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ﻩ岗位设置与职责ﻩ2
第三章ﻩ业务分类、贷款对象及条件 5
第四章ﻩ产品要素ﻩ8
第五章ﻩ贷款担保 9
第六章 仓储监管机构合作管理ﻩ16
第七章ﻩ贷款流程ﻩ23
第一节 申请受理ﻩ23
第二节 授信调查ﻩ26
第三节 授信审查 28
第四节 授信审批 30
第五节 协议签署ﻩ31
第六节 贷款发放ﻩ31
第八章ﻩ价格管理ﻩ38
第九章ﻩ货权管理ﻩ42
第十章ﻩ贷后管理ﻩ45
第一节 贷后检查ﻩ45
第二节 巡库管理ﻩ46
第三节 赎货及换货 50
第四节 对账及跟踪管理 54
第五节 抵(质)押物出库及处置 56
第十一章 附则ﻩ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7号)、《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发〔*〕2057号)、《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等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性资料文件和规章制度,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存货抵(质)押给我行,并由经办行或仓储监管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占有、监管,在此基础上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含跨境人民币产品)。
本规程所称仓储监管机构,是指在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中,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对抵(质)押给我行的动产承担占有、监管义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程主要针对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特殊性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于本规程未明确的管理要求、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等,依照《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7号)、《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发〔*〕20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须依照《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岗位设置
试行期间试行设置如下岗位:
(一)*、区分行信贷业务部(或信贷业务部下设的小企业团队,下同)应设置业务管理岗。
(二)直辖*、计划单列*分行信贷业务部应设置业务管理岗、担保管理岗,小企业信贷中心应设置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价格管理岗。价格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客户经理岗兼任。直辖*、计划单列*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形,在分行或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设置担保管理岗。
(三)二级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应设置价格管理岗,信贷业务部应设置担保管理岗(一级支行被授予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权限的,也可由二级分行确定在一级支行设置担保管理岗)。价格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客户经理岗兼任。
(四)*、区、直辖*、计划单列*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中心)是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项下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含跨境人民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仓储监管机构的推荐和调查、产品推广、业务发起、贷后管理和技术性审查等工作。
*、区、直辖*、计划单列*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业务中心)应设置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岗。有关技术性审查工作由国际业务部审查人员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规定的职责执行。
第六条 岗位职责
各级机构和部门应明确岗位的有关职责,各岗位详细职责如下表所示:
岗位
职 责
业务管理岗
1. 负责辖内非跨境项下人民币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检查和风险监控工作;
2. 负责对二级分行价格管理岗、担保管理岗工作情形进行监督评估;
3. 负责跟踪、了解仓储监管机构的经营情形和基本财务情形;
4. 负责辖内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调查、分类认定及动态调整、预警和退出管理工作;
5. 负责经总行准入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的预警管理工作。
价格管理岗
1. 负责抵(质)押物价格核价及确认,确认抵(质)押率;
2. 负责跟踪抵(质)押物*场价格,及时掌握和发布抵(质)押物价格信息,确保价格监控体系符合风险监控的要求,识别和预防*场风险,防范抵(质)押物价格波动风险;
3. 负责督促抵(质)押物的跌价补偿工作。
担保管理岗
1. 在抵(质)押物货权正式转移给我行前,审查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料文件,确保有关凭证要素齐全,完整有效;
2. 负责现场核货和巡库工作;
3. 负责抵(质)押物数量、质量、品质和保质期审核;
4. 负责对仓储监管机构进行现场巡库检查,对仓储监管机构进行风险预警管理;
5. 负责保证金核算、止付等工作;
6. 负责对价格管理岗核定的价格进行复核确认;
7. 负责抵(质)押物重要凭证的管理工作。
公司外汇业务管理岗
1. 负责辖内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项下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贷款业务(含跨境人民币)的指导、检查和风险监控工作;
2. 负责跟踪、了解涉及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的经营情形和基本财务情形;
3. 负责辖内国际条线推荐的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调查、分类认定及动态调整、预警和退出管理工作;
4. 负责涉及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且经总行准入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的预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岗位任职条件
(一)业务管理岗、担保管理岗
1.具备一定的财务、法律、金融知识,无严重不良行为或业务记录。
2.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
3.具备一年以上信贷业务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除外)。其中,业务管理岗应对本地特色产业、行业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熟悉大宗商品产品特性,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
(二)价格管理岗
1.具备良好的沟通、沟通协调能力,无严重不良行为或业务记录。
2.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
3.具备一年以上信贷业务工作经验(应届毕业生除外)。对本地特色产业、行业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熟悉大宗商品价格,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
第八条 业务发展初期,各岗位人员可以为兼职,随着业务量的增大逐步转向专职。将来若总行人力资源部对于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任职资格/资质有发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业务分类、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业务分类
