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及时掌握全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中的风险情况,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报告制度指总行投行部及各分行在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中出现的关键风险信息,以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报告形式逐级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目的在于及时揭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发展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我行的损失,促进我行投行业务安全稳健地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全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章 定期的风险报告
第五条 定期的风险报告是指我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各分行及经营单位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定期向总行投行部报告。
第六条 定期风险排查要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特点确定排查重点,并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总行投行部的有关制度制订排查方案。
第七条 定期的风险排查报告要求各分行按相关要求按时上报总行投行部后续管理岗。
第三章 即时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八条 即时的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当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并足以影响企业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分行及经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企业的风险情况进行排查,并及时将重大事项向总行投行部报告。
第九条 总行投行部及分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将风险情况上报总行投行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总行投行部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上报总行投行部总经理,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方案, 由总行投行部研究后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启动应急方案。
第十条 总行投行部须建立即时风险报告的签收与反馈制度。
第十一条 总行投行部在得到即时风险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协助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化解风险、寻找漏洞、加强控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参与主体(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过程等,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所在地区的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灾害的发生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并足以导致发行人不能或不能按期兑付债务融资工具。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足以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债务偿还产生重大影响。
(3) 由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自身的管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发行企业出现停产、停工,致使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并有可能出现重组、关闭、破产并
足以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债务的偿还。
(4) 因金融机构清算系统或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遭病毒侵袭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足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
(5) 其他可能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重大事项分为特大事项(Ⅰ级)、重大事项(Ⅱ级)、较大事项(Ⅲ级)和一般事项(IV 级)。
(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 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十三条 即时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间:
如有上述第十二条情况发生,投资银行部及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应制作重大事项风险报告书(见附件),报总行投行部。
上述情况发生后若处理问题的时间超过两天,总行投行部及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应每日将风险的化解情况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即时风险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即时风险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说明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可能经济损失预计,涉及客户的清单及资金状况;受到监管机构行政通报或经济处罚的,除了提交违规经营原因说明,还应提交监管机构行政通报或经纪处罚文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内部风险报告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出现泄露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报表填报部门、风险报告报告者负责所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出现虚报、瞒报、拒报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对有关责任部门风险控制评分降级。
出现多次迟报,影响风险报告体系运作的情况,对相关责任部门风险控制评分视情节和后果扣分,并上报总行风控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总行投行部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x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重大事项报告书
附: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书
报告部门: 报告人: 年 月 日
事件名称
事件种类
发生地点、时间
风险级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情况说明
已采取的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