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信息服务功能,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第三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二章 工作机构第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级信息公开工作机
2、构,规定如下:(一)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以下同)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工会、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总公司、沙坪坝校区管委会、团委、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二)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以下同)挂靠校长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校保密委员会指派的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员担任常务人员。(三)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简称“检查办”,以下同)挂靠校教代会(工会),由监察处(纪委办)、教代会(工会)指派若干工作人员组成。(四)校属各单位,设立分管信息公开
3、工作的负责人及若干信息员。(五)经学校或领导小组批准,可对各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成员做调整,并可吸收相关人员协助工作。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本校各级信息机构按下列职责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信息公开工作:(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审批和决定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二)办公室1. 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2.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要求学校公开信息或变更信息的申请,协调处理保密审查、上报审批的信息公开事务;3. 编印本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信息公开资料,制定相关信息公开程序、表格;4. 具体协调校属各单位实施信息公开工作。(三)检查办1. 检查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4、执行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结论的建议;2. 调查违规单位、人员、事件,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四)校属各单位1. 确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并设立信息员;2. 主动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做好信息及时发布、更新和维护;3. 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4. 执行上级、学校安排或交办的信息公开任务;5. 完成本单位年度信息公开记载与统计工作。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按本条规定予以确定:(一)归口协调办理1. 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办的各成员单位,须按照学校关于机构职责权限划分的规定,归口协调相关学院、单位的信息公开业务。2.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由
5、领导小组依其各自的职责确定。(二)专责办理1. 在*大学网站与社会新闻媒体上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办理信息公开事务,并负责审批校内信息公开场所、网站、专栏、设施的设置。2. 编辑全校性规章制度汇编,由领导小组协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其职责牵头办理;编辑学生管理制度与教育培训,由领导小组协调,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研究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依其职责办理;编辑教师管理制度与教育培训,由领导小组协调,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依其职责办理。(三)主办单位办理数个单位联合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四)指定办理领导小组有权指定本校各级信息工作机构、人员执行信息公开
6、任务。(五)协助办理上级、外单位要求本校协助处理相关信息公开事务时,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会同相关单位办理。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办理信息审查工作,对各类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原则上由校属各单位或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信息公开单位执行信息保密审查任务。本办法第十五条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学校相关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三章公开范围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由学
7、校各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学校信息的不同属性,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和学校的规定审查、处理。第十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8、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
9、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依法书面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四章公开途径与程序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公开学校信息:(一)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二)新闻发布会、工作会议、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三)设立信
10、息公开意见箱、编辑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年度报告、规章制度汇编等信息资料;(四)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五)其他途径。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本校各类信息,在公开前须按规定先履行保密审查或审批手续。本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规定如下:(一)符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依照本条规定需要报请审批者外,由校属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并决定公开。(二)符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由校属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并决定不予公开。(三)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
11、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需要报请上级审批后再公开或更正的情形,应暂不公开或暂不更正,并由相关单位报送党委办公室审查,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公开或更正。(四)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事项、重要数据和资料,相关单位在对社会公开前须报送党委办公室审查,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五)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学校公开信息或要求学校变更信息的,由校长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按规定审查;(六)必要时,党委办公室、领导小组有权直接变更校属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决定。(七)学校进行保密审查的工作时间,从具有审批权的机构接件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关于公开学校信息公开的具体执行方式,规
12、定如下:(一)执行单位由制作完成或获取该信息的校属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任务。本办法第二章另有规定者除外。(二)公开范围、内容与形式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范围、内容与形式,由执行单位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办学实际予以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可以采取全部公开、重点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方式;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途径之一或多种途径。(三)工作记载校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记载,对已经公开的信息、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分别登记,留有登记册与审查资料(同时形成电子文本)。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
13、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或要求更正学校信息的,由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答复。其具体程序为:(一)申请人按规定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文件;(二)校长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并按规定审查,必要时须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三)校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四)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五)校长办公室按照规定和批示意见向申请人答复;(六)视不同情况,校长办公室可以采取
14、口头(含电话)或书面(含电子邮件、传真)的答复方式。第十八条 下列时间不计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更正信息答复的工作时限内:(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对要求公开或变更信息的申请审查的工作时间;(二)因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与交纳费用等申请人方面的原因所需要的时间;(三)在途时间与送达时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延误的时间。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工作备案制度,规定如下:(一)人员备案制度学校设立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名册。由校属各单位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信息员名单(含联系方式)报送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制后印发。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人员时,由校属各单位在发生人员变化情况后
15、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二)工作备案制度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记载,列入本年度各该单位工作总结的内容之一(不须另行单独总结),每年汇总一次。由校属各单位在每年终总结时,将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已公开信息情况登记册的纸质、电子文件一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三)不予公开信息备案制度经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在不予公开的同时,做不予公开决定的校属各单位应留有说明不予公开理由的审查资料,此项材料不须上报,由校属各单位负责保存备查。但是,年度不予公开信息的统计情况应当列入年度总结之中。第二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对校属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每年进行总结、评比和通报,并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据实保障。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定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