(一)业务种类
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可采用的业务种类包括抵押模式和质押模式。
动产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将该动产抵押给我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行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将其动产出质给我行占有,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两种模式下均须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详细监管工作可由经办行或仓储监管机构负责。
对于经办行所在地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须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并采用动产抵押模式。对于经办行所在地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报经总行同意后可采用动产质押模式。
(二)抵押模式下业务分类
依据有关抵押方式的不同,分为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操作模式。详细操作模式可由经办行依据有关借款人详细情形、经营模式以及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条件选择确定。
1.固定抵押是指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处于封存状态,由仓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借款人可以采取缴存保证金或提前部分还款的方式提取抵押物,直至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抵押。该模式对应于质押模式下的静态质押,主要适用于库存较大、流动性稳定的借款人,要求做到货物与抵押物清单一一对应;
2.浮动抵押是指经办行确定抵押物种类、质量、数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由仓储监管机构对抵押物进行监管,抵押期间,对于超出经办行最低要求的抵押物,借款人经仓储监管机构同意可以提取,当抵押物低于经办行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借款人提取抵押物须经经办行同意。该模式对应于质押模式下的动态质押,主要适用于流动性强、提货频繁的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良好。
(三)质押模式下业务分类
依据有关质押方式的不同,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详细操作模式可由经办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详细情形、经营模式以及仓储监管机构资质等条件选择确定。静态质押对应于固定抵押模式,动态质押对应于浮动抵押模式。
第十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贷款资格/资质,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抵(质)押物,且符合小企业授信对象准入标准及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生产型或商贸流通型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7号)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提供的抵(质)押物符合我行要求,抵(质)押物须是借款人日常经营所需货物,不得为临时性或投机性的库存货物;
(二)借款人对抵(质)押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
(三)对于抵(质)押物坐落于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的,须保证我行的抵(质)押物独立存放;
(四)能与经办行及仓储监管机构签订抵(质)押监管协议;
(五)能在经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保有一定的结算量;
(六)能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和销售资金专用账户。
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应满足《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和上述条件外,借款人应能在经办行开立贷款专户(除表外业务、打包贷款融资人民币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另行开立账户的业务)。
第四章 产品要素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依据有关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浮动抵押/动态质押模式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固定抵押/静态质押模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总行特批的除外)。
如抵(质)押物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货物,贷款到期日至少应早于该货物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6个月。
对于浮动抵押/动态质押模式,依据有关抵(质)押物的周转时间提出合理的赎货或换货周期,但赎货或换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现金流、抵(质)押物的类别、规格、质量、价值、*场供求状况、价格波动历史及未来变更趋势以及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且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如下标准:
(一)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
(二)不得超过《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7号)规定的单户风险额度限额;
(三)不得超过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与总行授权的该类型抵(质)押物适用抵(质)押率基准值及抵(质)押率调整系数的乘积。
第十四条 利率
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将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经营管理成本、本地*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利率下限。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还款方式。
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可以采用上述还款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利随本清、预收利息、后收利息的还款方式,详细还款方式参照贸易融资详细产品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详细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7号)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规定执行。
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详细依据有关《中国**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150号)及有关产品制度规定的用途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抵(质)押物
抵(质)押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关于标准;
(三)具备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四)物理、化学性质稳定,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不易损毁、变形,便于长期保管(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危险物饰、化学品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不得办理抵(质)押);
