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授信管理体制,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授信业 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 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第三条对客户统一授信的业务品种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等。第四条
2、本行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基本 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已评级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客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会计报表;(2)产权结构明晰、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具体的业务规章制度;(3)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帐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主要通过本行办理;(4)通过本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 A 级以上的客户。(5)满足本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第六条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即构成一个独立的客户授信对象。客
3、户统一授信对象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另构成统一授信对象。第七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本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 授信的对象。第八条对统一授信对象资产负债率达到 70%以上的企业,我行原则上不再提供授信支持。如支行认为需要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可申请对客户进行单笔的临时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方式第九条统一授信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内可确定授信品种、期限。 内部额度授信是我行的商业秘密,不允许对外部公布。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总部在对客户确定内部统一授信的基础上,对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
4、的客户,可以实行公开统一授信。1、信用级别 AA 级(含)以上;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3、近三年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无违约行为,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对确定的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客户可以在本行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授信。第四章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第十条最高授信额度取决于客户的有效净资产、信用等级和各金融 机构已提供的授信额及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1、计算公式。最高授信额度计算公式为:Q=CR-S 其中:Q:有关年度本行对客户最高综合授信的额度。C:客户的有效净资产,即经支行现场调查核实所有者权益各科目真实性,对不实部分从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剔除后剩余部分为有效净资产。R:信用指数,是客户
5、信用系数所对应的系数(具体见表一:客户信用系数表)。S:各金融机构已提供的授信额及客户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额。提供了 100%保证金的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表一:客户信用系数表实收资本。注册资金是否是自有资金,是否存在用借款入股,或 验资后抽逃资本等情况。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实物入账是否符合财务 核算规定。 未分配利润。核实近三年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3、在以上核实的基础上剔除所有者权益科目虚假部分,形成有效净资产。实收资本不能说明资金来源的、用借款入股验资后资金抽逃的, 要从所有者权益中剔除。资本公积资金来源不实,或不是按财务规定核算资本公积科目, 对不实部分和违规入账的资
6、本公积在所有者权益中剔除。对净利润不实部分和没按规定税率扣除所得税部分要从所有者权益中剔除。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不意味着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达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信用支持,只是为本行进行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供参考依据。第十一条按照审慎原则,如对客户所有者权益科目不能全部核实其真实性,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如提供的原始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明细帐目等不齐全,或现场核实时发现帐表、帐帐、帐实不符等(主要资产、负债、损益科目帐实相差 20%-30%),核实其最高授信额度时,原则上可参照下述标准执行:(1)对 AAA+级与 AAA 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 90
7、%;(2)对 AA+级与 AA 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 80%;(3)对 A+级与 A 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 70%;(4)对 B 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能高于年初实际信用余额,原则上只收不放;(5)对 C 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核定授信额度,并要制定压缩计划, 逐步压缩。对因财务资料达不到评级要求或其他原因不能评级的,以及首次与 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最高授信额不能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第十二条对集团公司客户统一授信以整个集团为单位。 集团客户不能获得合并报表的要在单一客户信用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核实、控制、管理集团
8、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能够获得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采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方式核定、 控制和管理集团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三条对关联客户(不是集团公司的客户)统一授信,除依据关联客户每个成员单位自身情况外,还需认真审查分析关联客户的整体情况以及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合并报表的包含关系、发生关联交易等情况,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再确定关联关系客户(按集团客户对待)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四条按照中国人民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 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 行资本净额的 10%,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客户授信总额的控制以
9、通知为依据。(1)对单一客户授信,如计算结果超过客户有效净资产而不超本行资本净额 10%的,按不超其有效净资产确定授信额度;如计算结果同时超过净资产和本行资本净额 10%的,按本行资本净额 10%确定授信额度。(2)对集团客户授信,如单户授信额度相加合计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按实际计算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如计算结果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按资本净额的 15%确定授信额度。第十五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每年核定一次, 有效期均为一年,一年到期前需提前十五天申报审批。第五章统一授信组织及程序第十六条总部授信审查部门是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 客户整体信用及相关资料、
