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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
长沙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长沙银发〔2012〕356号 2012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对账工作质量,准确核对全行账务,确保资金安全,预防资金风险,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长沙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账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部)在办理对账时必须根据要求全面覆盖本办法所规定的对象及内容,不得遗漏。
(二)及时性原则。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部)必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不得延误。
新程序、新业务上线后相关对账机构必须对对账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并及时完成对账。
(三)岗位分离原则。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部)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对账。在指定专人负责的基础上,一是要坚持记账与对账分离原则,即记账人员不得负责审核对账单据回执的工作;二是要坚持客户经理不得负责管辖客户对账的原则,即不得安排客户经理负责本人管理的账户对账单据的发送和回收。
(四)面对面对账的原则。达到一定资金余额的重点账户采取面对面对账方式。
(五)痕迹化管理原则。对账的每一步骤必须有迹可查。通过纸质对账单办理对账的,相关责任人应签字盖章明确责任;通过电子手段办理账务核对的,应有相应的电子数据资料备份,并建立对账工作日志。
第三条 对账的职责分工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对账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各分、支行对账工作的检查、监督。
(二)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全行对账工作的稽核及考核。
(三)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全行对账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负责本机构的对账或配合其他机构的对账。
本办法所指的“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会计结算部、运营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国际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
本办法所指各分、支行包括: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关业务部门和各营业网点。
(五)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应严密对账手续,加强内部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应坚持换人(从事记账、复核以外的人员)办理。
(六)总行相关业务部室,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确保对账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对账的对象及对账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企之间、本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各分、支行营业网点与其业务部门之间、各分、支行营业网点内部、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内部的对账。对账账户种类包括本币和外币账户、表内及表外相关账户。
第五条 银企之间的对账
银企对账由各分、支行进行,对账对象包括:存款人、借款人、委托人、财政单位等。
银企对账内容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委托存款、各类保证金存款、财政性存款、单位贷款、委托贷款等。
第六条 本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
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由经办分、支行及总行相关业务经办部门进行。
与中国人民银行对账内容包括:存放央行准备金存款、划缴央行财政存款、再贴现、存放央行清算资金、向央行借款(包括表内、表外账)等。
与其他金融机构对账内容包括: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存出保证金、拆放同业资金、拆入资金等。
第七条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与其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与其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包括:各项贷款(含表内外应收利息)、贴现、或有资产(保函、其他保证凭信、贷款承诺、开出信用证等)及其他表外业务(代保管有价值品、抵押品、质押物、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八条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内部的对账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内部的对账包括:挂账科目(收妥抵用、同城票据交换、支付系统及跨行网银、待销账、内部待划转款项、开出汇票签发和移存等暂挂款项),重点监控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待处理出纳长款、待处理出纳短款等款项),应解汇款,部分表外科目(重要空白凭证等),部门内部合同、协议及底卡联与相关账务(各类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已贴现有价证券、银行汇票、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储蓄存款特种存单、单位预留印鉴卡)的核对等。
第九条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内部的对账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内部的对账包括各种外挂系统的对账、核心系统内部账户及其他对账。
(一)外挂系统的对账:
目前我行外挂系统包括资金管理系统、国结业务系统、零售业务系统、对公信贷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用卡系统、现金管理平台等,外挂系统由各系统管理部门根据各业务条线的制度要求制定对账规则,确保系统业务数据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核心系统内部账户及其他对账:
1、全行系统性总账账户、凭证总库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MBP综合应用前置系统业务管理控制台(TAMC88和TAMC23),以及零售业务系统与核心系统核对部分等由会计结算部负责对账。
