15、合同金额和合同标的物价值。按照债项金额核定专项授信额度时,采用的合同标的物不得为按照一般法人授信管理办法核定授信时已经计算在内的商品或通过x银行一般授信项下用信取得且用信尚未完全偿还的商品。对于按照债项核定授信额度的,授信、用信可一并审批。第二十一条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余额不得超过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专项授信额度,且授信有效期不得超过质物质押期及借款人年度授信有效期。第二十二条客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按要求需交纳保证金时,以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规定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外汇、票据、保函、保单等作为担保物的,可抵扣相应金额的保证金。第二十三条客户申

16、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再要求其落实其他担保措施。第四章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商品质押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商品价值的,滚动质押的质押率根据质押商品价值的最低要求计算。质押商品价值计算公式如下:质押商品价值质押商品的单位价格质押商品数量质押商品价值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质押商品的单位价格通过比较质押商品不含进项增值税的进价和过去三个月的当地最低市场价,按孰低原则确定。购入价的认定以发票价为基础,若质物购入价未有明确依据或该依据不足以支持,按照我行押品评估相关制度要求对其进行评估。(二)确定市场单价时,必须结合历史价格变动情况,合理预期市场价格的未来变动

17、,预计未来市场价格下降时,应采用预计的未来市场价格作为市场单价。(三)确定市场单价时,应考虑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因素对仓储物未来价格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做一定的折扣。(四)确定质押商品数量时,应在基准数量的基础上扣除最大允许误差。(五)存储于保税仓库属于保税物品的仓储物,在总价值中必须扣除相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第二十五条保证金比例。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单项业务管理规定收取保证金,扣除保证金的风险敞口部分应要求客户提供足值有效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业务除外。第二十六条融资期限。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融资期限应按照各单项贸易融资业

18、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进口开证业务期限不得超过天。第二十七条警戒线和平仓线。为确保质押物足值,静态质押项下经营行应合理建立警戒线和平仓线,并在质押监管协议中予以约定,防范仓储物价格波动风险。(一)警戒线。警戒线是指质押监管协议有效期内,我行融资本息余额与质物市场价值总和之比(称为实际质押率,下同)不得超过合同约定质押率个百分点,且实际质押率不得高于。若超过警戒线,经营行应要求客户在个工作日内追加现金保证金、提供额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融资,将实际质押率降低到不超过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质押率。(二)平仓线。平仓线是指质押监管协议有效期内,实际质押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质押率个

19、百分点,且实际质押率不得高于。若超过平仓线,经营行应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措施处置(变卖)质物,向客户发送行使质权通知书,以清收贷款本息。第二十八条大宗商品的套期保值。我行鼓励客户在衍生品市场对质押商品进行套期保值,经营行应引导客户在我行叙做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期限应与质押监管协议期限、融资期限相匹配。对于已通过套期保值锁定了质押商品价值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适当放宽业务管理限制性要求为:以套期保值锁定价格作为质押商品的单位价格计算质押商品价值;质押率不超过;进口开证保证金比例由一级分行自行把握;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九条业务登记管理。经营行应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逐笔登记

20、管理,按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填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统计表。开办首笔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应在发放信用后个工作日内填报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统计表。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经营行应依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管业务档案,尤其是与物权监管相关的凭证、保单、仓单等权利文件要按信贷重要凭证管理。第五章业务操作第三十一条客户申请。客户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按照单项贸易融资业务办理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客户同上、下游企业近两年来的交易往来情况。(二)质押商品的合法性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或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关单证明联、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货运单、

21、付款凭证、完税凭证等。(三)出厂质量合格证、专门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商检证书等能够证明商品规格、质量、等级的权威证明文件。(四)质押商品清单。如果质押商品已入库,则提交仓储合同副本、仓单以及仓储费缴纳证明等。仓单或质押商品清单须记载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包装、价格、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等要素。(五)商品许可证或批文(如需)。(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业务调查。经营行客户部门应结合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开展贷前调查,并做好质押商品的核押、定值工作。(一)客户部门在做好各单项贸易融资业务所要求的贷前调查的基础上,应着重注意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质押商品、监管人及融资用途是否