(五)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且存在较大规模的*场交易,非滞销货物(滞销货物界定标准为借款人拥有货物的时间超过6个月未出售),流通性强,易于变现;
(六)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协议、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货运单、到货单)、付款凭证(汇款凭证或收据)、完税证明等足以证明权属的材料,进口货物已付清关于税费,并提供与出口商签署的协议、发票、海运提单、报关单、国内完税发票(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文件资料;
(七)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或限制交易的货物,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质)押、监管的货物;
(八)未将货物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货物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无其他第三方监管行为;
(九)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查封、查扣的情形;
(十)在总行下发的抵(质)押物名录之列(见附件1)且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分支机构结合本地情形确需上报总行批复同意新增抵(质)押物的,拟上报作为抵(质)押物的货物须同时满足第一至九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抵(质)押率
抵(质)押率基准值原则上不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60%(总行特批的除外)。
依据有关经我行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不同,抵(质)押率可在基准值上进行差别化调整。详细为: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抵(质)押率调整系数上限为110%;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抵(质)押率调整系数上限为105%;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BBB级的,抵(质)押率调整系数上限为100%。
第十九条 抵(质)押物评估
价格管理岗专人负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担保管理岗对评估价值进行复核确认。必要时可外聘资质较好、经验丰富的机构进行评估。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应依据有关发票价格、*场(平均)价格孰低的原则来确定;若贷款期限超过借款人预付仓储费、监管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则认定抵(质)押物价值时须扣减未付的费用。
采取内部评估方式时,价格管理岗应依据有关抵(质)押物的特点,综合考虑其*场价格、变现难易程度,以及各种影响价值的不确定因素,定时或不定时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抵(质)押物存放
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可在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仓储监管机构自有或租赁的场地存放。对于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货物出入库管理严格,仓储监管机构监管能力较强,具备外部监管条件的,可以存放于借款人自有场地或第三方场地,由仓储监管机构派驻监管员到现场进行货物监管。
第二十一条 抵(质)押物监管场地条件
(一)相对封闭,能保证抵(质)押物独立堆放,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及针对特定货物或仓储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原则上应保证现场监管员可以24小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监管(确未能满足24小时监管的,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可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消防基础设备,如抵(质)押物为特殊类货物,仓储监管机构应具备特殊的仓储资格/资质,监管场地应具备相应的监管条件;
(四)具备必要的抵(质)押物数量、重量计量工具;
(五)如仓储监管机构采用库外监管模式的,仓储场所实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提供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并须事先与仓储监管机构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符合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可除外),且租赁期限须长于我行贷款存续期间,还应通过封闭加锁、设置隔离带、插放监管标识、安装24小时监控设备等方式实现对抵(质)押物的监控;
(六)如监管场地为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等,无法签署监管场地租赁协议的,应明确商定经办行为存货人或抵(质)押权人,或由经办行、借款人、仓储监管机构及公共仓储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公共仓储方的有关义务;
(七)其他与详细监管项目有关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办过程中,原则上应安装或使用已有视频监控设备对抵(质)押物进行管理。核货终止插放监管表标识后,须及时收集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或者抓拍监控画面,并依据有关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对监控视频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情形
1.以借款人自有场地或第三方场地作为监管场地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若上述场地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必须向经办行开放;
2.在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等场地监管的货物,在不具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条件,或场地管理方不同意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情形下,经所在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可以不专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3.仓储监管机构已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的,要求向经办行开放。同时,仓储监管机构开发的与动产抵(质)押关于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管理系统、金融物流业务系统等须向经办行开放端口。
(二)视频监控设备的使用及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的收集
1.对于有线网络可以有效覆盖的区域,应以网络实时传输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查看监管场地,每周至少两次保存或抓拍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
2.对于有线网络无法有效覆盖,但可以使用无线网络的区域,应每天定时向经办行传输实时监控视频资料文件资料,并有选择地进行抓拍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每周保存的次数不低于两次;
3.对于有线网络无法有效覆盖,且无线网络也无法使用的区域,应每两周到监管场地拷贝视频监控资料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不动产抵押作为辅助担保,支付保证金可以以银行承兑汇票替代。辅助担保可采用不动产抵押,支付保证金,以及不动产抵押和支付保证金组合的方式。
(一)辅助担保比例
