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操作内部监控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操作内部监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业务”)操作中的内部监控,防范发行承销工作风险,依据证券公司内部监控指引及公司有关内监控度,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监控适用于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融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行项目”),包括(1)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项目;(2)权益类证券再融资(包括公开增发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优先股等)项目;(3)光大证券参加分销的权益类证券。第三条 资本*场部负责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监控工作
2、。第二章 内部监控原则第四条 资本*场部建立、实施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监控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发行与承销业务内部监控包括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监控内容覆盖所有投行项目、资本*场部全体人员,监控流程渗透到路演、询价、簿记等各个环节,以确保不存在内部监控的空白或漏洞。(二)可控性原则。实行项目经理制,由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的发行与承销工作进行安排与督办,各岗位职工或员工各司其职,向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应当掌握整个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流程,保证发行与承销工作及时可控。(三)有效性原则。发行与承销业务内部监控在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内控的关于规定的基础上,与发行与承销业务的融
3、资类型、风险状况及规定范围相适应,并随着有关规定的变化及时调整。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 内部监控方法权益类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操作内部监控制度第五条 资本*场部对投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监测并报告,及时将重大风险事件反馈给公司有关部门。第六条 资本*场部依据有关公司风控要求设立风控专员,监督发行与承销业务的日常工作,每周报备风控周报。第七条 资本*场部依据有关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建立所有发行与承销业务规章制度,明确发行与承销业务工作中的工作规范和要求,形成合理的工作流程。第八条 从事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主动识别、评估和监控工作中的风险,并对其行为
4、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第九条 明确发行与承销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贯彻到人。各个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第十条 部门业务应当有清晰的授权体系,有关授权业务开展采取书面形式审批并存档。第十一条 建立严谨的复核机制,发行与承销工作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均按要求留痕与存档。第十二条 严格依照公司信息隔离墙要求,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研究部门及发行人之间的业务信息进行隔离,履行跨墙回墙程序。第十三条 采用电子化系统发行的,需经人工复核,确保数据筹备、完整。第十四条 发行与承销工作中应向风控部门报送风控日志,有效监控投行项目的发行风险。第十五条 建立发行与承销工作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对发行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说明。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2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