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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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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出)口押汇、同业代付、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资性质的表内信贷业务,以及开立信用证、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跨境参融通、保付加签、提货担保、进(出)口保理业务、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信性质的表外信贷业务。第三条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

2、授权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四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五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和相关国际业务处理系统办理。第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严格遵循法律、国际惯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业务币种应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利率、费率按照x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类型主要有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一)贸易型企业(含代理型,下同),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贸易为主营业务,贸易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以上,利润主要来自贸易价

3、差或代理费用的企业。(二)生产型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生产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的企业。(三)服务型企业,指以对外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服务收费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工程、运输、旅游、通讯、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等服务。第八条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货物贸易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类企业。(二)客户信用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贸易型和生产型企业信用等级级(含)以上,服务型企业信用等级级(含)以上;专门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仅采用套期保值规避跌价风险的客

4、户除外),客户信用等级应为级(含)以上;从事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简单加工企业、贴牌代工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应为级(含)以上;单项产品有特殊规定的,可执行其规定,但不得低于级。(三)贸易型和生产型企业或企业核心管理层从事国际贸易年(含)以上;服务型企业应具备相应行业资质,并具有年以上行业经验。(四)客户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誉记录良好,未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和经营失误,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办理低信用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不受上述(二)信用等级和(三)从业年限的限制。第三章保证金及担保管理第九条办理具有

5、融信性质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原则上应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执行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比例表(附件)要求。第十条办理涉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商品、保质期较短容易腐烂变质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上浮不低于个百分点。第十一条对于以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规定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外汇、票据、保函、保单等作为担保物的,可抵扣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其中以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担保物的,按其金额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群()“保证金余额”字段。第十二条对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从

6、事集团主营业务经营的子公司,下同)、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业务,可视风险情况减免保证金。第十三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扣除保证金的风险敞口部分,应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业务、总行政策制度和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规定可免担保的业务除外。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应与单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逐笔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得挪用或串用,专项用于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第十五条保证金币种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币种不同的,应采取汇率锁定、降低抵(质)押率、追加担保等方式规避汇率风险。第四章额度和期限管理第十六条客户授

7、信额度管理。(一)额度核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授信额度核定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额度分配和管理,执行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额度调剂。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原则上应控制在授信方案分配的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额度内。办理年期以内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客户单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额度不足的,由经营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备案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后(原授信审批方案对相关变更有禁止性规定或明确要求需报原审批行的除外),可占用客户其他可办理短期信贷业务的单项业务额度。对于同一客户,经营行仅可在其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上述额度调剂操作,如后续仍有额度调剂需求,应按照授信方案变更流程报原审批行审

8、批。(三)额度占用。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原则上应按照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额度占用。为贸易型客户办理代理关系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首先使用其自身授信额度。若贸易型客户自身授信额度不足的,在满足代理关系和贸易背景真实、被代理方(委托方)可用授信额度充足且提供足值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征得被代理方同意后,可占用被代理方授信额度办理业务,在客户准入条件、保证金收取比例、审批权限方面可按照被代理方办理业务的条件掌握。第十七条国家及机构授信额度管理。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需占用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别风险限额的,按照x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家授信额度管理规定、x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需占用国

9、内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按照x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八条监管指标管理。(一)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增加境内x银行或境内中资企业对外(境外)负债的,应按照监管规定占用x银行或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x银行对外(境外)提供融资性担保的,应按照监管规定占用x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第十九条业务期限管理。(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期限应与贸易合同项下履约期限、应收应付账款结算期限和货物销售回款周期或生产加工周期、服务提供周期相匹配,并符合正常贸易周期(包括货物生产、在途、销售、货款回笼等环节)。(二)国际贸易融资业

10、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天,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业务、以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行、承兑行和保付行等,下同)为风险主体的业务,以及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级核心客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期限可放宽至年。(三)总行政策制度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单项产品办法对业务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其中涉外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年,涉外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期限应根据基础合同履约期限合理确定。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第二十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业务受理与调查。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

11、资信情况、行业地位等进行尽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是否具备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条件;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有关规定,并列入许可证范围。(二)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及行业地位等。进口项下应重点关注申请人销售回款能力,出口项下应重点关注申请人履约交付能力。(三)贸易背景真实性。贸易合同和相关单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金额与申请人的经营能力是否匹配、业务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进出口商品与历史交易记录是否匹配;代理关系(如有)是否真实,代理方是否有代理资格。(四)交易商品的供求状况

