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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不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相关的质量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全方位、全过程的进行质量控制,优化质量成本,实施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全面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质量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政策法规,制定公司生产经营及质量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组织定期的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主管公司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公司质量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制定公司产品生产和质量年度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生产组织。协助总经理对公司产品从原材料入厂到水泥出厂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改进影响产品质量的装备和生产工艺,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 化验室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标准,编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二)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质量指标计划,经审批后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和控制工作,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为车间及时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四)负责对生产过程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和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指标调整;
(五)有权制止各种质量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完善试验室条件,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七)定期向上级水泥质量检验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八)负责质量记录的填写、归档及上报工作,质量记录要清洁、准确,不得任意涂改;
(九)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料方案。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质量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物资管理部依据质量指标,选择合格的供方,签订的原燃材料采购合同质量条款须经生产技术部确认,满足生产要求,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
第三章 采购质量控制
第八条 物资管理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优选采购,满足生产质量要求。
第九条 进厂原燃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按化验室指定的库位堆放,经检验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要求,并按品质分堆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不得混放。
第十一条 当供应商发生变化时,由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经化验室实地取样检验后,提供质量报告,经公司批准后,物资管理部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二条 原燃材料的储存量不得低于《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的有关要求。低于最低可用储存量时,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十三条 原燃材料进厂必须经化验室和现场质量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卸车。
第十四条 对检验不合格或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原燃材料,物资管理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供应商交涉,进行索赔或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进厂原燃材料质量评价会,实事求是地评价各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情况,建立健全供方档案。
第四章 生产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石灰石开采必须执行《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以“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按照公司质量内控标准要求进行,保证其质量合格。
第十七条 各生产车间的用料必须严格执行化验室指令,不得私自改变位置和比例,严格按要求进料、放料,不得出现断料、混料现象。
第十八条 生料质量要保证均匀稳定,中控操作员要根据化验室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
第十九条 生料库要保持合理库存量,不得吃对口料,同时确保均化设施完好,保证入窑生料质量稳定。
第二十条 加强原煤均化,保证入窑煤粉质量相对稳定,做到煤料对口。
第二十一条 回转窑系统工艺设备要完好顺畅、操作要规范,保证窑内热工制度稳定,提高熟料质量。
第二十二条 出窑熟料要按化验室指令入库,不得私自改库,如遇特殊情况须征得化验室同意。
第二十三条 车间要严格控制杂物进入熟料圆库内,每日准确量一次熟料库存,并上报化验室,保证化验室进行合理的质量调配。
第二十四条 制成车间要严格按照化验室下达的指令组织生产,出磨水泥必须按指令入库,同时一个库内不得混装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变品种、强度等级时,必须用高品种、高强度等级的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半小时以内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品种、低强度等级水泥处理;低强度等级水泥库改装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必须进行洗库,特种水泥必须专库储存。车间每班必须准确测量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上报化验室,出磨水泥最低要保持5天的储存期。
第二十五条 出磨水泥检验项目和频次须符合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的规定,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检验数据。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向车间预警,车间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化验室要遵照质量合格、效益最大的原则组织水泥生产,出厂水泥质量指标不得低于内控质量标准,确保出厂水泥实物质量合格。