22、符合我行规定条件。借款人是否在其他行办理过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大宗商品类贸易融资,是否存在不良记录。调查借款人对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质物是否为借款人合法拥有,是否存在争议,质物是否已经抵质押,贷款行能否保管证明权属的文件。质押商品近三年来国内外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借款人交易规模和主要交易对手情况。借款人同上、下游关联企业近年来的交易往来情况记录是否良好。质押商品尚未入库的,须对拟入库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做详细调查。借款人或我行是否已对质物办理相关保险。监管仓库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适合质押商品储存。(二)质押商品已入库的,客户部门应安排双人对质押商品进行核押。核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核押

23、人员应赴仓储公司及其仓库现场进行真实性核查,核实质押商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重量、包装、仓储地点等要素与仓储单据的记载及客户提供的其他资料是否相符,以确保单据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押人员应深入了解质押商品质量情况。经营行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客户应对质押商品办理以经营行为第一受益人的各项必要财产保险,如客户未办理相应保险,也可由我行办理。保险范围应覆盖所有质押商品,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质押监管协议期限,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融资本息。由客户办理保险的,要确保客户已按期交纳保费。若客户对包含质物以外的其他商品统一购买保险,无法单独转让质物保险权益,可要求客户和保险公司向我

24、行出具赔款转让承诺书。(三)经营行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调查质物商品特性、市场状况等,对质押商品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质押率。第三十三条经营行客户部门在完成调查后,应在调查报告中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就具体的物权监管、物权处置明确监管及处置方案,以及具体、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其中:(一)质物监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管人及监管方式。仓储地点的选择,是否具备独立仓库。是否配备足够的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控。是否具备视频监控条件。包括:能否配备专用电子监控系统,以实现银行、监管公司、保险公司(如需)的三方实时监控;能否对每天监控情况刻录磁盘保存;能否确保快速、准确、及时地反馈被监管质物的实时动态等

25、。具体的核库、巡库要求。质物存入和提取的具体方案等。(二)风险防范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如何防范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如何防范业务主要操作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操作环节有:货物的转移占有,货物出质通知与查询,货物出质确认与查复,仓单背书与交付,货物提取,质物置换,核库,巡库,货物价格管理,有关凭证、单据的核实、签发、传递与收取等。第三十四条审查审批。经营行按照单项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在信贷审查环节,除审查业务是否符合商品融资业务条件和前述调查内容外,还须重点审查质押商品的权属、价值及监管、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十五条协议签署。审批完成后,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单项贸易融资业

26、务合同。未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办理质押手续的,还应与客户办妥质押手续,与客户、监管人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明确三方对质押商品的入库、监管、变更、出库等相关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质物入库。经营行与客户根据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联合向监管人出具出质通知书,监管人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或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一)如监管人以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经营行签发仓单或质物清单。(二)监管人以客户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物的:监管人应与客户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经营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物存放地点。

27、租用客户仓库的,应以整租方式租用,并对仓库做明确标识。监管人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的,应将质物放置于约定存放地点,并以明确标识标注相关质物。上述手续完备后,监管人应向经营行签发仓单或质物清单。第三十七条信用发放。信用发放应遵照各单项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以下条件:(一)对于尚未入库的质物,经营行已落实质押监管措施。(二)对于已入库的质物,经营行已收到监管人签发的仓单或质物清单,并与质押监管协议对质物的各项约定核对无误。(三)经营行核押无误,核定价值符合我行质押率的规定。(四)由客户办理保险的,客户已按合同约定对质物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予经营行。(五)经营行要求的其他信用发放条件。

28、第三十八条贷后管理。经营行必须切实加强贷后跟踪检查,除按照单项产品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外,尤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贷后管理。(一)监控贷款资金流向,对于贷款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的,应加以关注。同时应监控客户经营收入情况,在信用到期前及时确认还款来源。(二)重点监控质物情况、质押状态、市场价格变化及仓储费用支付情况等。通过建立存货台账,定期与仓单或质物清单进行查对。(三)应与监管公司保持沟通,当出现任何不利于我行物权控制或质权实现的情况时,应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四)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时,贷款行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提前收回信用或实现质权。客户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客户或监管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

