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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安全管理类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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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材*公司 厚德载物 和谐至盛 编号:LJS-GL-2013-6-1 密级:A 安全管理制度 *建材*公司 目 录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防火组织与职责 1 第三章 安全防火管理责任 2 第四章 安全防火目标管理 3 第五章 安全防火检查、巡检管理 3 第六章 安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 5 第七章 安全防火教育培训 6 第八章 安全防火应急管理 7 第九章 用火管理 9 第十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 10 第十一章 安全防火管理 12 第十二章 罚 则 14 第十三章 附 则 1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 则 15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15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16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 18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20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巡检管理 21 第七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22 第八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5 第九章 职业健康管理 30 第十章 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 32 第十一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4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39 第十三章 安全标准化管理 41 第十四章 变更管理 42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防火)投入保障管理 44 第十六章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46 第十七章 保健品管理 47 第十八章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47 第十九章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48 第二十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49 第二十一章 危险作业审批管理 57 第二十二章 用电安全管理 62 第二十三章 事故管理 66 第二十四章 工伤保险管理 76 第二十五章 安全生产(防火)例会管理 77 第二十六章 相关方安全管理 80 第二十七章 安全生产(防火)考核奖惩管理 82 第二十八章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83 第二十九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火)管理 84 第三十章 值班值宿管理 86 第三十一章 安全生产(防火)文件和档案管理 88 第三十二章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90 第三十三章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 92 第三十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94 第三十五章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 106 第三十六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 110 第三十七章 班组岗位达标管理 113 第三十八章 领导现场带班管理 116 第三十九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17 第四十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20 第四十一章 设备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 122 第四十二章 设备检维修“安全锁定”管理 123 第四十三章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 128 第四十四章 罚 则 129 第四十五章 附 则 129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30 第一章 总 则 130 第二章 管理目标 130 第三章 管理重点及保障措施 130 第四章 值班值宿、门卫、巡逻、守护管理规定 132 第五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34 第六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35 第七章 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36 第八章 现金保管、领取、存取规定 140 第九章 员工法制教育培训规定 140 第十章 安全保卫奖惩规定 141 第十二章 罚 则 143 第十三章 附 则 143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44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46 第一章 总则 146 第二章 员工通勤车安全管理规定 147 第三章 厂内交通管理规定 149 第四章 厂外交通管理规定 149 第五章 附 则 150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防火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企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防火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企业消防工作在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企业安全保卫部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实施消防监督。外单位人员来企业工作的消防管理工作,除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外,安全保卫部有权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防火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在公司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副总经理、各车间(部门)主任任委员,组成安全防火委员会,全面领导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安全防火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二)负责建立健全各级防火组织、制度,组织企业安全防火检查,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负责做好义务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抓好业务学习、训练和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按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召开现场会,教育员工群众吸取教训。 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是企业安全防火委员会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企业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起草、修订; (二)负责公司防火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各车间(部门)落实整改情况; (四)负责建立健全公司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档案; (五)负责公司各车间(部门)临时用火的审批; (六)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七条 车间(部门)应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防火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本单位防火安全日常检查制度,组织员工及时整改防火安全隐患,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向公司上报; (四)积极配合公司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 (五) 认真履行用火管理审批手续,确保用火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火管理责任 第八条 企业各部门逐级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并按其执行,认真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奖惩分明。 第九条 企业全员应负责各自所在岗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企业电工、焊工、司炉工、更夫、司机、保管员等重点工种人员和重点防火岗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员工都要爱护消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不准埋压和圈点消防水源。 第十二条 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安接电气设备。严禁私自安装使用电热设备和过大的照明灯泡。禁止使用不合乎规格的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运行;电线绝缘损坏应及时更换;电工人员要划分责任区,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线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电气设备1米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架空线下不准设置易燃易爆库房。 第十三条 各类物资仓库严格执行国家《仓库安全防火管理细则》,实行分类存放,定置管理。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露天堆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取避雷和防静电措施。 第四章 安全防火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坚定不移地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建立安全防火管理标准化,保证安全防火目标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防火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 第十六条 职责 (一)安全保卫部是公司安全防火目标与指标的主管部门。 (二)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年度安全防火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将目标与指标完成情况报安全防火委员会组织考核。 (三)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目标与指标的分解、落实,并制定保证措施,确保目标与指标的完成。 (四)各车间(部门)要根据企业制定安全防火目标,制定出本部门安全防火目标管理办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贯彻,并报安保部作为检查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安保部要制定各级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加强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工作,强化现场检查考核,具体要求进行月考核,年底评比安全防火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通过考核结果分析安全防火目标和指标的适宜性,及内外部条件变化,进行安全防火目标完成进行评审,并对下一年度安全防火目标进行修订。  第五章 安全防火检查、巡检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要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实行“三级”安全防火检查制度(即: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 第二十条 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公司级消防安全检查 1、公司月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每月28日-29日由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对公司所属各部位进行联合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2、公司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根据年度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由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如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春秋两季消防安全检查、雨季防汛安全检查、入冬前防冻安全检查、电气专项安全检查、安全防护设施检查、消防设施检查、车间检修过程检查。 