第二十八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须入化验室指定库内,包装水泥改变品种时,应按《水泥改换品种措施》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制成车间须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和比例组织水泥搭配出库,不得私自改变库号或比例。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须做好质量记录填写及归档工作,不得任意涂改,并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第五章 出厂水泥控制
第三十一条 出厂水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及时向用户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三十二条 水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水泥须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验并留取封存样,留存时间为三个月,出厂水泥满编号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第三十三条 化验室应严格遵照质量合格、效益最大的原则组织水泥生产和出厂,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富余标号也不宜控制过高。
第三十四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水泥品种、质量相符。水泥袋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三十五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
第三十六条 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告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并进行复检及分析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冬储水泥要做好库号标识。出厂前按每2000吨作为一个样品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八条 设立专兼职售后服务机构,制定产品服务标准和制度,开展市场调研,掌握市场信息,建立与顾客沟通机制,广泛征询用户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出现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意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并进行复检及分析处理。
第六章 质量否决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规定了质量的否决权及其行使的范围和行使人等。
第四十一条 质量否决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规程,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出“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化验室及其管理人员享有质量否决权。
第四十三条 产量与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保证产品质量,此时产量应服从质量。
第四十四条 为了保证出磨水泥质量,在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化验室应行使质量否决权利,命令停机处理问题,待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后再复开机。
第四十五条 出厂水泥的质量要做到预先控制,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坚决做到不合格品不出厂。
第四十六条 在化验室行使质量否决权的过程中,任何部门与个人都要坚决服从。对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质量事故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失控事件。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质量事故。
(一) 出厂水泥不合格
(二) 出厂水泥自检或复检,富裕强度不足2.0MPa。
(三) 主要质量指标失控造成过程质量事故,也称工序质量事故。
(四) 进厂原材料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的;物料混堆、混放、不按指定地点存放的。
(五) 生产过程控制不执行化验室通知的(如配料、出入库等)。
(六) 检验药品、仪器、试剂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试验结果指导生产的。
第四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根据质量事故在生产中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分为一般、严重和重大质量事故。
(一) 一般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工序质量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如:出磨水泥细度≥5%或水泥SO3、混合材指标连续三个检次不合格等。以及公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中规定的其他过程质量事故。
(二) 严重质量事故:工序生产中本工序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引起下道工序质量波动,且调整困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5000-30000元,含5000元)或不按质量控制通知单执行的事件。如:
1、出厂水泥:富裕强度不够,烧失量、混合材、不溶物等未达到规定要求,袋装标识不全,袋重不够,混编号、混品种。
2、检验结果误导生产:使用仪器、药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人员操作失误,不按质量控制单执行指令。
(三) 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强度、安定性、初凝不合格,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含3万元)。