1.借款人所有以不动产抵押的方式作为辅助担保的,抵押物评估价值占贷款本金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
2.借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占贷款本金总额的比例不足15%,需要补充支付保证金的,对于借款人以自有不动产抵押和第三方不动产抵押予以区分。若借款人以自有不动产抵押,则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与保证金之和占贷款本金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若借款人以第三方所有不动产抵押,则不动产抵押物评估价值与保证金之和占贷款本金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借款人完全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作为辅助担保的,保证金缴存额占贷款本金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不动产抵押有关要求
1.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是借款人自有的不动产(借款人、企业主及其配偶、企业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名下的不动产,均可视为借款人自有),也可以是第三方所有的不动产,但必须符合《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7号)对于不动产抵押物的要求,且是第一顺位抵押;
2.对于抵押房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我行具备相应房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参加信贷决策的内部工作人员作出估价:
(1)本地房产估价机构均不符合我行准入条件;
(2)依照同等地段类似房产的平均价格评估,贷款成数低于60%;
(3)房产类型仅限于商品住房和临街商铺;
(4)总行特别批复的其他情形。
(三)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要求
1.作为辅助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比率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90%;
2.作为辅助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须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承兑行须为我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有可用授信额度;
(2)须为借款人所有,权属清晰,背书连续,要式完整;
(3)不得记载“不得转让”、“抵(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或标记;
(4)不得处于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状态;
(5)有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
(6)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部分背书转让或分别背书转让给2人(含2人)以上;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辅助担保方式中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须与借款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适用于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明确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更换新票或托收转换为保证金。
(四)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有关要求
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了上述辅助担保方式外,支付保证金还可以以总行核定的同业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替代,有关要求如下:
(1)开证行或开保函行须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我行认可接受的外资银行、城*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有可用授信额度;
(2)所开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符合国际惯例,无明显不利于我行行使权利的条款。
第六章 仓储监管机构合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职责
(一)一级分行前台部门(*、区分行信贷业务部下设的小企业贷款团队、直辖*、计划单列*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中心)职责
1.本级机构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调查;
2.本级机构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的分类认定初评、年度分类认定初评、分类认定动态调整初评;
3.本级机构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的日常关系维护;
4.仓储监管机构的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
5.提出本级机构调查准入的仓储监管机构的退出建议。
(二)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职责
1.本级机构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复核;
2.本级机构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年度分类认定、分类认定动态调整审查审批;
3.仓储监管机构风险预警审批。
(三)总行前台部门(国际业务部、信贷业务部小企业金融服务处)职责
1.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的准入调查;
2.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的分类认定初评、年度分类认定初评、分类认定动态调整初评;
3.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日常关系维护;
4.一级分行上报的仓储监管机构的调查资料文件资料复核;
5.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监管资格/资质类别动态管理。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职责
1.仓储监管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审查、审批;
2.仓储监管机构分类认定终评、年度分类认定终评、分类认定动态调整终评;
3.仓储监管机构监管资格/资质类别动态调整审核。
第二十五条 仓储监管机构准入条件
除应满足《中国**银行供应链金融项下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试行)》(**发〔*〕978号)规定准入条件外,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仓储监管机构准入流程
(一)准入机构筛选。经办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前台部门依据有关我行规定的资格/资质准入条件,选择优质仓储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洽谈。仓储监管机构有合作意愿的,由经办行依照《仓储监管机构调查资料文件资料清单》审核原件,并留存两份复印件(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用于申报审批),复印件应加盖仓储监管机构公章,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准入调查。经办行(总行、一级分行)前台部门指定主、副两名调查人员,通过上门调查、审阅资料文件资料、查询各类信息平台等方式,对仓储监管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对于总部机构坐落于京外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总行可委托仓储监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分行进行调查;
