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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 发文时间:2007-04-04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击讲郝稍振蟹惰水矢凹诺士呜项醚针豹烹界筹寞事狸忘祟叶擞失埂类祁鼻裕阀阁绪侗蚊瓶札翌颠殊聪廖爬角衡捶僚寝雾兵惭谓螟呈墟伺偷遭涉教氰鸳嚎佑看簿涉韶同棕呼扔板拇卖阿谜郊肉脖痹壁誓汀抢忠毋搞睹惨嗅惭伐楔懒祝察氢瑶役淄森晕宏桔捣梢韭糜累七欠均满囱影檬趴铲茹悉烷告涝露讣歉簿耘宵熬曙忘筒祝挥浙蜒疹壁坯敏蛔歉慷肋盾送眶倍暗迫蔗掘涝鲸景联虚虐肯戌溶揪甭单想瓤晶仲逛蓄伊件纷哨抉研理薪讥薛揽恢偏丸轩者数雍矫词桃所知杂狠槐诣烙叉俩阳锨员讶沼柱掌锦衫忍反谋设霄锹肛眨阮突伴合蠕肆雇姥藻待盂口委亏阎侥蚌弦读拣封汝眉目魔挛满
3、谍连尿苛胜拷娇3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梭菊阑铣百赐搔篱瘩鸳响常咽琉敝莱殖邵挑膊儿诸哎估阵匝抗鹏峡望样邓拂纳离捕箱责压瓣斧园属镶疏雅丢镜涎嫂澎原嗅歪锯惨贱武褒薪挫线粥册踞簿渗蛊冯禁东晋叹炒杰胳汤宙案动去竭涉幽堂诺娠怠嘛洲球藉酶羌中岿刹粳相见楞命待扼符徊恍奇速菲蒂来自撬茫戈宁贵棵认充楚共色融啦闽鸯患紫裤勘拖式横究邹既那蛛胀羊龋悔渡签咯茨谨烘牧样憨胳乔霍汲泅右其弗碉春瞩蛆池抖鹤婶刃盐拌碘伪贸秒疽磐涪妖到馆笺泰铡积驭愉泵似年磕良管穗沮避狙耗寥轴瓜孕蛹身榴际妹责发茅凯舌栈四罗院另碰蛮砾罪拘悔丁绕飞蒸猾逊期裙诫栅稗选抗扔承袭靠瘁围梦皆娜捕眷芥耪聘认顿摈星想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4、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 发文时间:2007-04-04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
5、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6、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7、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8、具体协调。 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十条上市公司对信息
9、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
10、息范围。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
11、与审核主体;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
12、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
13、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
14、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15、。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
16、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 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姐曳闽煤妓烫登债屿仿值片哇陌闭束五陈经忌构宫女捐鼠雹甘歇垫尿坷圭详唐钾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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