第四十九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 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工序质量事故),由化验室值班长以电话方式与生产车间沟通,要求其立即整改,如连续出现质量事故必须以“质量控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车间,生产车间分析原因并按程序整改。化验室每月进行抽查并统计发生次数,按公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三) 严重质量事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由化验室组织召开分析会,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四) 重大质量事故:最终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通知市场部、销售公司或用户停止使用该编号水泥,并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召开会议,主管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市场部、销售公司、生产技术部、化验室等部门参加,进行专题分析,制定纠正措施,提出处理意见。重大质量事故要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1.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班长100—500元,扣罚相关责任者200—500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直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2. 一般质量事故:按公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3. 严重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责任部门领导200—300元,扣罚相关责任者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直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袋重、包装袋标识、混编号、混品种等日常考核按公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执行)。
4. 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责任部门领导300—500元,扣罚相关责任者8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发生上述各类重大、特大事故,视情况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联职联责考核,处罚标准如下:
1.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其部门领导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事故处罚标准中的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标准执行。
2.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有连带责任的,其部门领导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处罚标准按事故部门领导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处罚额度的20—50%执行。
第八章 研究实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为选用新材料、研发新产品,对生产过程进行良好的预先控制,应根据需要进行相关的研究实验,从而为生产的正常进行准备好控制预案,避免盲目摸索生产。
第五十二条 研究实验应由工程师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好实验方案。
第五十三条 实验条件和检测设备及操作方法必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验由实验操作人员严格按实验方案进行。
第五十五条 实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设备起居有能力进行正常维护,并以严谨认真的态度进行操作,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五十六条 如出现异常数据时,实验员应及时报告工程师,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七条 必须对实验过程、实验条件和检测结果进行清晰完整的记录。应单独建立研究实验的数据结果记录台帐。
第五十八条 工程师应对实验结果和数据进行及时、科学的统计分析,并得出结论,从而为下一步实际生产确定科学、经济、合理的控制参数和方案。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质量检验管理,加强原燃材料的质量控制,依据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厂大宗原燃材料现场取样,样品检验的责任单位为化验室,化验室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取样和检验,将检验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条 现场取样
(一) 生产技术部检斤员在大宗原燃材料到达后,应及时通知化验室值班长取样。原燃材料需卸车后取样;
(二) 取样单应填写原料名称、车数、卸车地点等信息,信息要准确无误,避免不同厂家同时到达的同类材料样品混淆;
(三)化验室值班长接到生产技术部检斤员的取样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取样;
(四)原煤更换产地入场后须按供应商、品种不同单独存放后取样;
(五)原煤入场后,质量管理工程师及时到达现场目测质量;
(六) 脱硫石膏、煤矸石、湿粉煤灰、硅石、钢渣粉、矿渣等原材料采用卸车后用多点取样法,每车位不少5个取样点,取样点应均匀布置在料堆中部,距地面0.3米以上。取样时先除去表层0.1米物料;
(七) 石膏取样采用卸车后用多点取样法,取样员首先目测大块、小块和粉末的比例,按比例分别多点取样;
(八) 外购石灰石卸车后取样。
第四条 样品的管理
各种原材料样品保留3天,煤样保留一周;
第五条 样品制备
(一)分析检验员每天早8:30前将样品进行检验分析,所取样品应全部进行破碎、混均、缩分;
(二)制备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一份用于试验,另一份存入留样室备查。
第六条 样品检验
进厂原燃材料检验要严格执行《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和化验室《化验室作业指导书》,出现异常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确认无误方可报出。检验结果应及时上报。
第七条 样品抽查
(一)对取样代表性的抽查
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的对取样代表性进行抽查,抽查可采用检查取样点痕迹以鉴定取样是否规范,也可采用现场抽样方式进行。抽查取样一律在堆场或库内进行,以保证样品的对应性。抽查采取密码形式,当抽查结果与原样品差距较大时,可将抽查结果作为参考,并作为对值班长和取样人员的考核依据;
(二)对试验结果的抽查
对试验员试验结果的抽查,按化验室《抽查对比制度》执行,每个试验员每种原料每月不少于三个样品,样品采用备查留样,抽查结果做为对试验员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作废样品的管理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化验组缩分后的做废样品要分类装袋放入存储室保管,待一定量后统一返回原料堆场。
第九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进厂煤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厂煤的采样、做样及结果报送、质量控制等生产检验过程,更好的促进质量控制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质量控制管理程序
(一)由控制班长采样(或专职采样人),进行每车取样,破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至200克左右检测水份;分矿点混样以100吨为一个批次,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至500克左右送分析组做工业分析。
(二)采样人认真填写好采样的记录。(采样时间、车牌号码、采样人、矿点名称、样品编号)。
(三)编号(采用密码编号):送分析班的样品,取样单内容填写:样品编号(年+月+日+编号,其中编号代表“矿点名称”由采样人任意编写,在采样单上不体现矿点名称)、样品名称、采样人。
(四)结果报送:每日由统计员以“煤质化验报告单”的形式报告供应部,作为供应部的结账依据。
(控制班长每日将矿点名称及相应的样品编号以报告单形式报告给统计员)
第三条 内部抽查