3、节日期间消防安全检查:“四大节日”的节前组织消防安全联合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安全生产,节日期间安全升级管理,每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火险隐患。 4、重点要害部位检查:安全保卫部每周对职工宿舍、食堂、仓库、变电所、空压机、中控室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一次,及时消除安全、火险隐患. 5、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安保部采取经常深入车间(班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每周自检次数不少于两次)。 (二)车间级消防安全检查 1、车间每周参加安保部组织的消防安全联检,对检查发现及时进行治理,消除存在的安全、火险隐患。 2、车间每周由车间领导组织安全防火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安保保卫进行处理。 3、车间安全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整改不了的及时上报车间及安保部,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 工段(班组)根据工段实际情况每日要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对检查出安全火险隐患和不规范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整改不了的及时上报车间,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查要求 (一)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制度,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查记录有参加检查人员签字及受检单位签字确认。 (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按期落实整改,收回《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 (三)对检查出的“三违”行为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四)安全生产检查要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在公司考核会上及生产周例会上通报。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制度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六章 安全防火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安全防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火灾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车间(部门)一把手为分管安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工段、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火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险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企业安保部、企业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保部负责对查出的火险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火险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火险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火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复检。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火险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对火灾事故隐患奖励资金和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 发现火灾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各车间(部门)报安保部,安保部对各类火险隐患进行登记分类、督办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火险重大隐患,由安保部提交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火险隐患治理方案。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保部进行监控。 第三十条 根据火险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适当奖励,由安保部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车间(部门)对员工上报的火险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安全生产(防火)考核奖惩规定》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排查火险隐患不力,而又发生火灾事故的车间(部门),或发现了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致使火灾事故发生,将按照企业火灾事故管理相关规定中处罚金额加倍进行处罚。 第七章 安全防火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通过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防火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全员的安全防火意识,提高全体员工对安全防火认识,增强预防火灾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三十四条 把安全防火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中,对各级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安全防火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未经安全防火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新入厂员工进行防火“三级”培训教育(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班组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火教育与培训由安全防火员负责组织,利用播放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三十七条 企业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培训,车间(部门)采取季度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培训方式根据车间(部门)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培训、企业集中培训、企业有针对性地与部门联合培训等。 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内容: 一、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二、普及安全防火基础知识,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火要求、火险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三、安全管理人员具备“消防四个能力建设”知识。 四、宣传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熟知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逃生的技能。 五、火灾事故案例。 第八章 安全防火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在发生火灾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控制火灾事故的扩大。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企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火灾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企业安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包括:火灾报警内容;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受伤人员救护程序和措施等。 第四十条 企业安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贯彻落实企业有关决定事项。预案内容包括:火灾报警内容;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受伤人员救护程序和措施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火灾突发事故,完善火灾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 第四十二条 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四十四条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救援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各生产车间是应急救援的专(兼)职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加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 物资供应部要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四十九条 综合部小车队、矿山车间、企业物资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安保部每年春季组织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第五十一条 在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事先向演练范围内的员工公告。 第五十二条 在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后,参练的部门和人员应总结经验,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用火管理 第五十四条 除固定明火作业区外,均不准随意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审批管理,作业单位应按制度办理“动火证”。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动火现场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五十六条 动火监护人由经过防火教育培训的车间安全员及班组长担任,履行监护职责。 第五十七条 凡各车间(部门)需要增设用火设备和临时用火时,要由本车间(部门)负责人检查同意,制订有效的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经安保部审查批准,方可在批准时间、地点实施作业,并在作业时加强作业过程安全监管。 第五十八条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第五十九条 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制度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第六十条 外单位(承包方)来企业施工或委托项目施工需要用火或焊割时,应由企业负责申办用火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部位,必要时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企业范围内员工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因生产急需临时明火时,必须报请安保部审批,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人,监管到位,方可动用明火。 第六十三条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理。 第十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 第六十五条 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 第六十六条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六十七条 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由车间(部门)防火领导小组的组长和专(兼)职安全防火员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日、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保持消防设施整洁、卫生、完好。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保部负责,检测不合格项,采取措施进行维修保养。 