29、或出现重大纠纷。质物发生减少、损坏、灭失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银行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客户在我行融资出现违约或未按期支付质押监管费用。由客户办理保险的,客户未按约定办理质押商品保险。客户应收账款、存货余额发生大幅异常变化。第三十九条质物提取(一)静态质押项下客户申请提货时,须先以提取货物的货值、为基数追加与设定质押率等比例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与设定质押率等比例的贷款、或追加额外担保,提货后的实际质押率不得高于设定质押率。同时,应在向经营行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列明货主名称、仓库名称、仓单编号、仓储物品名、提货数量、重量或体积、存放位置等要素。经营行按约定开具提货通知书,监管人按约定要

30、求核实后发货。经营行要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记录,直至信用全部收回。借款人一次性提取质押仓单项下的仓储物的,经营行在收到全部足以偿还所有贷款本息的资金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通知监管人按提货通知书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提货后,监管人应重新出具质押仓单。(二)滚动质押项下客户申请提货时,若提货后的质物价值不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要求,则客户可直接向监管人申请提货;若提货后质物价值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要求,则应参照静态质押项下客户申请提货办理。提货后,监管人应重新出具质物清单。(三)提货通知书的签发须经经营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提货完成后,须直接从仓储

31、公司取得回执并妥善保管。第四十条收回融资和释放质押解除监管客户归还融资后,经营行核实无误,签发提货通知书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质押关系解除后,返还仓单及其他相关单据,取得回执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一条实现质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营行应根据融资合同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向监管人出具行使质权通知书,直接向监管人提取仓储物,依法变卖、拍卖;或者以质权人的名义将仓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将所得款项用以偿还客户在我行的债务。采用仓单背书转让方式处置仓储物的,经营行应同时要求监管人在仓单上盖章并由有权人签字。(一)信用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信用。(二)达到警戒线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提前

32、还款。(三)达到平仓线。(四)出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经营行认为有必要提前收回信用的。第六章质物监控和监管第四十二条经营行要加强对质物的监控,配备监测人员,定期检查商品的管理和变化情况,每周评估次实际质押率,督促客户和监管人按照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妥善处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各种预警事件。第四十三条在静态质押项下质押业务中,经营行应每周检查质物,要求监管人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质物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重量、包装、仓储地点、库存状态等),核对质物,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至少每周查验次)并登记查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查验时间、仓库接洽人员和质物库存状况

33、等)。如客户资信出现不利于融资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经营行应每日与监管人对质物进行核对。第四十四条在滚动质押业务中,经营行监督监管人每日报送质物进出库和库存信息,核对质物与出质通知中的约定是否相符、质物价值是否符合约定,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至少每周查验次)并登记查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查验时间、仓库接洽人员和质物库存状况等)。客户申请置换质物时,须以与约定的品种、质量、规格相符的商品补充入库,并按入库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经营行应防范客户以次充好、以坏换好。经营行在确认收到符合要求的质物清单后,方可签发提货通知书。第四十五条对于客户未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质物,经营行应指定专人监控质物的市场

34、价格变化情况,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市值重估,市场波动剧烈时,应逐日进行市值重估。静态质押项下应严格按照质押监管协议中设置的警戒线和平仓线控制质物贬值风险;滚动质押项下若重估市值低于出质时的评估市值,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管人新的质物价格,以便其控制质物的最低价值。第四十六条监管期间追加质物的,由经营行和客户联合向监管人发出出质通知书。追加质物转移占有方式和相关程序与质物入库相同,对于追加的质物,监管人应当另行出具保管凭证,并与原质物存于一处。第四十七条监管期间,因监管人原因导致质物减少、损坏、损毁、灭失时,经营行应要求并督促监管人按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要求支付赔偿金。如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经营行应督促客户

