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第三条 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
2、管理。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第六条 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
3、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第八条 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申请人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 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第十条 申请人向我
4、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授信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行授信政策;(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在我行已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有正常的业务往来;(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向经营行提供下列资料:(一) 经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复印件;(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及验资报
5、告复印件(首贷户应到工商局调阅公司章程);(四)授权经办人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五)申请人(保证人,如有)近三年及最近期的财务报表,及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资料(已审计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六)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和账户近6个月至1年的交易明细;(七)抵/质押物权属证书、购入协议、发票或契税证明(不能提供购入原始票据的,应提供我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估价报告);(八)借款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授信决议,担保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决议;(九)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具体清单详见附件贸易融资授信材料清单,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收到客户申请
6、材料后,应按有关要求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第四章 授信业务调查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材料、签字、文本和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综合分析客户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等情况,提出是否授信的初步意见。授信调查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融资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申请人所在行业状况;(四)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状况;(五)申请人资金需求和
7、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六)申请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授信具体用途;(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已出口尚未收回的外汇、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贸易融资,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十)能给我行带来的潜在收益、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采取现场调查(现场会谈、实地考察)和非现场调查(搜寻调查、委托调查、其他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要求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如实报告调查方式、程序与过程,
8、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其无法核实的原因;(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本投入和变动情况、发展历史、公司治理结构、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等,以及客户主体资格分析等;(三)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主导产品、生产技术与工艺、产品竞争力(包括进出口总额及变化);主要经营方式及结算方式(包括进出口比例、进出口业务主要结算方式);贸易背景分析;所属行业情况及授信对象在该行业中影响;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四)财务分析:资产及主要资产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负债及主要构成(包括近年来变化);流动性指标分析(包括近年来变
9、化)、资产负债率(近年来的变化);对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补充说明(如总分公司财务独立性及控制、资金划拨及利润分配方式等);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入、流出构成及变化:(五)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主要往来银行,与我行往来历史、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有无不良记录等:(六)融资用途、担保及还款来源。重点分析测算贸易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担保的合法、真实、有效、足值性,核实保证人的资格及其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以及其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申请人还款来源,如生产经营现金流,已出口尚未收回的外汇等;(七)分析本次业务的综合效益;(八)提出授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10、。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自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并开展调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并将调查材料收齐整理后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五章 授信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授信审批,按照总行相关授信制度规定执行。授信审查中,总/分行独立授信审批官负责授信对象及担保条件的资信审查把关,审批书上应由有权审批人签字(授信审批官、授信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员)。而涉及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外贸合同审查、单证可行性或外汇政策合规性由总行或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查把关。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在收到授信报批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申报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二)客户资格和授
11、信条件是否具备;(三)授信项目是否符合商业银行及我行的授信政策;(四)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资质状况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五)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能否落实;(六)授信风险分析是否客观合理;(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六条 审批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授信政策,从我行的利益出发审查授信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申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授信业务预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授信业务。第六章 合同签署及落实担保第十七条 审批通过后,由经营行与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并落实担保手续。经营行经办人员负责将抵质押
12、品及时入库,并将入库单妥善保管,留存于授信档案中。第七章 授信发放流程第十八条 贸易融资发放前,经营行应落实审批限制性条件,存入保证金、法定代表人签署不可撤销担保函等,国际业务部门应落实相应外汇账户已开立。第十九条 授信审批条件落实,各种合同文本及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经营行应将授信材料按贸易融资授信材料清单的要求报送风险监控官审核,风险监控官应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有效性,并在确保担保手续齐全且担保足值有效的情况下在银行国际业务内部审批表中签字。总行直属支行在办理额度项下首笔业务时,应将全套授信材料与业务材料一并交由国际业务中心风险监控官复审,由国际业务中心风险监控官登记额度台帐及使用情
13、况,再由国际业务中心客户经理对业务材料的合规性、贸易背景真实性、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系统操作和会计核算。原则上该额度项下非首笔业务办理时经营行不须再提供授信材料全套,只需将额度审批书、担保合同复印件、业务材料和由经营行风险监控官确认签字的银行国际业务内部审批表,交由国际业务中心风险监控官复审,复审通过后办理即可。分行的国际业务授信材料由支行风险监控官初审,分行风险监控官复审,没有配备支行风险监控官的由分行风险监控官交叉审核。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融资发放后,授信材料由经营行授信经办人员按我行授信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并按要求交由授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业务材料由国际业务中心客户经理留存并装订入档。第九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一条 授信后管理包括对授信资产的检查、回收、展期及不良资产管理等内容。贸易融资业务的后期管理,按照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授信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