2、中间业务管理平台相关差错过渡户、长沙地区同城清算集中提入、相关批量代收代付业务、平和堂商务卡余额、支付宝清算资金等相关清算过渡户、以及9901、0101机构其他内部账务、存放央行准备金存款和存放央行财政存款的缴存等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账。
3、已剥离的不良资产及表内、表外欠息、待处理抵债资产、已核销呆账贷款利息、已置换贷款、闲置的固定资产等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对账,并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各分、支行(部)对已处置资产回笼的货币资金进行核对。
4、离行式ATM业务、国债业务、个人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行与兑付等由零售业务部负责对账,运营管理部配合。
5、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类等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账;同时计划财务部还应负责牵头全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的核对。
第三章 对账的频率、时间及方式
第十条 银企之间的对账
(一)对账频率
1、全面对账: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存贷款余额为准,每年进行两次全面的银企对账。
2、存款余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结算账户、同业存放、我行提供上门服务(含上门收款、上门送款和企业远程终端)客户的对账,采取按月面对面对账。
3、存款余额500万元(含)以上且存期为三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至少对账一次。
4、财政存款账户(含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月对账。
5、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执;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以下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监控的,如: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二)对账时间
1、单位活期存款(含保证金活期存款、财政存款)的对账:
(1)账务流水对账,各支行应于每月1日打印上月账务流水对账单,并最迟于次日发送给客户(遇节假日发送工作可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供客户逐笔勾对,可不必反馈,如有不符各开户行应负责按规定调整处理;
(2)对每半年的全面对账,应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打印上月末余额对账单,并应在对账时点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客户。回执联应于1月31日、7月31日前回收;
(3)对支行应按月进行的其他对账,应在每月1日(遇节假日发送工作可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将余额对账单发送给客户,当月末收回。
2、单位贷款、单位(保证金)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委托存款、委托贷款的对账:
(1)对每半年的全面对账,各营业网点应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打印上月末余额对账单,并应在对账时点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客户。回执联应于1月31日、7月31日前回收。
(2)对支行应进行的其他对账,应在对账时点次日(遇节假日发送工作可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将余额对账单发送给客户,当月末收回。
(三)对账完成率
1、要求对账单综合回收率达到92%,重点账户对账单回收率达到100%。
2、对于对账期内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持续跟进,以确保我行所有对公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
3、重点账户的界定
(1)存款余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等值人民币的账户;
(2)我行向其提供上门服务(含上门收款、上门送款和企业远程终端)的账户;
(3)贷款账户、各类保证金账户;
(4)单位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账户;
(5)同业存放账户;
(6)其他业务关系认定的账户。
(四)对账方式
1、发送对账单的方式主要有:分发至回单柜中、按联系地址寄送、上门对账等。
2、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定期(至少每季一次)清理回单柜,发现长期未使用回单柜的客户应记录下来,联系客户及时拿取回单或改变发送对账单的方式。
3、与客户保持联系,完善并及时修改核心系统中客户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及电话等)。
4、异地客户可采取邮寄对账单的方式(在信封内附上回函的信封和邮票)。
5、各分、支行应明确相关业务部门协助各营业网点发送对账单并督促回收对账单回执联,但对账单的发送与回收工作原则上应避免由业务员单独完成,如由业务人员上门对账的,必须明确分工、严密手续、控制风险。对账单由负责对账的会计人员进行密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私章,交业务人员签收,业务人员带回的对账单回执由客户封装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对采取该方式办理对账的账户,会计人员应不定期地采取电话等方式与客户核对账户余额,核对后应在对账单回执联上留有文字记录,包括核对时间、账户余额、对账人员等要素并签章。
第十一条 本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
(一)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对账,应遵循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按时对账,授权管理、有疑必查、监督确认。对账按日、按月进行;同时按人行规定定期进行电话对账、面对面对账。
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进行电子对账的,应每日在人行规定的时间内与人行对账并确认完毕,并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返回人行对账单回执;
通过纸质对账的应每月初5个工作日对账完毕。
(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对账,应与其约定对账的期限和方式,无相关约定的,对账周期应不超过一个月。
存放同业、存出保证金、拆放同业资金、拆入资金的对账,对账人员应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开户行及时取回对账单,并最迟于次日完成对账。