(三)准入复核。总行前台部门调查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委托一级分行调查的全国性仓储监管机构同),由前台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业务开办初期,一级分行前台部门调查的仓储监管机构,由一级分行前台部门负责人复核,所在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行领导确认,加盖公章后报总行前台部门进行二次复核;
(四)准入审批。业务开办初期,经总行前台部门复核的仓储监管机构材料,报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审查、审批;
(五)准入名单发布。对于由总行发起审批予以准入的仓储监管机构,由总行列入准入名单,向一级分行发布。对于由一级分行发起审批予以准入的仓储监管机构,由一级分行列入准入名单,向辖内二级分行发布;
(六)签署合作协议。对于由总行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由总行与其签署合作意愿协议,分支机构在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办中与其签订《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监管协议》。对于由一级分行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由一级分行与其签署合作意愿协议,一级分行下辖分支机构在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办中与其签订《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监管协议》。对于业务监管地域范围仅限于单个二级分行的仓储监管机构,经准后入可由二级分行直接与其签署合作意愿协议,并报备一级分行。
第二十七条 监管责任保险或保证金
(一)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仓储监管机构,原则上应购买监管责任保险或交纳一定比例的监管责任保证金,详细形式可由各方协商决定。仓储监管机构投保监管责任保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指定我行为保险金第一顺位请求权人,保险单正本交由我行保管,保险赔付比例不低于监管的抵(质)押物对应的贷款本金总和;
2.投保条款承保范围为物流环节的保管、监管及谨慎放货致使的货物损失责任,同时应包括借款人强行出货、抵(质)押物损毁灭失、抵(质)押物失窃等保险内容。仓储监管机构应将监管员名单定时报送保险公司备案;
3.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到期日后90天,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抵(质)押物未能处置完毕的,信贷客户经理应当通知仓储监管机构适当延长保险期限,直至抵(质)押物处置完毕、监管责任解除。
(二)仓储监管机构未能投保责任保险的,原则上应当依照以下要求缴存监管责任保证金:
1.缴存比例不低于实际已监管业务对应贷款本金余额的2%;
2.保证金原则上应为现金存款;
3.保证金应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指定的支行统一开户管理,现金保证金应当专户存放,冻结止付;
4.保证金余额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经经办行同意,仓储监管机构可以支取。
第二十八条 仓储监管机构是小企业动产抵(质)押业务管理的重要参加方,在动产抵(质)押业务监管中必须承担下述职责:
(一)代表我行对抵(质)押物进行24小时监管(确未能满足24小时监管的,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可除外);
(二)接受我行指令,严格监控抵(质)押物的入库、存储和出库;
(三)协助我行贯彻抵(质)押物饰质及权属检验工作,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四)向我行定时提交监管台账等监管信息,协助配合我行履行监管对账工作;
(五)协助配合我行的核库、巡库工作并接受我行的各类检查;
(六)及时反馈借款人经营动态等有关情形,协助我行对借款人进行监测预警;
(七)建立动产抵(质)押监管业务应急处理机制,协助配合我行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分类认定及其动态调整
(一)仓储监管机构年度分类认定
仓储监管机构分类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履行第一次等级分类认定后,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有继续合作意愿,且仓储监管机构基本情形未发生变化的,须进行年度等级分类认定。仓储监管机构的年度等级分类认定流程为:
对于总行前台部门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年度等级分类认定,由总行前台部门负责发起,详细流程同仓储监管机构准入流程。
对于一级分行前台部门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年度等级分类认定,由一级分行前台部门负责发起,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审查审批,主管行领导终审,并报备总行。
(二)仓储监管机构分类认定动态调整
在分类认定有效期内,仓储监管机构基本情形发生变化,需要上调或下调级别的,须进行动态分类认定。仓储监管机构的动态分类认定流程为:
对于总行前台部门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总行前台部门依据有关仓储监管机构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分支机构巡库掌握的情形,确需进行分类认定调整的,可提出分类认定调整申请,提出限额修改建议,经总行前台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在《仓储监管机构分类认定建议书》上签字确认后,报总行信贷部审查审批。
对于一级分行前台部门发起的仓储监管机构,前台部门依据有关仓储监管机构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辖内分支机构巡库掌握的情形,确需进行分类认定调整的,可提出分类认定调整申请,提出限额修改建议,信贷业务部审查审批,主管行领导终审,并报备总行。
第三十条 预警管理
依照《中国**银行供应链金融项下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试行)》(**发〔*〕978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有关人员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后,应立即将所掌握的预警信号详尽内容提供给担保管理岗。担保管理岗应在收到或发现预警信号当天,履行对预警信号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登记《仓储监管机构预警信号管理台帐》,依据有关预警的详细情形提出行动方案建议,填制《仓储监管机构风险预警认定表》,并提交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向仓储监管机构下发《仓储监管机构整改通知书》并报备上级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同时暂停新业务开展,依据有关其整改情形确定是否恢复合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退出管理
依照《中国**银行供应链金融项下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试行)》(**发〔*〕978号)对于退出管理的规定,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仓储监管机构,经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前台部门专人查证确定后,应立即对监管合作方启动退出机制、实施退出,在行内公布撤销与其合作关系,同时由一级分行上报总行确认后列入我行退出名单。
凡进入退出名单的仓储监管机构,应立即启动退出机制,公告取消监管资格/资质及合作关系,停止所有新业务受理,已发生业务限期收回或改换其他仓储监管机构,造成我行损失的还应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启动相应的诉讼程序。
第三十二条 监管模式
监管模式包括库内监管和库外监管。
(一)库内监管是指仓储监管机构在自身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仓储地点,或上级单位划拨使用的经营场所,或采用已签订长期租赁协议(至少3年,且超过与我行合作期限6个月以上)并已实际经营一定时期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管的模式。以短期租赁或借用的场地,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借款人经营场地的监管模式均不属于库内监管。