10、复测客户信用等级、确定单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中统一向集团客户授信等。各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是统一授信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客户的信用评级、客户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核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申报和执行,负责授信品种的分配。第xx条对实行统一授信的客户,各支行要配备负责人员,主要职 责是: (1)负责逐笔审查、报批客户信用需求,负责现场核实客户所有者权益,确定客户净资产;(2)负责客户同本行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3)监管客户经营状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并登记授信额度使用台帐;(4)每半年按户对授信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5)建立并管理客户统一授信档案。第十
11、八条授信有效期满后,各支行要及时对客户统一授信情况进行 总结评价,并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主要内容如下:(1)统一授信的综合收益;(2)授信额度构成的合理程度;(3)改进及加强授信管理的意见;(4)拟定下一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管理方式;(5)授信客户资产质量等。第十九条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不降低本行对客户单笔授信条件的要求。每笔授信仍然要按照有关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对 未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必须进行评级授信,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管理。第二十条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程序:(1)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各支行的授信评审人员根据核实后的客户信息和财务报表进行初评,并
12、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审查。(2)各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根据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确定相应的信用指数,并现场核实所有者权益,确定有效净资产,计算客户最高 综合授信额度,填写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审查。(3)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复测企业信用等级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 呈报主管副行长审核后报审贷会,专题研究审议核定客户信用等级、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负责对客户进行授牌、授证、授信等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章统一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一条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各支行应对每一个授信对象建立相 应的台帐,记录每笔授信的数额、担保方式、授信种类及
13、授信的实际发生、收回、结清情况和已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并进行监控(客户统 一授信额度使用台帐格式见附件)。第二十二条客户统一授信实行逐级监督检查制度。总部应对各支行授信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二十三条对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各支行要严格执行, 不得突破。第二十四条授信额度的动态管理(1)由于客户在他行社授信额减少,对外担保减少(与确定授信额时相比),或增资扩股,需调增本行授信额时,由客户向授信支行提出调增授信的申请,授信支行按季末企业征信系统显示的他行授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现场调查核实的客户季末授信额、对外担保额, 测算新的授信额。授信支行按以下程序操作: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已用授
14、信和对外担 保填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支行内部批准报总部授信审查部门主管副行长审核同意审贷委审议行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填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审批表时,只考虑此客户他行社授信减少 额、对外担保减少额和增资扩股金额为依据来调增本行授信额,其他因素(如信用级别、有效净资产其他变化等)不再考虑。(2)单户贷款最高授信额、集团客户最高授信额。因本行净资产增加调增时,若需对已授信客户最高授信额调增,授信支行操作程序与上相同,或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统一调增。(3)客户他行授信增加、对外担保增加时,授信支行可适度调减该客户本行授信额。操作程序:调查核实授信额和对外担保的减少额填审批表支行 内部批准报总部评级授信审查
15、部门备案。(4)客户发生不利于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负面影响)时,授信支行可调减客户授信额度,操作程序与上同。 以上调整可每半年进行一次。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支行有责任向总部授信审查部 门及时报告,总部授信审查部门可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1)客户未经我行同意,实施或者着手实施兼并、分立、合资、承包等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行为;(2)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3)客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4)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5)市场发生重大变化;(6)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7)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改变;(8)
16、客户擅自改变授信资金用途;(9)客户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10)客户出现拖欠我行授信资金的情况;(11)客户未按本行的合理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12)本行认为有必要下调其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第七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总部应加强对授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生 以下情况的要按照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1)未经批准向客户提供信用;(2)越权审批客户授信额度;(3)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假财务报表,以帮助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对客户所有者权益不认真核实,致使客户以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净利润等获得较高授信额度;(4)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不及时报告,导致信贷风险扩大,或造成本行信贷资金损失;(5)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授信业务; (6)使用可循环授信额度及其他备案事项未及时到总部备案;(7)其他违规情况。第二xx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总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 下措施:(1)限期纠正;(2)通报批评;(3)经济处罚;(4)其他纪律和行政措施等。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