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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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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银企对账行为,依据有关《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关于规章制度,结合本行的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企对账是银行为确保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定时或不定时向单位客户发送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信息清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并由客户进行核对后,返回对账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总行统一与***邮政局签订“银企对账服务协议”,对账采取委托第三方本地邮政局寄递及返回对账单方式。 总行在月(季、半年、年)末的2个工作日内,制作电子数据信息交由***邮政局打印对账单及寄递,各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邮政局依照商定格式打印客户对账单并制作信函,在收到电子数据信息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对账单交回我行指定营业网点,并提供已收回对账单清单、退信清单,未收回对账单清单,各方指定专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由于收件单位原因造成无法送达的对账单,由***邮政局整理集中,填写《银行对账单退回结算清单》报我行,由我行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分析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由于开户单位未及时核对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回对账单(银行留存联),本地邮政局对未收回对账单的情形整理集中,填写《银行对账单回执未收回清单》报我行指定营业网点,由银行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分析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行对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含零余额账户、验资存款账户,但存折户除外)按季进行对账,对单位定时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单位贷款账户等按半年进行对账。 第八条 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管户客户经理未能负责对账工作。 第九条 营业机构应加强银企对账的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有效对账回收率。 1、活期存款余额在 5万元以上的结算账户,其有效对账回收率应为100%; 2、活期存款余额在 5万元以下的结算账户,其有效对账回收率应在95%以上; 3、贷款、定时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类账户有效对账回收率必须达到 100%。 有效对账回收率=收到有效回执且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中应对账的户数=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每季度末前必须回收前一季度所有对账单回执。 第十条 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除日常对账外,对重点账户、大额资金划付账户和资金异动账户,各分(支)行双人上门按半个月一次的频率进行对账。出现特殊异常情形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关于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这些账户应当是在机构所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 1、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3、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费用的存款账户; 4、未经银行营销推广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费用的存款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形的账户; 7、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第十一条 对于关停倒闭、无法联系等企业,应连续2个季度邮寄进行对账,保存邮寄信封和改退批条,由会计主管说明原因签字确认后可不再进行对账。 第十二条 本行存、贷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本地邮政局或自行向开户银行返回对账回执并确认信息。 第十三条 对账单的回执联,客户一律在规定位置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营业机构应指定对账人员对印鉴章进行有效核对。回收的对账回执,客户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予补对。 第十四条 本行对收回的对账单回执需换人核对,未达账项要与存、贷款分户账逐笔勾对,查实后在对账单回执上注明查实日期、原因、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账结果应由分(支)行会计主管签章确认,核对不符应及时依据有关查明的原因做相应调整,以保证内外账的相符,确保本行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因办公地址、户名不准确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送达的,要贯彻人员,逐户查明原因,并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系统内往来对账及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往来对账,包括一级行与总行核算中心的往来费用按月对账、一级行与二级行之间的往来费用按月对账、与人民银行往来费用按日对账、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放费用按月对账、营业机构存放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费用的对账在收到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据后及时按月(季)进行对账,年底按年终决算有关要求进行对账。营业机构应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回执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后及时返还(收回)。 第十八条 系统内往来费用及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有关单据,营业机构应分类专夹保管,按年装订。 第十九条 本行稽核部门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内监控度执行情形的重点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进行对账或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核对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关于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行对银企对账情形定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支)行综合排名附加分的得分依据。 第二十一条 银企对账情形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内容为对账岗位职责拟定与履行,对账单打印、发送与回执收回,未达账原因与调整,未能正常发送对账单的登记与采取措施,对?说ゼ捌浠刂幢9堋⒆岸?⑷氲档取?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说明、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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