(二)库外监管是指仓储监管机构通过与拥有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借款人或第三方等签订租赁协议,履行监管人义务的监管模式。库外监管的场所主要包括:
1.借款人或第三方仓储机构享有所有权的场所;
2.借款人或第三方的经营场所,包括以借用、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经营使用权的;
3.其他非“库内”情形的。
我行应依据有关仓储监管机构资质情形,确定各方的合作模式、监管模式、操作模式等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仓储监管机构合作管理原则
我行对仓储监管机构合作实行“严格准入、择优汰劣、动态管理”的原则,各级机构应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实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仓储监管机构合作方,及时退出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不良合作记录的仓储监管机构合作方,确保我行对抵(质)押物权的有效监控。
对于不以仓储监管为主营业务的监管机构,针对特殊抵(质)押物需另行准入的监管机构,以及以*场管理方作为监管机构的,其准入工作依据有关详细情形由总行单独另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未明确规定的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仓储监管机构资格/资质准入条件、仓储监管机构准入流程、合作范围、分类认定、合作监管限额、预警管理、退出管理等有关内容,依照《中国**银行供应链金融项下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试行)》(**发〔*〕9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预审
在对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预审时,需要关注抵(质)押物是否在我行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抵(质)押物名录之列,见附件1。对于将来抵(质)押物名录有调整的,以总行最新下发的抵(质)押物名录为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受理
除提供基础类资料文件资料、企业主及有关人员资料文件资料外,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还须提供抵(质)押物的有关材料,详细包括:
(一)同意提供货物进行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有效授权资料文件;
(二)抵(质)押物清单,须记载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级、包装、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等要素;
(三)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协议、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货运单、到货单)、付款凭证(汇款凭证或收据)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货物,须提供有关的批准资料文件或许可证件;对抵(质)押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有关的与出口商签署的协议、发票、海运提单、报关单、国内完税发票(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同时,借款人对上述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提供保证抵(质)押物权属真实、有效的承诺书,详细审核方法参见附件2;
(四)抵(质)押物饰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合格证书(如有)、商检证明(如有)等,企业应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质量证明,生产厂家不提供的,要求买方企业提供内部检验报告;进口货物一般要求提供装船地的质检报告或国内质检报告,抵(质)押物为国际知名大型生产商生产并出具质检报告的,经终审建议或意见确认可不要求提供装船地的质检报告或国内商检报告;
(五)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除《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发〔*〕2057号)规定禁止进入的客户外,借款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的;
(二)提供虚假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的;
(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征信报告中存在当前拖欠银行信贷记录信息(违约记录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受理异议后纠错,或借款人能提供非本企业过错或非恶意拖欠证明的除外),或法定代表人、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经调整(违约记录经银行等金融机构受理异议后纠错,或借款人能提供非本人过错或非恶意拖欠证明的,可以依据有关纠错结果或证明材料调整分类)后仍为禁入类的;
(四)曾出现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两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六)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七)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所有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贯彻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八)以借款人自有或长期租赁的经营场地作为监管场地,且该场地内的部分动产已抵(质)押给其他银行的;
(九)以港口、码头、公共货场、公共仓库等作为抵(质)押物监管场地,未能保障抵(质)押物独立堆放的;
(十)借款人已在其他银行有一笔及以上动产抵(质)押贷款的;
(十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拟抵(质)押的动产已经设定抵(质)押,或未查询到抵(质)押登记情形但存在事先抵(质)押嫌疑的;
(十二)经办人员认为存在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
受理人员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已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不予退回,留存备查,以对有骗贷嫌疑等不良行为的借款人进行将来监控。若申请人执意要取回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将材料复印留存一份后再退回申请人。
第二节 授信调查
第三十八条 调查要点
我行小企业信贷客户经理、公司外汇业务客户经理(以下统称“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的调查工作。小企业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调查过程中,对于抵(质)押物的调查须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一)抵(质)押物的权属
1.抵(质)押物权属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协议、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货运单、到货单)、付款凭证(汇款凭证或收据)等;如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货物,须持有有关的批准资料文件或许可证件;如是进口货物还应核对海运提单、报关单、国内完税发票等资料文件资料。
调查时与抵(质)押物有关的单据必须所有收集,并逐一核对购销协议、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货运单、到货单)、付款凭证(汇款凭证或收据)与抵(质)押物实物是否对应,确保抵(质)押物实物与单据相符。同时,信贷客户经理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交易习惯等情形对抵(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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