分行结算专管人员每季对所辖支行所有存放同业账户进行一次面对面对账。对账中如有不符,应编制余额调节表,加盖支行的预留印鉴和对账经办人签章,在规定期限内连同对账单回执返回开户行。
未实行分行管理模式的支行,委派会计每季对所派驻支行所有存放同业账户进行一次面对面对账。
同业存放的对账,按本办法第十条银企对账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与其业务部门的对账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与其业务部门的之间实行按月进行对账。
各分、支行相关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台账。各分、支行营业网点每月初1个工作日内按业务种类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发送上月明细对账单 。
业务部门应采取逐笔勾对的方式进行全面对账,并于收到对账单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对账率要达到100%,返回的回执联应加盖经办人私章和部门行政公章。如发生错账或未达账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营业网点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内部的对账
(一)对待抵用票据、支付系统及跨行网银、待销账、内部待划转款项、开出汇票签发和移存等暂挂款项、应解汇款余额实行按日对账。
(二)对代保管有价值品、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发出保证凭证、已贴现有价证券、抵押品、质押物、银行汇票卡片、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按月对账。
(三)对相关协议、单位预留印鉴卡片等(含动户和不动户)实行按季对账。
(四)各营业网点会计结算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对待抵用票据、同城票据交换、支付系统及跨行网银、待销账、内部待划转款项、开出汇票签发和移存等暂挂款项、应解汇款余额于每日日结前与相应账号或有关业务凭证勾对,填制“暂挂款项、应解汇款余额核对表(分、支行每日),注明“核对相符”字样并签章。
(五)各营业网点会计结算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对代保管有价值品、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发出保证凭证、已贴现有价证券、抵押品、质押物、银行汇票卡片、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按月,对相关协议、单位预留印鉴卡片等按季,与所对应的账务核对,分别将对账结果登记在《查库登记簿》上。
第十四条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的内部对账: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对账内容,分别实行按日、旬、月、季、年进行对账,并建立相应登记簿,对核对情况予以记载。
第四章 余额对账单回执联的审核和对账的处理
第十五条 余额对账单回执联的回收和审核由各对账机构负责。对账人员应核验回执联上加盖印章是否为预留的单位行政公章或预留印鉴章。
第十六条 对账中发现不符款项或未达款项的,必须在发现(或收到回执联)两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查核工作不得返原岗处理。核实人将核实结果填写在对账单回执联上,在对账单回执联的核实结果处签章确认,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客户。如发现异常款项,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对账中,各对账机构在签发对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回单的,视同核对相符。日后相关业务部门因故发现差错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对账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账资料包括余额对账单回执联、因故未发送的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其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发送给本行的对账单客户联、会计报表、对账工作日志等。
第十九条 对账资料应专夹保管,按年分类装订,归档保管五年。
单独装订的对账资料:会计报表、对账工作日志、其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发送的对账单客户联。
合并装订的对账资料:客户的余额对账单回执联、因故未发送的对账单、业务部门对账回执联。
第六章 考核与罚则
第二十条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部)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对账工作的开展细致全面,不留死角。
第二十一条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应定期开展对账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内控合规部。检查结果将分别纳入分、支行内控管理考核和总行部室内控评级考核中。
第二十二条 考核指标分定量、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本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各分、支行营业网点与其业务部门之间,各分、支行营业网点内部,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内部的对账,对账率必须达100%;银企对账综合对账率必须达92%,其中重点账户对账率必须达到100%。
定性指标:对账结果处理是否及时、对账资料保管是否全面、完整等。
第二十三条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对通过账务核对工作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堵截案件、挽回或减少我行损失的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总行将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产生较大风险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严格按《长沙银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或形成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各分、支行(部)应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对账操作实施细则,并将对账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沙银发〔2012〕63号《对账管理办法》、长沙银发〔2012〕185号《关于银企对账补充规定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动废止,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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