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账务核对工作,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确保银行与客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客户之间、本行内部之间、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核对账务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本行与单位及个人客户、系统内往来业务、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 (一)本行与单位客户对账范围包括单位客户存款账户、贷款账户等;(二)本行与个人客户之间应核对个人存款、贷款等;(三)系统内之间应核对系统内往来款项等账务;(四)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应核对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账务;
2、(五)除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外,对以下单位客户账户,可不在日常进行余额对账。1存款类账户(1)日均余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存款账户(2)注册验资账户(3)保证金账户(4)久悬类账户及因特殊情况应转久悬而无法转久悬的长期不动户(5)纳税专用账户(只用于缴纳税款的账户)2贷款类账户(1)非我行发放给客户的贷款,或我行发放但已转让实际收益控制权的贷款,例如委托贷款、银团贷款中它行发放的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等。(2)已核销贷款,以及因借款人破产等原因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客户。3其他经总行批准可以不进行对账的账户第四条 对账应遵循的原则: (一)内部制衡原则。账务核算与对账相分离,上门对账与所经办
3、业务相分离。实行人员独立、岗位分离,对账人员应与记账柜员、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服务人员及其外勤人员相分离,不得混岗操作;(二)差别管理原则。细分客户和账户,采取差别化对账手段和对账频率,提高对账效果;(三)及时性原则。各行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督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对账结果。第五条 根据账户性质和活跃程度确定对账频率。各分支行应根据账户性质、活跃程度和交易往来情况,与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定期对账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不定期对账根据客户要求和分支行内部管理需要办理。 第六条 对账时间要求:(一)纸式对账单对账应在对账截止期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
4、发出对账单及副本账页(限支行常规对账);网上电子对账数据应在每月初第二个工作日内发送至银行网上银行内,短信对账等实时对账应在账务完成后发出账户交易信息;(二)向客户发出纸式对账,应要求客户在对账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回单,客户逾期不反馈的,应积极催收;客户采用电子对账的,应要求客户在银行余额对账单生成30天内反馈电子对账信息;内部纸式对账,应要求对账对象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账回单; (三)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对账单,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反馈对账结果;(四)对账中发现不符账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七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完善对账
5、制度,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属机构开展对账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助会计部门催收客户对账回单,协助做好与客户对账的解释工作。第八条 对账采取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办理。集中模式是指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对账中心(以下简称“对账中心”)对地区符合重点账户要求的单位客户集中打印发送对账单。分散模式是指由各分支行会计部门自行组织对账的模式。不具备将对账工作集中到对账中心条件的分支行,可设置专职对账岗位,作为对账中心的延伸,接受其业务指导。分支行对账岗位比照对账中心相关职责执行。第九条 对账中心负责集中打印或外包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集中打印地区重点客户纸式对账单,发(寄)送纸式对账单,
6、管理电子对账数据,核实和保管收回的对账回单、邮寄回执,监督调整本行错账,汇总统计对账结果等,集中核对收到的对账资料。 营业网点负责受理客户日常对账查询,发放和回收非重点客户、部分重点客户的纸式对账回单,处理电子对账客户反馈的不符信息,根据客户需求打印副本账页等。 第十条 对账工作由专人负责办理:(一)对账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二)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统计、核对、上交对账回单;第十一条 银企对账系统与柜员管理:(一)银企对账系统由总行对各行进行管理和控制;(二)银企对账系统柜员纳入总行统一认证系统柜员管理,各行在进行柜员信息及权限变更时应进行登记;(三)应按照事权