第七十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一)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二)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三)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四)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七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范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灯具等设施。 (一)车间(部门)每日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应立即整改。 1、占用疏散通道。 2、堵塞安全出口。 3、锁闭疏散门。 4、在疏散楼梯上堆放物品。 5、破坏、覆盖、挪用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灯具。 (二)每月对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灯具的性能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更换或维修。 (三)每月对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的开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开启不灵活、闭门器损坏等故障及时维修。 (四)每月进行一次电源切换试验,以检测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的完好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十二条 每周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一)外观检查 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二)定期检查 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护措施是否正常 5、更换灭火器,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更换。 第七十三条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定期检查 (二)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对灭火系统进行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每周进行一次。 1、检查贮气瓶组室内清洁卫生状况,是否有潮湿或阳光直射的现象。冬季和夏季应检查室内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起动瓶上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处于正常位置。发现异常应按下列方法检查:如起动瓶内贮氮气,每年内部压力降低值不得大与其200C时额定充装压力的10%;若起动瓶内贮二氧化碳,每年泄漏量不得大与其额定充装量的5%。 3、检查管道系统有无松脱、损坏和严重腐蚀。 4、检查阀门和检测控制器等零部件是否完好无损,全部旋钮、开关是否调定到正常位置。 5、检查电源指示灯是否常亮,备用电源是否可靠。 6、检查保护区,特别是火灾探测器和喷嘴的清洁卫生状况,喷嘴是否畅通。如装有罩膜的,其罩膜是否完好。 (二)定期检查保养 企业与制造单位或施工安装单位签定期维修合同,灭火系统应每年至少检修一次,自动检测报警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七十四条 安全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巡检,发现丢失,损坏和挪用必须查清责任,按消防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安全防火管理 第七十五条 电工防火管理 (一)认真学习、掌握电气知识和国家有关电气规范、操作规程。 (二)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操作规程和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安装防爆型灯具、开关和电动机。在有大量粉尘等场所,电线应穿管敷设。 (四)、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者强迫在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各种电气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有权予以拆除。 第七十六条 焊工防火管理 (一)认真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动火”,即不见批准有效的动火申请单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没有落实防火措施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在场不动火;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不动火。 (二)、使用氧气瓶时,特别注意瓶嘴不能接触油脂,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不得在日光下曝晒,搬运时不准滚动、撞击。 (三)乙炔发生器及乙炔瓶应放在通风、无明火的地方。乙炔发生器距作业点保持在5-10米的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3米的距离。 (四)作业后,仔细检查有无火灾隐患,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七十七条 司炉工防火管理 (一)认真执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遵守操作规程。 (二)严格执行司炉规定及各项制度。 (三)在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仪表、安全阀等设施是否良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四)严禁在炉上或蒸汽管线上烘烤、存放物品。 (五)燃烧后的煤渣,必须用水喷湿冲透,防止火种带出。 第七十八条 保安防火管理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熟悉和掌握所辖部位情况,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火情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三)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睡觉,不准喝酒或作其它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四)增强工作责任心,值班期间应对所辖部位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七十九条 保管员防火管理 (一)熟悉和掌握所贮存物质的性质,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方法和灭火方法。 (二)严格执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车辆,保管员应检查监督汽车排气管是否装有火星熄火器。 (四)保管员有权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 (五)下班前,保管员对所管的库房内外做好检查并记录。 第八十条 使用电热人员防火管理 (一)使用电热、烘干及其他热能设备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使用之前检查好线路,通电后,操作人员不准离开现场,用后关闭电源。 (二)电热设备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落实专人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安全使用。 第八十一条 司机防火管理 (一)长途行车或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车上必须配挂两具灭火器材。 (二)掌握所运输物品的性质,如运输汽油、酒精、化学药品、石油液化气等必须中速行驶。 (三)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油槽车不准在人群稠密的地方停车,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八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任务:预防和控制劳动生产过程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人为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影响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未遂事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公司财产;避免由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保卫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和监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第六条 公司建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根据公司规模合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由各车间(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组织。各车间(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员工学习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使员工熟悉和掌握。 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防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十二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由安全保卫部监管各部门、各级人员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四条 对新员工、新入厂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转岗人员,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特种设备操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标准与内容按《安全生产(防火)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安全防护设施齐备完好,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处理等环节,必须设有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企业按标准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防噪音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物品,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上岗作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二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对全企业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生产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公司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八条 检修必须执行票证书制度及设备检维修“安全锁定”程序,做好危险度预测,制定可靠的安全预防措施,并对预防措施做到跟踪控制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 凡发生事故,事故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为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的执行部门,实行月考核、月兑现。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三条 确保全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所属单位、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保卫部负责起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收集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中的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责任制进行评审和修订;负责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为安全保卫部提供有关信息,并配合安全保卫部编制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4、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1)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的制定,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所赋予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规定; (2)各分管部门领导的安全职责必须与所分管的业务相结合,要结合其分管业务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职责,以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原则; (3)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按其岗位类别制定相应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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