(一)内部抽查分五级抽查,一级抽查一级,层层监督。由控制班长、配料工程师、化验室主任、生产技术部部长、生产副总等人员进行采样时,应分矿点进行综合取样,不少于8kg后破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至500克左右。
(二)编号:取样人任意填写编号、签名、注明日期后送分析组。
(三)统计员以“分析日报”形式报送抽样人,不填报“煤质化验报告单”。
抽查误差表
项目
St
Aad
Vad
Qnet,ad(kcal/kg)
误差
±0.2%
±3%
±3%
±300
第四条 处罚办法
(一)连续抽查同一采样人3次超出误差范围,扣采样人100元/次。
(二)经月底统计进场煤结果何处磨煤粉结果误差应在200kcal/kg以内,否则每超出100kcal/kg,扣采样人100元。
(三)频繁出现超差,该采样人员调离本岗位,情节严重者交公司处置。
第五条 样品复检
(一)当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对初检灰份或热值等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重新取样复检,复检样品的采取必须双方当事人在场,样品数量不少于10kg,破碎混合均匀后缩分至1kg左右再分为两份:一份采用密码编号会同当天进厂样品由甲方化验室复检;一份经双方签封后由甲方保存。甲方复检结果报乙方,当乙方有异议时,由甲乙双方把共同签封的样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送检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当复检样品的灰份与初检的误差≤2%时,以初检结果为准。大于2%时以复检为准(其它工业成分随复检样品调整)。
(三)当乙方提出复检时,若连续两次复检灰份误差均在误差范围内(≤2%),本月内乙方不得再提出复检要求。
第六条 进厂煤的堆放与进料规定
(一)由企管物资部负责煤进厂后分矿点堆放(车队配合),而且要有明确的标识(矿点名称),以备抽查和重新取样识别。
(二)由化验室书面通知车队车间进料通知单后车队车间才能按照通知单内容进料(进入预均化堆棚),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出厂熟料、水泥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厂熟料和水泥管理,保证出厂熟料和水泥质量合格,依据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验室负责出厂熟料、水泥的质量控制和确认,严禁不合格熟料、水泥出厂。
第三条 出厂熟料质量控制标准,依据销售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由化验室和销售公司共同商定。
第四条 公司熟料质量内控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熟料出厂前进行检验,达到公司内控标准技术要求方可出厂。
第五条 出厂熟料按批次、库号进行检验合格后做好样品封存,严禁出厂熟料错付、混付,严禁不合格品出厂。
第六条 出厂熟料装车地点由化验室确定,制成车间负责监装,生产技术部负责计量。
第七条 出厂水泥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和控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都符合标准后方可出厂,出厂水泥合格率须达到100﹪,富裕强度合格率须达到100﹪,出厂水泥袋重合格率须达到100﹪。包装袋的标志清楚齐全。
第八条 水泥出厂时,须按提货单填写的水泥品种、数量付货,严禁错付、混付。
第九条 交接班时制成车间必须与化验室联系出厂水泥库号和搭配比例,在得到确认后,方可倒运或装车,在未得到新的指令前可按上班指令执行。
第十条 制成车间要加强袋装水泥的管理,保证出厂水泥袋重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化验室值班长每班对每台包装机进行一次袋重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和纠正。
第十一条 在水泥倒运或装车过程中,不能保证按指定库号和搭配比例付出水泥时,必须与化验室联系,得到新的指令后方可继续开车,否则按严重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当改变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时,必须执行《水泥品种转换措施》执行,以保证出厂水泥质量。
第十三条 出厂水泥化验室必须按规定取样、试验和样品封存,水泥样品保存期为三个月。
第十四条 水泥按编号经检验确认合格后,由化验室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十五条 化验室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号吨数进行编号,如果在三天内不能达到满号吨数时,按满号处理,以保证在7天内向顾客提供除28天强度以外的水泥检验报告单。
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要加强对出厂水泥编号和数量的管理,及时更改编号,按销售公司下达的装车吨数检查数量。
第十七条 为确保出厂熟料和出厂水泥质量受控和有可追溯性,本规定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必须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不得将单据损坏或丢失。
第十八条 在水泥发运前,制成车间包装人员应对车辆防雨苫盖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运输途中遭受雨淋或受潮造成损失。
第十九条 水泥到货后,客户应在卸车前对防雨防潮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情况通知销售公司,超期验收或不验收,后果由或客户承担。
第二十条 出厂熟料和出厂水泥售后服务由市场部负责,坚持用户访问制度,广泛征求用户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达到用户满意。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出厂水泥、熟料质量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质量求生存,视质量为企业生命的原则
第二条 化验室及其管理人员享有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否决权,在化验室行使质量否决权的过程中,任何单位与个人都要坚决服从。
第三条 公司所经销的产品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对销售产品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检产品的合格证明及相关标识;
(二)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四)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
(五)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遵守国家和地方对产品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保证出厂水泥质量合格率100%,富裕强度合格率100%,袋重合格率100%。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GB175-2007,达到坚霸牌水泥内控标准。
第五条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公司相关部门须定期检查生产或在售的产品质量,确保为销售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 出厂熟料和出厂水泥的确认,验证。严格按照企业标准和有关标准,对出厂产品进行最终检验,按国家标准或合同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出厂
第七条 将客户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做好产品售后技术和质量服务;销售部须及时反馈销售中发现的产品设计、质量和技术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加强客户咨询的管理,加强技术服务的预先指导和过程指导。-