35、或监管人进行保险理赔,并将赔偿金存入我行保证金账户,以担保融资归还。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质物价值减少、损坏、损毁、灭失的,经营行应要求客户按照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追加现金保证金、提供额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融资(以担保融资归还)。第七章控制提单物权开立进口信用证的补充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提单物权开立进口信用证时,质物尚未入库和进入监管人监管范围,经营行在办理时应按照本章要求加强对提单等物权凭证的控制。第四十九条除下述各项规定外,控制提单物权开立进口信用证的办理流程参照减免保证金开证执行。第五十条客户申请办理控制提单物权开证时,除开证所需基本资料外,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材料,以便在货物到港后可凭以选

36、择代理报关机构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并将进口商品转移至指定仓储或保管地点,以确保实现对货物到港之后的实际控制(一)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委托监管人或监管人的指定代理人代为收货的委托收货协议。(二)开证申请人签字盖章的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参照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格式,如需)。(三)开证申请人签字盖章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参照当地海关的规定格式)。(四)代理进口货物通关所需的其他材料。(五)开证申请人签字盖章的进口货物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第五十一条经营行国际业务部门在进行信用证条款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信用证付款条件。信用证原则上不允许电索或信索。如允许电索或信索,信用证必须规

37、定我行审单授权索偿后方可索偿。(二)运输单据。关于班轮运输,信用证应要求提交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或以我行指示为抬头的全套正本清洁海运提单;提单的 “通知方”()栏上要加注“x银行分行”()及联系电话,以便我行能及时得知到货信息,进行后续货物质押及监管。信用证应规定提单不允许含有“可不凭正本海运提单放货”等影响我行控制物权的表述。关于租船运输,我行原则上不接受租船提单。如申请人诚信度高、具有经营进口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丰富经验、国外供货商是其长期往来客户,我行可视情况接受租船合约提单,同时应对租船合同进行审核。信用证原则上应要求提交以我行指示为抬头,注明已装船、运费已付的全套正本租船合同提单;租

38、船合同或提单上不允许含有“可不凭正本租船合同提单放货”等影响我行控制物权的表述;不可以接受开证申请人以承租人身份或承运人身份自行签发的租船提单。(三)保险单据。信用证应要求提交索赔地点在境内的全套货运保险单。如根据合同约定和价格术语应由买方负责投保,经营行开证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投保承诺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预保单,收到出口商装船通知后,应要求申请人及时投保,将我行设为该保险单的优先受偿人,或将保险单背书并交我行。(四)质检单。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我行认可的国际知名独立检验机构,如、等出具的检验证明,如按照合同约定以到货港质量检验为准的,则应要求申请人于货物到港后向我行提交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出具

39、的货物检验证明。如信用证受益人为申请人长期合作伙伴或资信卓著的业内知名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接受贸易双方在商品检验方面的其他习惯做法。(五)信用证应要求提交受益人经证明的传真副本(),证明其在装运后小时内发送给开证申请人装船细节。经营行收到受益人传真我行的装船通知后,应及时查询货物实际装船情况及预计到港时间等,提前准备货物到港通关转移仓储等相关事宜。对于开证金额较大或对客户贸易风险较难把握的,应进行船情调查,落实提单真实性。第五十二条信用证到单之后,经营行在处理单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即期信用证到单后,经审核单证相符的,经营行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办理付款赎单手续。如开证申请人申请办

40、理进口押汇业务,则应按我行要求办妥进口押汇申请手续。经营行按规定审批、放款。同时,应将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直接交监管人,要求监管人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办妥签收手续,由监管人办理货物入库前的报关、报检及运输手续,货物运至仓库,入库保管,办妥质押手续。(二)远期信用证到单后,经审核单证相符,通知开证申请人办理承兑手续,在开证申请人办妥承兑手续后,经营行应将有关货运单据交监管人,并做上述处理。(三)单据先于货物到达,经营行国际业务部门审单无误对外承兑后,将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提单及其他收货凭证、保险单、商检证等)作为重要的货物质押凭证保管。对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尚未办妥质押手续的,在申请人补足保证金或全额付款之前,不得将正本单据交给申请人。如果进口单据经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存在不符点,经营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对于非全套海运提单等影响我行对进口货物物权控制的单据不符点,除申请人缴存全额保证金外,我行必须拒付。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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