7、划分的要求,在银企对账系统中对各级对账人员的业务角色及操作权限进行合理设置,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不得超过2名;分支行原则上只设立对账查询柜员。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经办柜员,严格操作风险管理;(四)银企对账信息管理由对账中心和各营业网点共同维护。营业网点负责客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维护,以确保客户对账信息的正确和完整。对账中心负责对账信息进行管理和分析统计,并进行设置和对账信息的维护,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第三章 对账手段 第十二条 对账手段包括纸式对账、电子对账、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等。 客户通过协议方式与银行约定采取纸式对账或电子对账的方式,客户对同一账户的对账
8、方式只能选择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之一。(一)纸式对账是指发送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回收纸式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 (二)电子对账是指利用电子化手段发送、回收对账信息的对账方式; (三)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是由计算机系统采集双方账户数据,自动核对的对账方式。 第十三条 对账单是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对账载体。 (一)纸式对账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机构留存,第二联由对账对象留存,第三联对账回单由对账对象核对后交回。集中对账采用外包送达方式的可不打印第一联;(二)电子对账方式下,电子对账系统提供对账结果供客户对账,并保留对账结果。 第十四条 副本账页是记载账户明细账、用于对账对象逐笔勾对账务的对账载
9、体。 (一)纸式副本账页按对账对象需求选择打印发送; (二)采用电子对账的,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电子副本账页。 第十五条 客户须在纸式对账单上签章以明确责任,没有签字或盖章的,视同未对账处理。 (一)签发纸式对账单,签发行应在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采用外包送达方式的应在纸式对账单套红印制业务公章,并考虑使用条形码等方式防伪;(二)对账回单应由对账对象加盖预留印鉴,如只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须通过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明确;(三)系统内往来对账由系统自动完成,各行应定期检查系统内往来平衡关系。第十六条 电子对账应通过认证手段,确认电子签名人身份,保证电子对账的合法性。 (一)客户须通
10、过银行柜台人工办理或网上自助办理进行电子对账签约,变更电子对账方式必须在网点柜台人工办理。(二)电子对账当月签约,次月即生效,客户可以在第二个月通过网银系统对第一个月的对账单进行对账操作。(三)客户在进行电子对账签约及进行电子对账时需录入动态密码或插入U盾并输入pin码后完成相关操作。(四)客户应按照约定及时查询电子对账单后核对账务。账户余额相符的,客户确认余额相符视为向银行返回电子对账信息;账户余额不符的,客户编制并提交余额调节表视为向银行返回电子对账信息。第十七条 与客户纸式对账可采取邮寄送达、外包送达和上门对账、留行自取对账等发送方式。 (一)邮寄送达是指各行采用挂号信件或EMS邮寄纸式
11、对账单至客户; (二)外包送达是指委托外包公司发送纸式对账单至客户;(三)上门对账是指各行对账人员直接上门将纸式对账单及副本账页交送客户; (四)留行自取对账是指客户开户网点将纸式对账单放在会计柜或回单柜,由客户自行取走。第十八条 对账回单分类别采取不同的收回方式:(一)邮寄送达和留行自取对账的,由客户开户网点负责收回,逾期未收回的,各分支行业务科室应协助联系客户,督促客户尽快返回;(二)外包送达的由委托公司负责收回;(三)上门对账的,由上门对账人员负责收回;(四)辖内内部不同机构对账的,由对账对象负责直接送达至签发机构;(五)电子对账,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反馈至对账系统;第十九条 采用外包
12、送达的纸式对账单及副本帐页的打印、邮寄、收回等可委托具有安全保障、具备必要资质的公司办理,并签订协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委托公司的保密责任,确保账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第四章 与单位客户对账 第二十条 与单位客户对账,应与客户签订对账服务的相关协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四川地区重点对账客户是指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客户(不限于): (一)存款账户中,地区账户近1个月内发生单笔和1日内多笔转出超过等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的客户;各市(州)近1个月内发生单笔和1日内多笔转出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的客户;(二)存款账户中,地区账户日均存款余额在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13、各市(州)账户日均存款余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三)提供上门服务(含上门收送款和上门取送单)的客户; (四)单笔贷款余额在等值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五)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认定有重大可疑交易行为的客户。各省外异地分行重点对账客户按当地监管要求确定、调整。第二十二条 地区的重点对账客户采取由总行对账中心负责、各支行配合的对账方式(对于符合重点对账条件的账户,支行也可根据其业务合作往来情况,由支行自行对账,不由对账中心集中对账);分行重点对账客户由分行根据自身机构设置、人员设置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非重点对账客户由各行负责对账。属于重大
14、可疑而纳入重点对账的账户,由各行自行负责进行对账。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对账客户和电子对账客户应按月发送对账单,非重点对账客户应按季发送对账单;对金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或有其他明确事项的客户,各行每年还可不定期进行对账。第二十四条 对账回单按以下流程收回并处理: (一)回收重点对账客户纸式对账回单由对账中心(部分支行自行对账的由支行负责)或分行负责收回并负责保管; 非重点对账客户纸式对账回单由网点负责收回和保管;电子对账客户的对账回执由系统在客户对账后自动处理和保管;逾期尚未收回的对账回单或未及时进行电子对账的,各分支行业务科室应协助联系客户,督促客户尽快完成对账。(二)审核对账中心对收回的对账回