第十条 化验室定期会同市场部、销售公司相关人员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产品使用情况,和顾客对产品性能、质量的各项需求,根据反馈信息对产品性能及时改进,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 以水泥大客户、新老客户、重点客户、对产品质量及经营服务进行过投诉的客户为重点回访对象,重点收集有关水泥性能的信息。
第十二条 客户回访的目地是对客户进行水泥产品质量、经营服务质量、客户投诉处理及水泥需求信息等收集。售后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相关客户进行回访。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回访中,对客户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与上级领导商议,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十三条 客户回访人员要衣着整洁,态度谦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随行的技术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及售后服务经验。
第十四条 对收集的信息要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类信息归化验室。关于产品质量有价值的信息,化验室要认真分析,并作为质量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样品的采样、制备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样品的采取、制备和保管规范化、标准化,使其更具代表性,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大宗原燃材料检验样品的采取、制备和保管,同时规定了生
产过程半成品、成品样的采取、制备和保管。
第三条 定义
(一)样品:是代表某一些物料的成分和性能的相应物料。
(二)采样: 依据某一些批物料的性质,而采取某一特定取样方法进行的活动。
(三)制备:依据检验方法要求而将所采取的样品进行处理(破碎、粉磨)的活动。
(四)保管:依据采取样品的性质而对样品进行的必要保护和管理。
(五)方格取样法:是依据物料堆存状态划定方格,在方格内拣取物料。
(六)四分法:将样品平铺呈方块,混均划十字,对角线取样的方法。
第四条 大宗原燃材料样品的采取
(一)石灰石的采取
1、采取地点:矿山石灰石钻孔取样法
2、采取方法:钻孔取样法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二)原煤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煤堆场
2、采取方法:方格取样,将挖 300—500mm 采取。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三)石膏、矿渣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物料堆场
2、采取方法:方格取样法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四)煤矸石、硅石粉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物料堆物
2、采用方法:方格取样法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第五条 生产过程半成品、成品的采取
(一)生料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出选粉机空气斜槽
2、采取方法:取样器自动取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二)入窑生料样品的采取
1、取样地点:空气斜槽
2、采取方法:自动取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三)熟料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篦冷机出口斜拉链
2、采取方法:人工手动采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瞬间样
(四)生产水泥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出选粉机空气斜槽
2、 采取方法:取样器自动取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五)出库水泥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均化库下空气斜槽
2、采取方法:取样器自动取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六)出厂水泥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成品库下空气斜槽、包装机出口
2、采取地点:取样器自动取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七)散装出厂水泥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成品库侧
2、采取方法:成品库下空气斜槽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第六条 烘干机样品的采取
(一)矿渣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相应烘干机出口处
2、采取方法:人工手动取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瞬间样
(二)煤粉样品的采取:
1、采取地点:煤磨出口处
2、采取方法:取样器自动取样
3、采取样品的性质:合并样
第七条 样品的制备
(一)粒状样品的制备采取的粒状样品,先经鄂式破碎机或用铁锤破碎至 2—3mm 后,用四分法缩分,用密封式制样粉碎机至全部通过0.080mm 筛,供分析使用。
(二)粉状样品的制备粉状样品经充分搅拌后,用四分法缩分留样,供分析使用。
第八条 样品的管理与保管
(一)大宗原燃材料样品的保管,根据不同产地、品种用留样袋封口保存。
(二)分析用粉状样品的保管置于干燥磨口瓶中保存。
(三)物检样品的保存用铁皮桶或塑料圆桶封口保存。
第九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水泥包装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包装袋的管理力度,严把水泥包装袋的质量关,以减少或杜绝因包装质量问题而造成出厂水泥的质量纠纷,确保“坚霸”牌水泥的质量与信誉,根据 G B 9 7 7 4- 2002 《水泥包装袋》 要求,同时结合本厂包装袋管理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水泥包装袋供货单位的确定。
(一)老供货单位:老供货单位是指与本厂有长期供货合同,且该产品在本厂使用一直反应较好的供货方。对于老供货方,供应部必须在“合格分承包方名册”中选取;
(二)新供货单位:新供货单位是指与本厂无供货协议(或合同),而本厂将要使用其产品的供货方。对于新供货方,应提供样袋进行试验,质量控制中心和装卸队对其进行评价,提出新的供货方名单,报主管经理后批准实施。
第三条 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要求及进货程序
(一)供货单位要保证供货质量,按 G B 9 7 7 4 - 2002国家标准要求提供合格的水泥包装袋,并保证长期稳定的供给。
(二)为确保水泥包装袋满足水泥出厂的三个月内的包装质量,供货单位在制袋原料中不允许使用再生料,回料的掺入量应严格限制,一股不得超过 5 % ,制袋用的塑编布要以G B 8 9 4 7《复合塑料纺织袋》为依据,同时要严格控制复膜温度,凡因塑编袋老化而影响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的搬运、储存、责任由制袋厂承担。
第四条 对于新供货单位必须执行下列认定程序
(一)要求包装袋外观平整,无裂口,无脱胶,无粘膛,版面印刷清晰。
(二)提供包装袋的近期检验报告,(包括牢固度、适用温度、防潮性能等报告)!
