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采购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采购专家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依据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股份采购201644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和要求,从事和参加股份公司采购评审等有关采购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采购专家是股份公司战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品类采购的评审专家来源,也是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及供应商管理等专业工作小组人员的来源。 第三条 股份公司采购专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采购专家库的规划、
2、建设与采购专家的管理。股份公司各单位负责采购专家的推荐,配合股份公司做好采购专家管理工作,并为采购专家参与股份公司采购评审及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鲁班公司为采购专家库的建立与维护、采购专家的使用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 采购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采购专家分为以下两类: (一) 经济类专家。指从事物资、办公用品、商旅服务、外包服务等业务管理工作及合同、成本、财务、法务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 技术类专家。指从事房屋建筑、钢(网)架结构、市政、道路、隧道、桥梁、装修装饰、四电、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计算机及其它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经济类专家和技术类专家又根据业务范围和专业不同细分为不同
3、类别,详见附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专家分类。 第六条 采购专家采取以股份公司内部推荐为主、社会征集为辅的方式产生,经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组织审核、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纳入股份公司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 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或服务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 熟悉与采购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采购评审工作; (四) 诚信守纪,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
4、参加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七) 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采购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采购管理部审核、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认定为采购专家。 第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由各公司直接推荐,或由本人向所在公司自我推荐,所在公司通过鲁班平台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股份公司总部人员可由所在部门直接推荐至采购管理部。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个人文化程度、专业及任职简历; (二) 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三) 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
5、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 本人所在公司出具的推荐意见;(六)股份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股份公司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采购评审需求,需向社会征集专家时,由股份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并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凡经股份公司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采购专家资格,颁发采购专家聘书,聘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股份公司资格复审合格的可继续聘用。 资格复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家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采购相关规章制度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
6、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是否廉洁从业,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满足采购评审工作的要求; (五)本人有无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六)股份公司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不再胜任采购评审工作的采购专家,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采购专家申请的,股份公司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通知本人并从专家库中移出。 第三章 采购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采购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采购制度及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 对供应商及其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评审权; (三)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
7、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采购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采购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采购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采购单位或监管部门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发生个人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需要抽取采购专家组成专业工作小组,参与采购管
8、理制度建设、供应商管理等采购管理活动时,采购专家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采购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采购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通过鲁班平台建立统一的采购专家库,所有专家组成股份公司专家库,并通过对专家来源进行标识形成二级公司专家库。二级公司及以下单位不再另行建立采购专家库。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所需评审专家必须从股份公司专家库中抽取。 二级公司、三级公司组织的单次采购估算金额大于 1 亿元(含)的采购活动所需评审专家必须从股份公司专家库中抽取,单次采购估算金额小于 1 亿元的采购
9、活动所需评审专家可从二级公司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采购专家的选取必须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对专家的专业需求进行识别,在对应的专业人员中抽取。 第二十条 抽取采购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单位在同级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次抽取所需采购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采购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替补。采购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二条 遇有产品或服务特殊,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本级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采购专家人选,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采购评审
10、前两天内进行。参加采购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同一采购单位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评审、供应商考察等工作,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考察、谈判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采购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
11、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应建立采购专家信息反馈机制,听取有关各方对采购专家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并根据需要组织采购专家进行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一般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告知本人及所属单位。 (一) 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影响采购工作的; (二) 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 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12、; (四) 违反采购管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 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单位、监管部门询问的; (六) 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股份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重大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告。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单位、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采购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
13、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采购专家资格的; (七)因个人行为给股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第三十条 采购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取消其一年评审资格;聘期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不良行为或发生重大不良行为,取消其采购专家资格,不得再从事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由于采购专家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采购专家的管理及使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14、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专家分类表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专家分类表 总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采购专家经济 物资管理 钢材、水泥、外加剂等 办公用品管理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商旅服务管理 航空、酒店等 外包服务管理 合同管理 成本管理 财务管理 法律事务管理 其他 技术 房屋建筑专业 工业与民用建筑、各类基础工程、建筑给排水等 钢、网架结构专业 市政、道路、隧道、桥梁专业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给排水、轨道交通设施等; 装饰装修专业 建筑装修、建筑幕墙等; 四电专业 通信、信号、电力及电气化等;机械设备专业 机械设备制造、管理及机电设备安装等 检测试验专业 计算机专业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