15、执应及时进行审核,包括客户是否核对相符、余额不符的是否填写余额调节表、回执是否加盖印鉴(或约定印章)、印鉴是否相符等。因特殊原因未对账或印鉴不符、余额不符的由对账中心返回各支行由其再次对账。网点对收回的对账回执由会计主管会同一名指定人员每日整理清点对账回单,并按上述内容及时进行审核,同时送交会计前台验印。(三)异常处理网点对收回纸式和电子对账回执中存在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查明不符原因。如不符事项为未达款项,则应核查客户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如发现错账为我行错账,应及时提出调账申请;如发现错账为客户错账,则应请客户在对账回执中注明。(四)装订及保管总行对账中心对取得的对账回执,区分不同支行、按月份进行
16、装订。各行对取得的对账回执,以网点为单位,按顺序编号,按季塑封成册。对于不定时对账的档案资料,一并纳入其中。对账回执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专夹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电子对账资料应采用磁盘、光盘等电子介质进行保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对账资料被篡改或丢失。 第二十五条 重点对账客户连续3期未反馈、非重点对账客户连续2期未反馈(电子对账参照此标准,即重点对账客户连续3个月、非重点对账客户连续6个月未反馈的客户)列为关注类客户,并上门对账。对于连续两期以上未办理对账非重点客户,经开户银行通知仍未履行对账手续的,可报分支行行领导批准暂停办理其结算业务直至其返回对账回单(必须在对账协议中明确)。上门对账应
17、双人办理,持分支行介绍信及身份证件,以备查验。上门对账人员负责带回对账回单至营业网点核对印鉴。 第五章 与个人客户对账 第二十六条 个人存款客户有储蓄存折的,通过储蓄存折对账;无折有卡的,可采取柜台、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方式查询对账。客户若未向我行提出异议,默认为对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按制度规定或与个人客户约定纸式对账的,原则上不要求收回对账回单。 第二十八条 个人客户可通过手机短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进行对账。 第六章系统内往来对账 第二十九条 系统内往来业务对账采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方式进行,各行(部)应定期检查系统内往来平衡关系。同时,每个季度,会计部门打印业务状况表或自制对账单,就
18、贷款、信用证、金融资产等表内业务情况与业务部门对账。如特殊业务、特殊频率需进行对账的,可与业务部门另行约定对账。第七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对账第三十条 对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款项比照一般存款客户的对账要求办理,当满足重点对账客户要求时(详见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按月进行对账,其他情况按季进行对账。存放同业资金应指定专岗进行适时监控和事后监督,对对方机构未发出对账单的存放同业账户资金,可通过主动向对方机构发出查询等方式进行对账。 第三十一条 收到对账中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随对账单本行留存联一并保管,反馈对方的对账回单盖章后在规定期限内交回。 第八章 分行对账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内、外异
19、地分行按照属地监管当局的要求,可对对账范围、对账频率等数据筛选口径作相应调整,并制定对账实施细则,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省内、外异地分行可设立对账中心负责集中对账工作,并接受本级运营管理部门和总行会计结算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账中发现错账,应及时处理。属本方错账的,应及时调整;属对方错账的,应通知对方;发现可疑账务,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账工作应纳入会计检查,各分支行按季对辖属机构对账工作开展检查,总行会计结算部每半年对各分支行对账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对账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直属支行(部)每季次月末向总行报送上季度
20、对账工作情况。异地分行每月月末向总行报送上月重点对账情况,每季次月末向总行报送上季度对账工作情况。第三十七条 各行应将对账工作列入会计工作综合考核的重点。 (一)考核内容包括对账资料发送与回收、对账结果处理、对账资料保管等,其中,对账单回收率为考核重点。按月对账的,按季考核;按季对账的,按半年考核;(二)考核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组织,考核对象包括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等相关机构;分支行也应将各个网点的对账情况,纳入分支行自身的考核范围。第三十八条 对账中心、各行应在对账单发放、退信回收以及回执回收等过程中严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建立对账单收发情况。第三十九条 各行对通过对账工作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堵截案件、挽回或减少我行损失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对账制度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违反我行关于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银行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行可据此制定对账细则,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