(三)在上述两项确认后,供货方提供样袋,由质量控制中心做适用温度试验。
(四) 试验合格方由质量控制中心、销售和企管物资部等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小批量(1 0 0 条)工艺适应性试验及袋重检斤等工作。
(五)小批量试验合格后,组织批量进货继续进行试验。
(六)参加试验的人员必须在“水泥包装袋进货检收通知单”上签暑试验结果和意见,最后副总经理签字认可。
(七)试验期间包装的水泥,由供应部门牵头进行妥善处理,保证不合格包装水泥不出厂。
第五条 责任与奖罚
(一)对老供货单位的包装袋,质量控制中心、销售、企管物资部要加强质量监督力度,实行定期抽查和随时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反馈到供应部,由质量控制中心根据情节或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的要有整改措施,停止使用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并填写“恢复供货申请单”待质量控制中心审批后,方可恢复使用。
(二)对新供货方,一经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按合同规定要求索赔一切经济损失。
(三)供应部要制定严格的水泥包装袋入出库管理制度,以保证入出库包装袋的质量及数量。
(四)为确保出厂水泥的质量,销售的装卸要严加管理,如发生水泥袋重不够,袋印不清等水泥流入市场引起质量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检验水平及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促进产品实物质量的提高,依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主管工艺质量副总为组长,化验室主任为副组长,出库、配料工程师、物理、分析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第三条 根据对比结果,分析查找误差原因,提高检验水平,缩小检验误差,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条 按 GB12573《水泥取样方法》取样,混合均匀、平分成送检样、自检样、封存样三等份。
第五条 对比送检样品,在该编号水泥出厂后三天内由物理组长指定人员将样品送到对比验证机构。
第六条 送检样品重量为 6 公斤,测出二十八天强度检验结果后,向对比验证检验机构报送自检报告。
第七条 每 1—2 月向对比验证机构送检样品一个,全年涵盖所有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
第八条 送检样品为出厂水泥,也可根据需要送检试验样品,但试验样品不作为对比频次数量。
第九条 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省检验中心组织的水泥品质检验对比及水泥化学分析对比。
第十条 加强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技能,减少对比误差,满足企业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产品出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宗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出入库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合格的原燃材料、半成品转入下道工序,最终保证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行业管理规程,本着“先检验、预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各种原燃材料、各工序、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入库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引用标准
1、《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2、《样品的采取、制备与质量制度》
3、《内控质量标准》
第四条 出入库管理内容
(一) 石灰石出入库的管理
1、石灰石开采过程严格执行《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依据公司定《内控质量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在满足技术要求下进行石灰石的破碎和入库。
2、对于不具备技术要求的石灰石原料,应根据要求在矿山定点存放。对此物料按计算要求,由矿山车间和烧成车间(制成车间)按质量控制中心要求进行搭配使用。
(二)大宗原燃材料出入库
1、进入厂区的大宗原燃材料,由质量控制中心检验人员依据《样品的采取、制备与保管制度》进行采取,根据相应操作规程进行分析。
2、验证结果依据《内控质量标准》进行辩别,合格的原燃材料方可卸入相应的堆场,不合格的原燃材料拒卸返回或单独存放,另行处理。
3、 需要二次倒运的原材料由质量控制中心下达“质量通知单”,由生产技术部按质量要求,具体组织原燃材料的倒运。
(三)半成品出入库的管理
1、出磨生料严禁直接入窑,必须保证预均化库的库存号。
2、出窑熟料必须按质量控制中心指定的贮库(部位)进行存放,不得直接上磨,同时在存放过程中不得混有杂物;对于质量差的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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