12、和价格波动趋势,是否存在在途损坏或灭失风险;能否控制贸易项下单据流转和收付汇路线;贸易币种的汇率波动情况;业务币种和担保币种之间的汇率波动情况。第二十二条业务审核。客户部门调查后,将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业务是否符合监管政策。(二)单证是否合规。单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单证、单单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三)贸易对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金融情况。需占用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国别风险限额的,授信额度是否充足;监管指标是否落实。(四)是否采取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第二十三条业务审查。信贷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

13、法规、国家产行业政策及我行政策制度规定。(二)申请人的经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履约能力、货款回笼能力、议价能力等)、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行业地位等。(三)用信需求是否与经营能力相匹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期限和金额等要素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否与贸易合同相关要素一致。(四)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第二十四条业务审批。信贷审查部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或合议会审议的,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五条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类一级分行,对辖内、类经营行,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以银行为风险主体的业务、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

14、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业务,可简化业务流程,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同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六条用信管理。业务审批后,客户部门与借款人签订相关业务合同,落实担保措施,放款审核岗按用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放款审核程序。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根据风险来源、业务特点分工协作,按照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贸易履约情况监管。重点关注贸易过程和贸易双方的履约情况,加强对货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的跟踪监控:(一)货物流。重点关注货物状态和流转进度,出口贸易项下,备货环节应跟踪货物生产加工情况,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发货环节应关注货物运输、

15、在途以及到港情况;进口贸易项下应关注境外出口商的履约情况,收货后应跟踪货物的境内销售或加工进度。(二)单据流。重点关注单据流转进度、单据之间的转换以及单据上承载的信息一致性等方面,出口贸易项下应关注单据条款是否与贸易合同一致并载明汇路、单据状态(如报关单与提单之间的转换)以及寄送情况;进口贸易项下应关注进口单据对货权控制的有效性、到港后验货报关情况以及进口单据的收单情况。(三)资金流。重点关注客户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出口贸易项下,备货环节应关注资金是否用于货物生产,发货后应关注境外进口商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和汇路付款;进口贸易项下,应关注货款的回笼进度是否与结算周期相匹配,能否及时偿还本笔业务项下的

16、融资或信用。第二十九条贸易背景真实性甄别。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可通过跟踪贸易进度、查验库存、约谈客户或交易对手等现场检查手段,结合单据审核、资金账户监测、外部监管系统核查、与境外代理行沟通核实等非现场检查手段,有效甄别贸易背景真实性。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定期分析客户国际贸易融资累计用信余额与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和销售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伪造贸易背景循环套利的情形。(二)监控资金账户变动情况是否具有明确的贸易背景作为支撑,是否存在境外资金违规调回境内使用的情况,贸易项下货款是否按照销售进度正常回笼。(三)查验单据真实性和唯一性,是否存在客户利用同一单据重复融资的情形。(四)查验库存的货

17、物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已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匹配,是否存在收货后长期不生产或销售的情形。(五)通过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交叉印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第三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及时采取增加保证金、补充担保、提前收回融资、暂停办理业务等措施控制风险:(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融资。(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币种与保证金币种不同,因汇率波动导致保证金比例降至规定标准以下。(三)销售货款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回笼指定账户。(四)货物未按合同要求安全抵达指定位置或未被购货商接受。(五)客户涉嫌欺诈、伪造贸易背景。(六)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与交易对手出现重大贸易纠纷。(七)在x银行结算量发生重大不利异

18、常变化。(八)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违约状况。(九)客户发生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重大不利事项。(十)x银行认为的其他情形。第七章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x银行可基于同一笔贸易项下不同贸易环节的融资需求,为客户办理下列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续做进口押汇。(二)打包贷款或订单融资项下续做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保理融资等。(三)其他总行批准的产品组合。第三十二条办理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基于同一笔贸易项下。(二)在同一贸易的不同环节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x银行不增加风险敞口。(三)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

19、务期限合计应符合正常贸易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年。第三十三条办理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在前一环节融资或信用归还前,释放前一环节的授信额度和担保,用于续作业务。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一并发起信贷审批流程,后一环节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求的单据审核要件在审批前无法满足的,应在审批方案中将其作为后一环节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信用发放条件。第三十四条办理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如前一环节融资或信用出现逾期、不良、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不利于我行信用收回的事项时,不得办理组合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三十五条在符合下列条件下,x银行可为开立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客户为我行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一级分行核心客户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境外子公司。(二)可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产品限于进口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以及福费廷等业务。(三)为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由境内关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占用担保企业的授信额度,担保企业不符合信用方式用信条件的,还应提供其他担保。(四)业务办理应符合当地监管政策,并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以银行为风险主体的业务可不受上述(一)、(二)、(三)款的限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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